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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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卫生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部分公共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性文件有哪几种?
答: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答: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围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围实施行政处罚;(3)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行为,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简易程序处罚的适用条件?
答:
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简述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容有哪些?
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9、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使用条件?
答: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省行政区域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如何处理?
答: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2、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延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答: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3、哪些规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其他规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4、行政机关需要公示行政许可的哪些容?
答: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5、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6、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做出行政许可的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7、行政许可的听证有哪些时限要求?
答: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18、行政许可的延续的实施程序?
答: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9、在哪些情形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答: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0、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答: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承担什么责任?
答: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2、被处罚人针对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哪里管辖?
答: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行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23、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有哪些?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4、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有哪些?
答: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5、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答: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6、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
答: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7、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有何规定?
答: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规定?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0、被告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3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哪些判决?
答: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3、人民法院做出第一审判决的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4、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5、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时限要求?
答: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要求?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什么是行政强制?
答: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答: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0、哪些规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1、行政强制执行有哪几种方式?
答: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2、哪些规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答: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一)当事人的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5、查封扣押的时限要求?
答: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6、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时查清事实后,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处理决定?
答:
对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7、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
(一)当事人没有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8、强制执行催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容?
答: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述权和申辩权。
49、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容?
答:
(一)当事人的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0、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依照第五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1、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要求?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3、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事项?
答: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54、卫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几种情形?
答: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55、卫生行政处罚立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56、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答: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57、卫生行政处罚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何时限要求?
答: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58、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几日立案?
答:
七日。
59、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有哪些人员组成?
答: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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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 监督 常用 法律法规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