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联席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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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联席会议纪要
政法联席会议纪要
篇一:
重庆市政法部门五长联席会议纪要
重庆市政法部门五长联席会议纪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文件
渝检(2000)7号
第一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
2000年5月15日——16日,重庆直辖市成立以来首次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在永川市渝西检察官培训中心召开。
这次会议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廉主持。
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光华、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马小川“五家”有关处(室)、队、庭及市检察院各分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市政法委副书记陈永翔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精神,经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协商,就以下问题取得了一致共识。
1、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货币总面值在2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总棉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以假币总面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1万元或者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5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面值1万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假币总面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3)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总面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总面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
“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总面值10万元或币量1万张“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4)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变造的总面值50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变造的总面值3000元或币量3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5万元、20万元作为个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分别以20万元、80万元作为单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4、关于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以1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多次抢劫的,累计计算。
5、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500元、5000元、3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关于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1万元、1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7、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2千元、3万元、20万元作为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8、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
分别以2万元、3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9、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1.5千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以杀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手段相威胁进行敲诈勒梭的,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处罚。
10、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2千元、2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11、如何理解“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问题
所谓“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一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管制物品的行为,携带此类物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此类凶器即使未显露出来,也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是携带上述管制物品以外的其他可以作为凶器的物品(如非管制刀具、铁管、木棒、砖头等)进行抢夺的行为,如果是为了抢夺而携带上述凶器,或者借助凶器使被抢劫者受到精神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12、关于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问题
行为人应吸毒人员的要求为其购买毒品用以吸食,且未从中加价倒卖的,行为人不以贩毒共犯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13、关于严格执行《行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收集证据的问题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够细致,对程序法重视不够,如在尸体检验鉴定中不做实体解剖或不提取检材做效果分析,导致死因不确切。
有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有的在搜查是没有见证人,有的没有现场勘察情况的记载等,造成有的案件难以处理。
为严格执法,因此特别强调,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4、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问题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必备要件,有关部门往往只对药品的真假作出鉴定,而对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未作结论,致使次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适用法律困难。
会议确定由市公安局商请市医药管理局指定鉴定机构,并联合发文执行。
15、关于对贩卖淫秽物品罪中贩卖行为的认定的问题
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证据,凡是能够找到购买者的,应尽力寻找购买者取证。
经努力无法找到购买者的,只要在经营销售场所或其他地方查获较大数量的淫秽物品,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罪论处。
16、关于赃物估价问题
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法【1994】9号)和1997年4月22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执行。
17、关于对毒品是否作定量分析的问题
虽然刑法不要求对毒品进行定量分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150克以上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怀疑其有大量掺假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对毒品作定量分析。
18、关于自诉案件的问题
对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和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自诉至法院。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将不立案决定书交有关当事人,以便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19、会议强调,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应按延期审理程序处理,检察院不得撤回起诉。
在法院审理、复核过程中,被告人有检举、立功或供述有其他共同作案人的,应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查证,原则上在1个月内将查证结果回复法院。
20、关于庭审过程冗长的问题
庭审中不必要的发问,重复举证,重复发言是一些案件庭审过程冗长的主要原因。
为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庭审方式,解决庭审冗长的问题,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指控事实可不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对已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重复举证;对已辩明的观点,不重复发言;审判人员应注意掌握庭审节奏,对举示的证据应适时认证。
21、关于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
