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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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管理
贺州市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贺州市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规范项目评审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5〕38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贺州市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市级出让的矿山地质普查报告、地质详查报告,贺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储量年报、市级发证的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年报。
第三条贺州市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是指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单位报审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独立审查。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是指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矿山地质普查报告、矿山地质详查报告、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
本细则所称的评审组织单位是指受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评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承担单位。
第四条评审必须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涉密内容或评审情况泄露。
第二章评审组织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组织评审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送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申请及报告等评审材料。
(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评审材料,评审组织单位在贺州市矿产资源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专家组。
确定评审日期后提前3天发布评审通知,告知送审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不予组织评审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评审材料存在的问题并退件,由送审单位将评审材料重新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受理。
(四)评审组织单位在评审日期3天前须将评审材料送达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评审材料后,应对送审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并准备书面评审意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评审专家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实的,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五)在评审会上,评审专家组对矿山地质储量报告是否予以通过给出明确结论。
(六)送审单位须对评审后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稿提交到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主审专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全体人员应在评审意见签字。
复核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完善。
(七)送审单位对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形成审定稿提交到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对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审定稿做完整性、时效性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告知送审单位并退件;审查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
(八)评审材料自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初审到完成组织评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评审不通过返回重编的,评审时限自重新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六条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不通过评审三种。
(一)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编制内容齐全、规范,且合理、可行的,予以通过评审。
(二)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编制内容基本齐全、规范,且基本合理、可行,但仍需做一些修改完善的,予以原则通过评审。
(三)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编制内容不齐全、不规范,且不合理、不可行的,不予通过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1)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具备相应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
(2)具备相应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没有开展实质性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的;
(3)不按附件1或附件2要求编写,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
(4)编写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编写人员不到会场作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编写及有关情况介绍的;
(5)负责介绍编写情况的项目负责人或编写人员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均不能正确回答的。
第七条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按照“一次评审、一次告知、一次补正”原则实行。
第八条不能通过评审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送审单位须按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正后,重新送审。
未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再评审。
第九条送审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质疑。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组进行检查核实,并将质疑解答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送审单位。
第十条矿山地质储量报告修改、复核
(一)送审单位须在评审会后6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后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稿提交到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主审专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复核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完善。
(二)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意见及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审定稿,出具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组组成
(1)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矿山地质普查报告、矿山地质详查报告评审专家组3人。
评审专家必须具有地质矿产类中级以上职称。
(2)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专家组2人。
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储量报告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具有地质矿产类高级职称;市、县发证的矿山储量报告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具有地质矿产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评审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具有矿产地质类高级职称、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三)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单位在贺州市矿产资源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矿权人、矿山地质储量报告送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同一送审单位同时送审3份以上矿山地质储量报告,不能由同一评审专家组长或同一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四条市、项目所在地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
