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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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1
二、填空题
1.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能适用本国法或只能适用特定的外国法,这种冲突规范称之为(单边冲突规范)。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5.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6.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7.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8.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9.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10.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11.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4.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5.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分、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16.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7.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18.德国法学家卡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19.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20.《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规定:
“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
”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21.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22.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2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6.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该《意见》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8.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9.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者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30.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3.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34.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6.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37.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地。
39.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4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1.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
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和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4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43.《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44.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45.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
46.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7.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8.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49.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采用(船至船)的原则。
50.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
51.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
这四种规范中,最主要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52.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称之为(旗国法)
53.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54.在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该外国法的内容首先由(法官)查明。
55.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56.为了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属人法冲突,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57.用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人解散等方面问题的法人国籍国法律称之为法人(属人法)。
58.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准据法)。
59.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看,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
60.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61.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6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63.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种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64.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65.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6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6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68.我国于(1979年底)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
69.最是以法律的形式把公约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是(《法国民法典》)。
7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二、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
答:
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间接调整。
答:
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直接调整。
答:
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答:
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的规范。
5.国际私法渊源。
答:
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国际惯例。
答:
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国际私法学
答:
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
8.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答:
是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有46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9.属人法。
答: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10.外国法错误适用。
答:
外国法错误适用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却适用了内国法,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者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另一外国法。
11.禁治产人。
答:
所谓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已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能力低下、心智不健全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
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与未成年人一样,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12.区际法律冲突。
答:
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3.时际法律冲突。
答:
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产生的时间上法律冲突。
14.外国法人的认许。
答:
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15.国际劳务合同。
答:
是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包括各国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管理经营服务以及银行、保险、财会、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16.仲裁程序。
答:
是指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作出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关系人(如证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17.仲裁审理。
答:
是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
18.冲突规范。
答: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9.法律规避。
答:
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0.司法协助。
答:
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21.住所
答:
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22.法律域内效力
答: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地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23.法律域外效力
答:
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4.法律适用。
答:
仲裁案件的审理涉及两种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对这一法律适用,各国首先允许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仲裁庭按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
另一种是调整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在一般情况下,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
25.统一实体规范
答:
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26.法则区别说
答:
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27.最密切联系说
答:
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28.国际礼让说
答: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
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29.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来的,他认为: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
30.既得权说
答:
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
戴西认为:
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
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31.本地法说
答: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32.结果选择说
答:
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
他认为:
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33.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
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
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
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
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
34.单边冲突规范
答: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35.双边冲突规范
答: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不。
36.选择性冲突规范
答: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提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37.重叠性冲突规范
答: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38.系属公式
答: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39.准据法
答:
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40.先决问题
答: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41.识别
答:
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42.反致
答: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爱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43.转致
答: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44.间接反致
答: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45.公共秩序保留
答: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46.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答:
外国法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47.国民待遇。
答: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48.最惠国待遇
答: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49.意思自治说
答:
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50.客观标志说
答:
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51.特征性履行
答:
“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52.提单
答: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
53.侵权行为之债
答:
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
54.婚姻实质要件
答:
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各国由于其政治、经济、自然条件、宗教信仰、人口情况等的不同,因此,其法律对实质要件的规定也不一样。
55.婚姻形式要件
答:
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56.领事婚姻
答:
领事婚姻方式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57.法定继承的同一制
答: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8.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答: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9.诉讼费用担保
答:
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60.诉讼代理
答:
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61.领事代理
答:
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6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答:
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个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63.限制豁免
答:
限制豁免论又称相对豁免论、有限豁免论或职能豁免论,与绝对豁免论相对而言,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64.送达
答:
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65.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答: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6.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答: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67.国际商事仲裁
答: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8.仲裁协议
答:
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69.法律行为
答: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地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70.涉外代理
答:
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71.绝对豁免
答:
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7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
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六、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
(1)涉外性。
(2)广泛性。
(3)国际性。
2.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
同名词解释。
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
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4.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和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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