办案超期羁押期限属违法办案。
各办案单位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看守所对即将到期的案件提前5天书面通知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应及时办结;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和通报的超期羁押案件,办案单位领导应督促纠正;对因办案人员的责任造成超期羁押的,对责任人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各诉讼环节的羁押时限的起算:
刑事拘留、逮捕以实际执行的日期开始起算;办案单位之间互相移送的案件,以收到机关的收案日期开始计算;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提前报审批机关批准,超过办案期限才来办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起算时间以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按法律规定应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案件,从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延长办案时限和重新计算办案时限的通知书应及时送达关押的看守所,到期前无法送达的,应电话或电传通知,事后尽快送达,未送达的应算超期;请示案件的请示时间计入原办案单位的办案时限以内。
22、关于交付执行的问题
为使罪犯能及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在3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法交付执行。
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时,监狱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予收监的,应当出具不予收监的文书,写明不予收监的理由。
公安机关应将罪犯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和不予收监的文书,提请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交付执行的罪犯的疾病治疗费问题,由公安、司法两家共同协商,向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方案。
23、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的问题
为了规范我市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的问题,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及时向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对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规定期限,到期要进行复查,执行机关应定期考察,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报请决定机关作出收监决定。
执行机关认为应该收监执行的罪犯,为调查取证,可依据原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书,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先行在本地看守所羁押,查清情况后提请原裁定或决定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裁定或决定收监;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执行机关应作出扣除刑期和考验期的决定,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或监管机关。
24、关于提讯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
继续执行重庆市“五家”《关于在看守所提讯、会见在押人员的暂行规定》,对《规定》中不完善的地方,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修改。
各办案单位要
坚决禁止办案人员一人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办案人员一人提讯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审理时不予认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按照1998年1月19日“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办案单位应予支持,在侦查阶段,律师需要会见时,只需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篇二:
联席会议纪要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议纪要
20XX年12月6日下午,由工会主席**主持的有限公司二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在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党支部副书记***、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议题是对《人力资源制度》中的《考勤管理办法》、《职称评聘管理办法》、《通讯费用管理办法》、《采暖费补贴管理办法》、《员工出差管理办法》和《员工外勤管理办法》共五个管理办法进行讨论修订。
会上,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带领大家逐条解读五个管理办法,并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对五个办法大部分条款没有异议,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讨论修订:
会议讨论修订了如下事项:
一、《考勤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类假的管理规定”中“六、各类考勤假与绩效奖及年终奖的核算”中第(三)条的第3后加:
“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扣发三个月奖金”;6条“产假期间、工伤假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改成“产假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
第(五)“绩效工资的核发”里第2款改成“当月婚假、丧假、计生假、产假、护理假超过相应规定天数,绩效工资不予以核发”。
二、《员工外勤补助管理办法》中第二条“工程技术管理部外勤补助标准”备注里“****”改成“****为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篇三:
联席会议纪要
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
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
会议主题:
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时间:
20XX年3月21日周六14:
30
会议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与会人员:
盛龙公司、兴华公司、监理、a1、a2项目部、销售部、开发办、调协组
会议主持:
袁明奎、毕因浦
会议记录:
袁敏
此次会议主要三个内容:
1、听取各项目部及工作组的工作汇报和意见。
2、目前工程进展情况。
3、后期工作的计划与安排。
各项目部及工作组汇报工作和意见:
a1项目部(吴青山):
1#、2#楼滑板基础浇筑基本完工,争取在5月10日前将地下室浇筑完工;项目部周计划与月计划都已按时上报监理;关于第三次会议提出的专项方案,我部正在积极准备,尽快上交兴华公司及监理公司;我部必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a2项目部(王先林):
为保障工期,我部每晚加班施工,为保障民工权益,做好安全生产,现请求公司保障我部外围施工条件:
1、施工材料顺利进入工地2、办好施工手续购买保险。
我部必将加强管理,优化程序很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保证施工的安全与质量。
监理部(鲁隆万):
1、要求各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计划,务必按3月7日的会议精神进行;
2、安全施工存在一些问题,如塔吊人员未能仔细检查就开始作业(起吊物上有砖头),安全责任人的证件上交,做到每项目工作都专人专职;
3、钢材用料不规范,焊工操作不规范,防护措施不齐备(安全棚、机具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
4、七牌一图未做好;
5、施工大门处的排水沟、沉沙池、减速带等都不完善;
6、商混的养护,需进一步完善;
7、各项目部技术人员一定要结合图纸、注重细节,将质量安全工作做到实处。
兴华公司(毕代元):
1、1#楼加强商混的人工保养,1#、2#楼10日内完成地下室浇筑,如到期未能完工,按规定进行处罚;
2、现场的安全基本符合规定,重抓安全、技术人员专人专职,并带证上岗;
3、夜间施工,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不能疏忽大意;a2项目部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请下来整改;
4、兴华公司办公室的水电费及住宿问题。
销售部:
因当地政策与施工手续原因,销售工作未能步上正轨;销售展示牌等基本到位,其次沙盘的制作,因开盘地方未定,尺寸也定不下来;销售方案等也尚未制定。
开发办(龙工):
1、根据3月7日、3月14日的会议精神,争取7月完成商业3层;
2、质量方面:
a2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计划尚未递交到我办;各部的机构管理、人员落实,尽快做出安排且上报;项目部的各岗位责任人必须尽快落实上报;工作中做好上下级对口管理(如安全、技术等)定人定证;工程进度必须按计划表保质保量完成(流水穿插作业,抓工期);
3、安全方面:
各项目部都有许多施工操作违规的问题,尽快整改;各项目部针对各班组签订安全责任制,按规定出具整改通知单(先自查,再罚款);施工现场零乱,需整治。
盛龙公司(潘光政):
1、安全文明施工必须加强,岗位人员必须专人专职,证件齐全;
2、望各部团结协作,将项目做好;
3、望各部将整改工作及时、有效的完成。
盛龙公司(毕因浦):
1、参会人员务必都要准时到场;
2、就大家提出的施工手续问题,作如下说明:
该项目已经建设局备案,正在与政府办理交接手续,当地政府对项目非常理解也表示会全力支持,该项目是正规且合法的项目;
3、兴华公司架构与职能尚不明确,下来将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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