采矿权人须派人参加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
第三章送审单位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矿山地质普查报告、矿山地质详查报告送审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地质勘查资质。
第十六条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送审单位必须具有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评审材料涉及的采空区须由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测。
第十七条送审单位在评审会上应以多媒体介绍送审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
多媒体应包含视频和正文两部分。
(一)视频要反映矿山全貌。
(1)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矿山地质普查报告、矿山地质详查报告主要介绍矿区、矿山储量的区块。
(2)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主要介绍当年动用矿山储量的区块,下一年度拟动用矿山储量的区块,以及矿山地质测量情况。
(二)正文应简明扼要。
(1)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矿山地质普查报告、矿山地质详查报告重点介绍工作面布置,工作量,矿山储量区块及概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评审专家提出需要介绍的内容。
(2)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重点介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评审专家提出需要介绍的内容。
第四章评审依据和材料管理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矿山地质普查报告、矿山地质详查报告评审依据:
(一)《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二)《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
(三)《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厅发〔2000〕54号)
(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八)《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7号);
(十)《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
(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05号);
(十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第十九条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依据:
(一)《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二)《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
(三)《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
(六)《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条材料受理
(一)送审单位提交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5套(含附件、附表、附图);
(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管理人员应进行来件登记,填写评审工作记录及责任表,并按照第五条开展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提交评审成果
(一)送审单位须提交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审定稿6套(含附件、附表、附图、评审意见书、光盘)。
其中市办证大厅1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套,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套,采矿权人1套,送审单位1套,评审组织单位归档备查1套。
(二)评审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报送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应将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审定稿(含附件、附表、附图、光盘)、评审意见书及评审工作的各种材料等归档管理。
第五章评审费用
第二十三条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所需评审工作费用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实际评审数量及有关标准支付给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工作费用包括用于外地评审专家来回交通、食宿发生的费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材料的审查、评审材料送达评审专家、会场组织、出具评审意见书、组织评审专家复核等。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送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是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普查报告、详查报告专家评审劳务费从项目经费中按预算支出;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由送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除评审专家外,其余参加评审会议人员不得领取评审劳务费。
第六章评审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过程应自觉接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
评审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对评审材料的初审、选取确定专家人选、材料送审、组织评审会等工作,并加强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个评审工作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并对评审工作的合法、廉洁、公平、公正负责;对违法违规组织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送审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组织单位应当终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报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评审组织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委托,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组织评审责任,授意评审专家,左右评审结果的;
(二)评审专家组尚未出具评审专家组意见,已出具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意见书的。
第二十九条在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中,市、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干预并致使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与采矿权人或矿山地质储量报告送审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采矿权人、矿山地质储量报告送审单位礼金礼品、有价证劵的。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或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未在评审开始前告知的;
(二)与采矿权人、矿山地质储量报告送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四)拒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供评审结论书面意见的,或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一条送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送审单位5年内不得在贺州市从事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编写的相关工作。
(一)出租出借本单位资质或允许外单位挂靠的;
(二)杜撰数据或结果的;
(三)在采矿权人授意下或擅自修改通过评审的矿山地质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送审单位若不按专家意见对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出现的严重技术缺陷或行政偏差进行纠正,评审专家组给予通过并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送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贺州市从事矿山地质储量报告编写的相关工作,同时追究评审专家组的责任,取消评审资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三十五条各县矿山地质储量报告评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1.××矿(与采矿许可证名称一致)××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文本式样(矿山储量核实报告文本参照矿山储量年报文本式样执行)
2.××矿详查报告文本式样(地质调查、普查报告参照地质详查报告文本式样执行)
3.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意见书
4.矿山地质储量报告审查工作流程
