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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增值税改革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0日)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
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可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0.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
需要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3.我单位4月份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14.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
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可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从4月1日起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从日期上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
以客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
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含)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抵扣政策执行起始日期?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含),并取得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不能。
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允许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客票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7.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2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1.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2.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33.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
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是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答:
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满三个月后符合条件,则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36.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
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37.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8.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只有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才能抵减加计抵减额。
4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4.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45.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
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6.什么是增量留抵?
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
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47.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共有五个条件。
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返)政策。
48.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
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49.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M级不在本次退税的范围之内。
50.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置条件?
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情节均是刑法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骗取留抵退税虽然没有入刑,但具有同样的性质,因而对上述三种行为限定了36个月内不得享受留抵退税的前置条件。
51.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5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该如何计算?
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之所以设定这样的计算公式,主要是出于风险的考虑,要排除一些风险程度较高的发票形成的留抵税额。
53.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
应该如何计算?
答: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54.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
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55.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5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5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6个月有新增留抵的条件也要重新计算,不能与以前计算退税的条件重复计算。
58.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5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60.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1.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
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
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操作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62.我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
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63.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手工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
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64.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65.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交付给购买方。
4月1日后,购买方告知我们,需要将货物退回。
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66.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
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67.在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我是否需要把手中尚未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答:
您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68.我是一名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我是否必须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
本次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补丁的主要内容除了包括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表,建议您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69.我是一名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
您可以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为您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并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70.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
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1.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
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72.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内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7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7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75.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
按照规定,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8b栏“其他”中。
7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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