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实施指导程序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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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实施指导程序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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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实施指导程序草案
查封、扣押实施指导程序(草案)
1.术语
1.1.本程序所称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简称查封或者扣押。
1.1.1本程序所称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包括“查封”、“封存”、“关闭”等。
1.1.2本程序所称扣押财物,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包括“扣押”、“扣留”、“暂扣”等,但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执照。
1.2本程序所指生活必需品,是指保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能够维持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及高档住宅、别墅等,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1.3本程序所指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及省、市规定公民休息的节日、假日,以及公民因工作原因不能在节日、假日休息而调整休息的日子。
1.4本程序所指夜间,是指行政机关上午工作时间起至下午下班时间区间以外的时段。
1.5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为,适用本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规定。
2.制定本程序的目的
规范郑州市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扣押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本程序的适用范围
郑州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行为,适用本程序。
4.查封、扣押适用的法律依据
4.1法律
4.2行政法规
4.3地方性法规
5.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5.1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5.2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5.3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5.4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5.5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5.6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5.7查封、扣押权不得委托实施。
5.8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查封、扣押,不得超越职权。
5.9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6.查封、扣押的对象
6.1查封、扣押的对象是违法行为相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6.1.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6.1.2禁止将查封、扣押作为迫使当事人接受处罚的手段。
6.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6.4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7.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7.1行政机关认为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当事人的有关财物应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7.1.1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
7.1.1.1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在《查封、扣押审批表》上签字。
7.1.1.2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7.1.1.2.1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7.1.1.2.2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7.1.1.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审批手续。
7.1.1.4紧急情况实施查封、扣押后补办审批手续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进行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7.1.2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7.1.3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记入现场笔录。
7.1.4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7.1.5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7.1.6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告知当事人如对查封、扣押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7.1.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1.7.1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收取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口头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7.1.7.2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记录。
7.1.8实施查封、扣押行为。
7.1.8.1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物品,并如实记录,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7.1.8.2《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分别交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保存。
7.1.9制作现场笔录。
7.1.9.1现场笔录包括:
时间、地点、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详细经过、当事人或见证人、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清点查封、扣押物品情况、结束时间。
7.1.9.2。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8.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8.1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8.1.1建立查封、扣押台帐。
8.1.2确定人员保管,选择适当场所放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
妥善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有困难,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8.1.2.1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当出具委托保管通知书,注明委托保管物品种类、数量、质量等明显特征。
8.1.2.2第三人不得调换、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8.1.3鲜活物品或者不易保管的财物,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拍卖、变卖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方可进行拍卖、变卖处理,并详细填写物品处理记录。
8.2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8.3因保管原因造成场所、设施、财物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9.查封、扣押期限
9.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9.1.1情况复杂的,最长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1.1.1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9.1.1.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9.1.1.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9.2查封、扣押的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
9.3查封、扣押的期限自行政机关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清单》次日起算。
行政机关未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实施查封、扣押之日当场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清单》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自查封、扣押实施完毕次日起算。
9.4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9.4.1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9.4.2行政机关不得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为名,变相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9.4.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调查事实
10.1行政机关对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应当尽快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不得无故拖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11.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
11.1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决定。
11.2将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11.3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
11.3.1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1.3.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予以销毁。
11.3.3和违法事实无关的,解除查封、扣押。
11.3.3.1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1.3.3.2向当事人宣布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送达决定书。
11.3.3.3立即将查封、扣押的相关财物交还当事人。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1.3.3.4制作交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笔录,填写发还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委托的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11.4其他依法不需要继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处理适用。
12.文书管理
12.1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文书可以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罚文书一并进行整理、归档。
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需要入卷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有:
12.2.1查封(扣押)审批表;
12.2.2查封(扣押)通知书(决定书);
12.2.3查封(扣押)当场告知书;
12.2.4查封(扣押)决定书;
12.2.5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12.2.6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12.2.7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12.2.8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
12.2.9查封(扣押)延期告知书;
12.2.10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
12.2.11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12.2.12查封(扣押)财物交还笔录函;
12.2.13《送达回证》;
附: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一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审批表
案由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基本案情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对象及期限
查封(扣押)对象
承办人意见
年年月日
承办机构意见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
法制机构意见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
主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注: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扣)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个人)性别年龄
所在单位住址
当事人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规定。
根据(部门专业法)第条第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1.查封(扣押)的对象:
(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等)。
2.查封(扣押)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3.查封(扣押)地点: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三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
单位印章:
序号
被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证号: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证号: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四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定性)。
根据(法律依据)规定,本机关决定(查封、扣押)你(单位)(查封、扣押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前到(实施查封、扣押现场)协助实施行政强制。
联系人及电话: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受送达人签名:
签收时间: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备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五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当场告知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告知时间:
年月日时分
告知地点:
我们是(行政机关名称)的执法人员,(出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并在此记录执法证号,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你有权对本机关实施的查封、扣押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笔录内容:
当事人(见证人):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月日
记录人:
年月日
备注: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六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
执法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执法地点:
执法人员:
、记录人: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和结果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然后依法实施了查封(扣押)行为,清点,开列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清单》。
(当事人到场时)
或:
因当事人未到现场,经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执法人员出示对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实施了查封(扣押)行为,清点,开列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清单》。
(当事人未到场时)
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核实、采纳情况(或见证人对实施查封、扣押提出的意见或看法)
三、其他相关情况
当事人(见证人):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月日
备注: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七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名称及编号)查封(扣押)的(被查封、扣押对象),现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
日,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联系人及电话: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受送达人签名:
签收时间: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备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八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
编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
然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基本案情
原查封(扣押)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理由和依据
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日,至年月日止
承办人意见
承办机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
法制机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
主管领导意见
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备注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九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延期告知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据(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查封(扣押)了(被查封、扣押对象)。
因(说明情况复杂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日,至年月日止。
联系人及电话: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受送达人签名:
签收时间: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备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十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处理审批表
编号:
案由
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基本案情
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期限
解除查封(扣押)的理由及依据
承办人意见
承办机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
法制机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
主管领导意见
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备注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十一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查(扣)处字〔 〕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据(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查封(扣押)你(单位)(查封、扣押财物名称)。
经调查,(解除查封、扣押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于年月日时解除查封、扣押。
请你(单位)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查封、扣押地点)领回查封、扣押物。
联系人及电话:
附:
交还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受送达人签名:
签收时间: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备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附:
交还查封(扣押)清单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
单位印章:
序号
被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当事人:
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证号: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证号: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之十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查封(扣押)交还笔录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
代理人基本情况:
交还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交还地点:
执法人员:
、记录人:
一、交还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的过程和结果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代理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然后依法实施了交还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和交还查封(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的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现场给予了补偿,清点,开列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交还清单》。
二、其他相关情况
当事人(代理人):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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