附件1
送审稿(审定稿)
××矿(与采矿许可证名称一致)
××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黑体,二号字)
采矿权人:
(宋体,三号字)
报告编写单位:
(宋体,三号字)
××年××月××日(宋体,三号字)
送审稿(审定稿)
××矿(与采矿许可证名称一致)
××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黑体,二号字)
采矿权人:
(宋体,三号字)
单位负责人:
(宋体,三号字)
报告编写单位:
(宋体,三号字)
单位负责人:
(宋体,三号字)
技术负责人:
(宋体,三号字)
项目负责人:
(宋体,三号字)
报告编写人:
(宋体,三号字)
报告审查人:
(宋体,三号字)
报告提交日期:
(宋体,三号字)
XX矿XX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写人员分工表
(仿宋体,三号字加粗)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专业
承担主要工作
签字
Ⅰ
Ⅱ
……
(表格为仿宋体,四号字)
正文要求:
一、字体字号规范要求
一级标题:
黑体,三号字;
二级标题:
楷体,三号字;
三级标题:
仿宋体,三号字加粗;
其他标题:
仿宋体,三号字;
正文:
仿宋体,小三号字;
行距:
固定值25磅。
二、坐标使用要求
使用的坐标应为1980西安坐标系。
三、正文编排要求
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目录
年报摘要(300—500字)
主要表述本年报的编制、地测工作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开采利用及估算情况等。
一、前言
1、目的任务
简述年报编制的目的和任务。
2、工作要求及依据
简述工作要求及编制依据
二、矿山概况
1、矿区交通位置
简述矿区交通位置。
2、采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厅、市、县)××年××月××日颁发,证号为××;有效期限自××年××月—××年××月;
采矿权人:
××;
矿山名称:
××;
经济类型:
××;
开采矿种:
××;
开采方式:
露天/井下;
生产规模:
××万吨/年;
登记范围由n个拐点坐标圈定(列表);
点号
X
Y
Κ1
Κ2
……
矿区面积为××K㎡,开采深度由××m至××m标高;
采矿权周边的矿权设置情况。
3、开拓方式和生产能力
(1)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及工艺
简述矿山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矿要素及工艺流程。
(2)生产能力
××矿山由××设计单位××年××月设计,设计采矿能力××万吨/年(矿石量),当年度实际采矿××万吨。
矿石处理能力:
日处理××吨。
4、年度生产计划及完成情况
(1)年度生产计划
年计划开采矿段的分布及基本特征,计划生产××矿量,品位××%,预测开采回采率××%等。
露采矿山当年计划剥采区的分布、位置及计划剥采量。
(2)实际完成情况
本年度开采范围,实际生产××万吨矿量,平均品位××%等。
简述采矿及选矿情况。
三、地质勘查工作评述及开采现状
1、以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评述
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并进行质量评述
2、开采现状
简述矿山开采现状
四、矿床地质
1、矿区地质概况
简述地层及地层构造等内容
2、矿体特征
简述矿体空间形态、规模及矿石质量及其加工技术性能
五、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1、地质测量工作方法
简述编制矿山年报的地测机构情况及资质;
本年度地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工作方法。
2、完成工作量及质量评述
(1)完成工作量
本次资源储量测量工作完成工作量一览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工作量
备注
1
2
……
(2)质量评述
对完成的工作质量进行评述(包括采空区测量、矿区地质调查、剖面修测、其他地质取样等)。
六、探采对比
1、矿体形态、空间位置变化情况
简述矿山开拓、采准后,矿体形态、空间位置及产状变化情况。
2、矿体规模变化情况
3、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
(本章可根据变化情况增减相应要素,部分可列表说明)
七、资源储量估算
1、工业指标、估算方法、估算参数的确定
(1)工业指标
简述圈定的矿体工业指标(原则上采用以往储量报告的工业指标)。
(2)估算范围
简述当年动用储量范围的拐点坐标、开采面积、开采标高,并附叠合图。
(3)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简述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依据、基本图件及计算方法和公式。
(4)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按照矿体的厚度、品位、面积、体重、储量类别等一一叙述。
(5)矿体圈定及外推原则
简要说明矿山资源储量圈定与外推原则等。
2、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1)上年度末保有资源储量
简述上年度末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情况。
(2)累计查明资源储量
简述矿山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情况。
(3)动用资源储量
简述矿山自××年投产以来,矿山历年累计动用矿石量××万吨,其中采出的矿石量××万吨,平均品位为××%。
附表:
历年动用资源量估算表。
当年度动用矿石量××吨,平均品位为××%;采出矿石××吨,平均品位为××%,其中混入岩石量××万吨,贫化率为××%;损失矿石量××万吨,损失率为××%,矿山开采回采率为××%,饰面石材矿山估算出实际荒料率。
附表:
当年动用资源量估算表。
(4)保有资源储量
简述当年资源储量,述明变化情况。
附表:
保有资源储量估算表。
(5)下—年度设计开采资源量
简述下年度设计开采范围、设计开采量、平均品位、预测开采回采率、饰面石材矿山荒料率等。
下一年度拟动用资源储量—览表
矿体编号
块段号
资源类别
矿石量
平均品位
备注
I
Κ1
Κ2
总计
3、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最近经过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情况说明;
简述与上年度比,资源储量增减原因分析。
4、资源储量估算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八、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
1、结论
对本年度储量年报取得成果、质量、技术经济等进行评价。
2、存在问题及建议
找出矿山开采存在的问题,提出矿山改进的建议。
附件:
1-1附图、附表及附件要求
1-2矿山储量年报送审稿装订顺序及要求
1-3矿山储量年报审定稿装订顺序及要求
1-4××矿××年度动用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
1-5××矿历年动用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
1-6××矿保有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
1-7××矿下一年度拟采资源量估算结果表
1-8委托书
1-9承诺书(矿山企业用)
1-10承诺书(编写单位用)
附件1-1
附图、附表及附件要求
一、附图
(一)主要图件
1.地形地质图(1:
2000—1:
10000);
2.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包括下一年
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分布地段)平面图(1:
1O00—1:
5000);
3.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1:
1000—1:
5000);
4.资源储量估算图。
(二)附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可参照不同矿种有关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规范作相应调整)
1.坐标网(水平投影图)或坐标线与标高水平线(垂直投影图),矿界范围(含拐点坐标);
2.矿体(层)露头线及编号,夹层露头线及编号,构造线及断层编号,剖面线及钻孔位置及编号,主要巷道工程,采空区范围(含拐点坐标)及开采时间,下年度开采范围(含拐点坐标),地表重要建筑物,不可采范围,保安矿柱;
3.见矿点真厚度、品位,资源储量计算块段的编号、编码、矿层厚度、倾角、面积、矿石量和金属量或矿物量;
4.对薄而结构复杂的矿层,应在各见矿工程点旁附绘1/50—1/200的矿层小柱状图;
5.当矿区有两个以上矿体(层)或不同的矿体(层)时,应分别编制投影图;
6.与储量计算有关的其他图件(如水平投影图、垂直纵投影图、剖面图等等)。
二、附表
1.采空区测量成果表;
2.矿山企业××年度生产报表;
3.矿山查明资源储量结果表;
4.××矿××年度动用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
5.××矿历年动用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
6.××矿保有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
7.××矿下年度拟采资源储量估算表;
8.设计资源储量台账表;
9.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账表;
10.矿石损失统计台账表;
11.××矿截止××年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12.××矿××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13.贺州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巡查表;
三、附件
1.编写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2.编写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3.编写单位编写人员、审查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4.测量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5.矿山地质测量委托合同/协议书(未设矿山地测机构的矿山);
6.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矿山企业委托编写单位编写矿山储量年报的委托书;
9.矿山企业对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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