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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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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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资料
沈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编号:
)
第一章总则
甲方(业主):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碧桂大街10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
一级资质
资质证号:
负责人:
陈宇辉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已购买的由沈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沈阳碧桂园商品住宅区(以下简称“本园区”)中的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交付后由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聘乙方对本园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二条乙方按下列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和该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包括:
楼盖、屋顶、承重结构、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时间,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损坏时,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及时组织对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使受损的房屋共用部位基本恢复原状及外观,保持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劝阻、制止破坏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行为。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服务,包括:
道路、电梯、化粪池、沟渠、水池、排水系统、梯灯、路灯、消防设施设备、安防设施设备。
服务内容及标准:
依照设施、设备的保养要求,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其中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公共化粪池,根据需要及时清疏;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排水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进行疏通;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管理公共生活用水水池及电梯。
发现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时,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及时组织对受损部位进行维修,保持共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劝阻、制止破坏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3.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
服务内容及标准:
协助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对本园区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工作,发现上述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行为。
4.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包括本园区内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及有关设施设备。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本园区的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对有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保持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劝阻、制止破坏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行为。
5.公共绿化与园艺小品的养护和管理服务,包括:
公共绿地、花木、园艺小品、观赏水池、湖泊。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对花草树木进行施肥、浇水、防病防虫、除草、培土,及时修枝整理、补栽补种、处理枯枝落叶、清理场地,及时对受损的园艺小品进行修复。
劝阻、制止破坏绿化的行为。
6.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包括:
公共场所、道路、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雨雪天气后公共道路的扫雪、除冰。
服务内容及标准:
每日至少对本园区内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扫一次;每日拖抹一次本园区内的公共楼梯;雨雪天气后,及时开展本园区公共道路的扫雪、除冰工作。
劝阻、制止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保持本园区公共区域公共环境的整洁。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本园区的实际情况,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园区的道路交通标识、指引、警示等标志进行设置和维护;维修道路的各种设施;配合公安部门维持本园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及对本园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
劝阻、制止扰乱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行为。
8.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包括:
对本园区公共区域及进出本园区的各出入口进行巡查、管理。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本园区的实际情况,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园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采用智能化管理方式,对进出本园区各出入口的人员、车辆进行管理。
制定安全防范制度,提供24小时保安巡查服务,对公共区域设定合理的巡查管理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小时至少巡查两次,其它区域每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及时报修;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园区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告知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的注意事项,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园区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10.社区文化工作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负责本园区社区文化的宣传工作,协助组织好本园区的业主开展各种文化体育康乐活动。
11.对本园区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的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对本园区相关的工程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收集齐全、分类清楚,并建立相应档案,完善使用登记制度;对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档案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更新,建立档案管理、使用和保密制度。
第三条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提供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遵从以下原则:
1.乙方可视自身能力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
2.若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而造成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不便或损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为保障双方权益,乙方为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时,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应在场给予说明及指引,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有偿服务费用的计收以实际工作量和耗材费而定,乙方应尽可能在提供服务前告知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预计发生的服务费用,具体的服务收费以乙方最终出具的账单为准。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园区的物业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1.乙方按以下计算方式及标准向甲方及本园区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计收物业费:
甲方交纳物业费的方式、标准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收。
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物业的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合计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物业的花园面积为:
平方米。
按上述计算方式、标准,甲方应按元/月向乙方交纳物业费。
上述约定面积如与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有差异,以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2.甲方及本园区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物业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本物业公共绿化养护费用;
(4)本物业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5)本物业公共安全防范及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的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7)开展社区文体活动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公共水电费用;
(10)法定税费;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除以上支出项目外,国家、地方法规政策规定直接向甲方及本园区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其他费用,均不计入物业费支出。
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3.本园区电梯洋房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由乙方按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取。
4.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采暖、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防雷设施检测等费用由相关公司、部门按规定标准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收取。
如有需要,有关部门可委托乙方代收代交上述费用,并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乙方向委托单位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并承担不按时交费的责任。
5.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提供特约服务,在遵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则基础上,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乙方与委托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物业费的计收标准由乙方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甲、乙双方同意,物业费的计收标准可按沈阳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动幅度每年调整一次,并按调整后的计收标准执行。
第六条甲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费。
乙方采用银行代收代缴的方式收取物业费,扣费时间为公历每月15日(节假日或系统原因顺延),甲方应在扣费时间前保证缴费账户存有足够金额以备扣费。
第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管理、使用、续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八条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使用本园区的车位,应遵守《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及乙方所制定的停车管理制度,并向场地所有权人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1.车位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如逐次付费、短期租用停车位、长期租用停车位。
如选择短期或长期租用车位的方式,甲方须与车位场地所有权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乙方可对本园区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其经营收入在剔除经营成本后用作补充本园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
第十条乙方可无偿使用本园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但不得转让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为维持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本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需要时对整个园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车辆及行人均需凭乙方发放的“园区出入证”或者经本园区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相关园区,因此甲方在办理收楼手续后,应根据需要为自己或该物业使用人办理“园区出入证”,并同时遵守如下约定:
