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协议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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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协议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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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协议标准版
集体劳动协议书
二○年月
集体劳动协议书
协议识别编号:
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沟通与协商,现就本协议所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内:
1.1“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职责
2.1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
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
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
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雇用手续
3.1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数。
3.3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公司将与雇员签定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格式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A。
3.6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3.7从北齿转入华纳的职工,其在北齿的工龄应视为在华纳的工龄。
第四条工作时间、节假日
4.1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
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节、假日
雇员每年享有下列法定节、假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适当增加节、假日休息天数)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天
春节………………………………………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3有薪假期
(a)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
公司对有贡献的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b)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4.4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5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婚假、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4.7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
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4.8探亲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但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5.1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增加雇员工资。
公司制订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5.2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5.3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
5.4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贡献以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5.5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费。
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费。
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费。
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5.6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5.7支付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扣缴。
5.8如果公司临时停产,停产期间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停产期工资,金额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70%)。
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公历月,公司应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5.9除第5.5条规定的费用外,公司将对下列费用负责:
(a)每一上班雇员的午餐费;
(b)每一雇员工作服的费用;
(c)本合同第7.5条规定的雇员责任保险费用;
(d)按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奖励制度”,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奖金和福利费用;
(e)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给雇员的款项。
5.10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198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以及《合资法实施条例》,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7.5%)的中方职工医疗基金;
(b)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发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c)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
(d)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1.5%)的中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e)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
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f)根据《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10%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g)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5.11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
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奖励、奖金和补助
6.1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服务,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合适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办法颁发。
6.2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a)雇员结婚:
人民币200元;
(b)雇员第一次生育:
人民币200元;
(c)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
人民币400元。
(d)雇员父母亡故:
人民币100元。
6.3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a)在达到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b)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c)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d)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e)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发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f)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奖金和其它奖励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7.1公司应遵守适用于合资企业的中国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法规,以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雇员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雇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7.2雇员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公司负担。
身处有害环境的雇员可视情况增加体检次数。
7.3雇员应遵守中国有关的安全法规,以及随时由公司颁布的安全规则。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7.4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5如雇员因工业事故死亡或受伤,或严重职业中毒和发生其它引起伤害的职业事故,公司应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接受他们的调查和处理。
7.6公司负责购买全体雇员的责任保险。
7.7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细则,此类细则应足以在任何气候和工作条件下对工人进行保护。
7.8公司将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合资职工的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认为适当的退休养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处罚和解雇
8.1解雇试用期内的雇员
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8.2因故解雇和其它处罚
公司解雇其正式雇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发给正式雇员和工会书面通知。
公司对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削减基本工资或停职等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上述批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及公司指示雇员今后如何改进的情况。
削减基本工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并对其第一次违章扣取其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30%)。
但是,每一计薪期间因违章削减工资金额不能超过该计薪期间所发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60%)。
停职指雇员停薪停职,为期不超过七(7)天。
8.3由于伤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a)公司制定公司有关病假的规定和制度;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对属于下列情况,公司不会按8、2款规定解雇雇员。
:
(Ⅰ)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Ⅱ)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Ⅲ)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Ⅳ)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8.4通知和备案
公司解雇雇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被解雇雇员,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8.5解雇费
如果公司在集体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第8、2和8、3(a)款解雇雇员或雇员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续约,被解雇的雇员可根据其受公司雇用时间,每工作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公司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自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领取一个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资。
雇员由于长期生病和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解雇可酌情加发给雇员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
对开除的雇员不发给解雇费。
8.6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害雇员合法权益,雇员提出辞职时,公司需按规定支付解雇费。
8.7工会代表
对于公司雇员的解雇、辞退或惩罚,须征求工会意见,有关雇员或就有关问题向公司陈述其立场。
工会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反对。
工会可以派代表与代表董事会的管理部门磋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管理部门有作出终局决定的最终权利。
如有争议按12.2条执行。
8.8被解雇的雇员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员应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拥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权的文件、设备和其它财产。
第九条辞职
9.1一般性辞职
在第8.2条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辞职或退休的雇员在取得工会同意后,必须在建议的辞职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
具体说明有理由辞职的特别情况,对这类辞职的请求,公司不得无理拒绝。
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9.2受过特别培训雇员的辞职
尽管有8.1条的规定,任何参加过公司出资培训的公司雇员,如在受训结束起五(5)年内从公司辞职,需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其金额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第十条保密、不竞争
10.1雇员同意对获披露的有关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客户、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公司内外任何人士,亦不将其用以与公司进行竞争或用作雇员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其它用途。
10.2公司与雇员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时,雇员应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录、配方、财务报表或促销资料归还公司。
第十一条发明
11.1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
尽管有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12.1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代表。
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该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13.1临时性人员的定义,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13.2聘用程序,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后,签发聘书。
13.3聘用临时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决定。
13.4聘用临时性人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
解释和执行本劳动合同时,双方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合同和其它有关条例。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5.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次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5.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协议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协议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协议一方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
16.1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方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方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方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16.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本协议当事人发出的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递交、寄送、传送或发送给上述收件人。
16.3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变更,自变更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未经变更通知,对方仍以上述联系人、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16.4本协议所指送达包括协议各方直接签收或快递送达。
一方以快递按上述送达地址送达时,如接收方拒收、闭门不见、该地址上的人代收、接收方指定签收人签收、接收人的办公室或传达室或值班室签收、文件被退回的皆视为有效送达。
按本条约定的方式不能送达时,发出通知的一方还可以(但不是必须)在被送达方通讯地址所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
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以以下日期为送达之日:
16.5当面转交的通知、通讯,以当面转交之日为送达之日;通过快递服务公司邮寄的通知、通讯,以信件交给快递服务公司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应被视为送达之日;以在报纸上公告方式送达通知、通讯的,以公告的第3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七条协议履约原则
17.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实施下述行为:
(1)延长任何其他各方履行其义务或做出其他行为的时间;
(2)放弃要求另一方对其在本协议中或其根据本协议所交付的任何文件中作出的不准确陈述与保证承担责任
(3)放弃要求任何其他各方遵守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或其履行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的先决条件。
任何该等延期或弃权仅在由受之约束的各方所签署的书面文件中载明方为有效。
17.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放弃不应解释为将放弃追究以后违反该同一条款或条件的权利,或以后将放弃该同一条款和条件的权利,或放弃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权利。
17.3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主张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该方对任何该等权利的弃权。
17.4本协议项下存在的所有权利和救济与其它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是累加关系而不是排除关系。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管辖
18.1本协议之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等,及各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并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解释。
18.2各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则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湛江国际仲裁院依据其规则在深圳仲裁。
(2)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在协商或诉讼与仲裁期间,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18.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其他
19.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条款或协议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9.2本协议对本协议各方的继任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其利益及于本协议各方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
19.3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协议各方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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