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XX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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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XX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XX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破解转型发展瓶颈制约,加快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XX政办〔201X〕108号)规定,结合平顶山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
(一)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
落实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办法等相关制度,将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与维护、信息呼叫、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文体活动、老年人健康能力评估、养老服务培训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根据需求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需方的财政补贴政策和机制。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估体系
按照全省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标准、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评估流程,构建老年人实际需求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相匹配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积极吸引社会资本
(一)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项目
鼓励引导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二)吸引境外资本投资健康养老项目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针对性优惠政策,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平顶山市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市场,引进境外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企业总部。
凡境外投资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与平顶山市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鼓励引进外资开发、生产老年用品产品,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支持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公开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利益输送和流失。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医养结合支持政策
(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
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
参保人员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
(二)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闲置医疗床位较多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兴办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院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优先受理。
符合条件的内设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
(三)推广长期护理保险
推广商业保险机构的养老年金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养老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
支持发起设立本土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改委。
四、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支持政策
(一)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1.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2.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
研究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确保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并及时移交,切实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有效使用。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与规划的首批居民住宅同步建成;确实无法建成的,要在居民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建成。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
市房产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适老化设施建设
鼓励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重点做好坡道、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
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各县(市、区)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设施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孤寡、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居家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养老机构扶持力度
(一)优化养老机构审批许可手续
1.优化新建养老机构(项目)审批流程。
将健康养老产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4个阶段。
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各个阶段的工作,打破部门界限,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已建养老机构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
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改造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市民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保障养老机构用地
1.各县(市、区)将健康养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应适当向健康养老项目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2.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文件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各县(市、区)应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土地用途确定用地优惠政策。
4.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化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等。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加大财政支持
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统筹一般预算资金和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
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四)完善价格政策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其财务收支状况等进行必要的监管,加强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监管。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标、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一)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等。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二)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宽信贷条件、给予利率优惠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推进商业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多种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
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
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借助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师资力量,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和相关专业课程。
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校的合作,引进和培养一批掌握健康养老服务领域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的专业人才,逐步完善包括专业化服务人员、志愿者队伍等在内的养老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养老护理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养老医护人员职业待遇
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指导,在人才培养、培训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人员同等对待。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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