1.遵守乙方为维护本园区内的公共秩序或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出入管理制度及出入证使用须知。
2.办证手续为:
(1)新办园区出入证:
办理收楼手续后,由业主本人或受委托人凭业主书面委托书及办证资料(包括:
一张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免冠近照;租户及装修工人还需根据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带备出租屋登记文件或暂住证明)前往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如实填写出入证办理登记表并按约定标准交纳办证费用办理新证。
(2)补办遗失或损坏的园区出入证:
持卡人须持身份证明文件,带备两张一寸彩色免冠近照,到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如实填写出入证办理登记表并按约定标准交纳办证费用办理补发卡。
(3)延长园区出入证的有效期:
由业主本人或受委托人凭业主书面委托书,持需延期的出入证前往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免费办理。
3.办证收费标准为:
卡类
办理对象
情况
收费标准
备注
(IC卡)
业主、住户证
1.业主
2.业主的直系亲属(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1.新办业主/住户证
2.补办遗失的业主/住户证
3.更换有外表性损坏的故障出入证
工本费:
20元/张
1.业主证的有效期限与甲方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
2.住户证最长的有效期限可至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届满,具体期限由业主书面授权说明。
3.办证后工本费不予退还。
1.更换无任何外表性损坏的故障出入证
免费
(IC卡)
临时出入证
1.业户的其他亲友
2.租户
3.业户的佣人/司机
1.新办临时出入证
2.补办遗失的临时出入证
3.更换有外表性损坏的故障出入证
按金:
50元/张
工本费:
10元/张
1.临时出入证的一次性有效期限最长为半年。
2.到期后如需退证,须持临时出入证及按金收据前往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证手续,若该证无任何外表性损坏的可退回按金,否则按金不予退还。
3.办证后工本费不予退还。
1.更换无任何外表性损坏的故障出入证
2.延长临时出入证的有效期
免费
(纸卡)
装修工人出入证
业主办理装修申报登记后所聘请的装修工人
1.新办装修出入证
2.补办遗失的装修出入证
按金:
50元/张
工本费:
5元/张
1.有效期最长与装修申报工期一致。
2.装修完毕后,须持出入证及按金收据前往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证手续,退回按金,否则按金不予退还。
3.办证后工本费不予退还。
1.延长装修工期
免费
(IC卡)
汽车车位出入证
1.联体住宅私家车位业主。
2.自购车位业主
3.长期租用固定车位业户
1.新办汽车车位证
2.补办遗失的汽车车位证
工本费:
20元/张
1.汽车车位证的有效期与车位产权期限或使用期限一致。
2.一个汽车车位仅限办理一张汽车车位证。
3.延长租用车位期限的,必须凭有效的租赁协议及汽车车位证到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4.办证后工本费不予退还。
1.更换无任何外表性损坏的故障汽车车位证。
2.延长汽车车位证有效期
免费
办证收费标准可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沈阳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动幅度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对该物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依法须向乙方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根据装饰装修工期按——元/天/户计收。
装饰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由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自行清理,如需乙方协助
清理的,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乙方与委托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该物业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甲方须交清该物业产权发生变更前尚未交纳的物业费、有偿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则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退还,随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接受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标准交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另行约定的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4.遵守本协议、《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及乙方为维护本园区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保障公共财物安全等方面而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有义务告知该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督促其遵守有关本协议及《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约定。
5.由于乙方只对本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提供有限的协助管理服务,因此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须注意人身财产及防火、防盗安全,对其未成年人、年老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负责监护或照看,支持并协助乙方对本园区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与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本园区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同时应保管好自身财物,注意保护自己及该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慎防危险的发生;对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乙方不需承担责任。
7.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本园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同时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其他物业使用人进行及时的维修、保养;不得占用、损坏本园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且经乙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8.对该物业的自用及共用部位,甲方和该物业使用人有义务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保养维修,消除危及有利害关系业户的安全隐患;若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该物业给排水管网、排气、采光、通风、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10.甲方应依法对该物业进行房屋的装饰装修,并向乙方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造成其他物业使用人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转让该物业时,甲方须通知乙方,并陪同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沈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交回曾办理的本园区出入证,缴清物业费、有偿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办理好其他相关手续,否则甲方需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为维护本园区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及保障公共财物的安全,乙方应根据本园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并告知甲方。
2.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园区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园区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在不侵害甲方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乙方可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4.对损坏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可责成当事人对损坏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5.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对欠费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可拒绝或停止提供有偿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为止。
7.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并告知甲方物业费及其它费用的交纳情况。
8.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9.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使用法律手段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园区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10.因维修物业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11.建立、健全本园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2.甲方办理该物业装饰装修的申报登记手续时,乙方应将装饰装修物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甲方违规装饰装修该物业,乙方可责令其停工,并禁止其施工人员进入本园区。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费按约定由甲方交纳,若甲方与该物业使用人约定由该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若该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甲方负连带责任。
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费3‰交纳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方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由此造成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或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给予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对该物业使用人或访客因违反本协议或《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五章的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性约定的,乙方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提请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等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通讯方式、方法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本园区内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供暖管道破裂、救助人命、强台风、暴雨、地震及协助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以下事由所致伤害,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乙方能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所致损害。
2.本园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盗窃、火灾、爆炸等)或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因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3.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自逾期交纳物业费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该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非乙方过错所致损害。
4.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装饰装修、加建、占用公用场地等行为),乙方或相关职能部门为了维护本园区其他物业使用人及公众的权益而采取措施阻止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所致损害。
6.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7.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该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损害。
8.甲方因违反本协议或《沈阳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约定而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9.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涵义是:
1.业主:
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
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3.物业的自用部分:
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4.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本园区内单个业主自用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以甲方在本园区内的居住地址为送达地址向甲方送达一切文件,甲方如有特别要求,应书面通知乙方,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订本协议前,由乙方将协议样本送达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至本园区内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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