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年度安全检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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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年度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水库大坝年度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试行)为加强我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山酋省水库运行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库大坝年度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管理办法。
一、年度检查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小型水库。
(二)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主要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
(三)年度检查定于每年10月1日~22月31Ho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检查当前工程安全状况
全而检查水库大坝工况;大坝、溢洪道、输泄水(涵)洞年度工程情况;各种启闭设施、供电系统(包括备用电源)上坝道路、通讯联络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及试运行和维修保养情况等。
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山西省水库运行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款规定。
(二)检查水工水文观测工作情况
检查大坝安全监测和水文观测设施及水情自动化测报系统设备完好率和运行情况,上年度水工、水文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成果。
(三)检查水库调度运行情况
检查木年度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上级调度指令情况;
(四)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1•检查行政领导负责制、技术负责人责任制、大坝管理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制订、落实和执行情况;
2.检查大坝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处置等制度的制订、落实和执行情况;
3.检查值班制度、水文测报制度、闸门启闭机操作规程、泄洪示警办法等制度的制订、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检查大坝巡视检查人员及经费落实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年检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对管辖的水库大坝实施年检,水库管理单位组织检查组自检。
年检程序分为自检、巡检、抽(复)检、上报备案四个阶段。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巡检。
(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抽检(其中对大型水库实行复检),抽检比例不少于25%;
(四)年检报表、年检结果由大坝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形成汇总表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上网公示。
(五)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人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包库行政领导、大坝主管部门领导、技术责任人、大坝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
组成,具体根据各年检对象、年检阶段要求确定。
四、年检要求
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年检汇总表要求一律采用excel电子表格形式,文字材料与软盘同时上报,文字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年检结果
(一)年检结论
水库管理单位、大坝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根据各自年检情况在综合分析评价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后,对水库大坝分别提出自检、巡检和抽(复)检结论。
(二)整改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制定并实施大坝除险、维修加固计划。
针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分轻重缓急,抓紧制定工程除险、抢修、维修、加固的计划,并采取措施,筹措资金,落实责任,限期完成。
对于工程问题较为严重,主汛前完不成影响安全度汛的,要制定应急临时度汛方案,采取限制蓄水或空库度汛措施。
2.加强工程设施维护和制度建设。
加强工程设施、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和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维护、补设工作;建立和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规范大坝管理,确保大坝安全运行。
3.制定下一年调度运用计划。
根据年检结果,结合工程实际及当地中长期天气预报,在总结过去水库调度运行的经验和教训
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后实施。
(三)年检总结
年检结束后,各检查组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而材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年检总结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存在的问题、年检结论、整改意见、措施等内容。
水库管理单位、大坝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将年检资料归档保存。
六、年检监督与管理
(一)分级监督与管理
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年检监督与管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水库大坝的年检监督与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类监督与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年检结果进行分类监督与管理。
2.已出现险情,对下一年度汛构成威胁的。
大中型水库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其它水库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
2.存在较严重隐患,影响度汛安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反馈。
3.存在一般性缺陷,不影响安全度汛的,列入年度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养护。
(三)监督与管理措施
全省水库管理单位、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所有者(业主)根
据年检结果重点抓好如下四件事:
2•切实落实包库行政领导责任制、水库安全管理巡查人责任制、水库巡查经费。
2.切实落实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的措施。
实施报废的水库切实落实报废措施,并加强报废的善后监督管理。
3.落实水库应急预案。
4.落实水库除险、维修加固方案和资金。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2•水库大坝安全年检结论界定标准
2.水库大坝安全年检表(表1〜表9)3.水库大坝安全年检汇总表(表2〜表2)
附件1山西省水库大坝安全年检结论界定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年检结论分为正常运行、降低水位运行、空库运行、报废四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库为空库运行:
1、实际防洪标准未达到gb5020l-94防洪标准的设计标准的。
2、主(副)坝防渗体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常蓄水的。
不能正常蓄水的。
3、透水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且有逐步加重趋势的。
4、大坝存在严重渗漏,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浸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现象的。
5、大坝存在严重动物危害,其危害程度己影响正常蓄水的。
6、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产生接触冲刷,己引起渗透变形的。
7、外观有较大变形或己发生滑坡的。
8、观测资料分析反映坝体存在严重异常现象的。
9、正在实施除险加固工程,不空库运行严重威胁大坝安全的。
10、其他情况确认己不能安全度汛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库为降低水位运行:
1、实际防洪标准未到达gb50201-94防洪标准的校核标准的。
2、主(副)坝防渗体存在较严重裂缝,但还没有形成贯通性裂缝或孔洞的。
3、大坝存在较大渗漏现象,或渗流水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或浸润线出逸点较高,但渗透尚稳定的。
4、坝内涵管有渗漏隐患未经妥善处理的。
5、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没有消能设施,无泄洪渠道)不能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7、观测资料反映有较大异常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的。
8、其他情况确认对水库安全度汛有较大影响的。
三、无上述“一”、“二”情况者水库为正常运行。
四、有关水库报废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篇:
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
(浙防汛[xx]40号)
为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加强对大坝汛期的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木办法适用于全省小
(二)型以上已投入运用的土石坝工程,对其他坝型及重要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2、本办法仅指汛期的巡查,不替代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正常性管理中的检查。
3、大坝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4、巡视检查的组织
4.1水库大坝巡视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由主管部门(如乡镇、村等)组织实施。
水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
4.2大坝巡视检查人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术工人参加。
必要时,可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会同检查。
4.3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组织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参加巡查的乡(镇)、村干部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4.4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顺序、检查路线、记录表式、每次巡查的文字材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水库大坝巡视检查情况应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5、在汛期,当水库达到设计正常高水位前后时,每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病险水库达到汛期控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二次。
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6、巡查重点。
大坝上游水而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镇压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7、检查方法。
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
对大坝表而(包括坝脚、镇压层)要由数人列队进行检查,以防漏查。
7.1眼看一-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而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而、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有否出现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两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7.2耳听一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7.3脚踩一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7.4手摸一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处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8.检查记录和报告
8.1每次巡视检查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有关人员签名。
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8.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木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8.3汛期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8.4汛期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三篇: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一九九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子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木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
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三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章名】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朵物、晾晒粮草。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H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
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口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
己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
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
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0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岀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木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木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
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章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木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木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木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的大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大坝(以简称大坝)的安全管理。
坝高15米以下的小二型大坝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中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小一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坝高15米以上小二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所管辖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损毁大坝设施、危及大坝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建设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
(四)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审查);
(五)建设实施;
(六)生产准备(包括蓄水前大坝安全鉴定);
(七)竣工验收;
(A)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大坝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不得化整为零审批大坝建设工程项目。
第八条政府投资兴建的大坝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全而负责大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九条大坝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兴建大坝必须按大坝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其内埋的安全监测设施,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检查验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承担大坝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及其设计方案,降低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新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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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大坝年度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水库 大坝 年度 安全检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