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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3
一、绪论……………………………………………………………………4
二、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5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5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5
1、虚拟性……………………………………………………………………5
2、价值型……………………………………………………………………5
3、依附性与期限性……………………………………………………………6
4、可交易性…………………………………………………………………6
三、国内外虚拟财产保护立法现状……………………………………………6
(一)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6
(二)我国虚拟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现状……………………………………7
(三)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8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8
四、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及建议……………………………………………………9
(一)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和修改………………………………………………9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10
(三)建议………………………………………………………………………10
五、结论………………………………………………………………………11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娱乐、学习和工作。
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群越来越密切的一部分,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
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特别是对网络虚拟属性等新事物的不熟悉,以及规律本身的滞后性,这些问题很难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网络虚拟财产的许多特征,综合,和一般财产拥有的特征表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实现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应该成为被保护的财产和考虑。
综上说,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是最新的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我们的法律法规有必要尽快适应合法保护虚拟财产。
关键词:
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司法分工
一、绪论
我国最早的虚拟产权纠纷案是2003年李红辰对北极冰上游戏公司的诉讼。
公安机关因为我国还没有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所以没有提起诉讼。
但对于“被告与运动员的关系是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的情况,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管理公司作为被告有严格的义务控制服务器数据,获取玩家的特定活动的信息,并保护玩家的财产和相关数据。
所以,游戏公司应对原告的无效保护或损失负责。
虚拟项目、虚拟设备并不存在于特定的在线游戏环境中,但玩家必须付费参加游戏,玩家必须购买货币时间和游戏卡。
体现了虚拟设备的价值。
但由于虚拟设备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无法与同类物品相提并论,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被告应修复原告丢失的虚拟物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对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社会在司法惯例中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已经开始认可。
为了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进一步规范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都应该更加尽快地建立健全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工作,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二、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可以控制的,有价值的权利,是网络虚拟空间中个人财产的电子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虚拟资产是在网络环境中模拟现实的罕见资源,它以一种相对独立和个人化的数字形式存在。
目前网上交易市场中,网上虚拟资产主要包括虚拟货币、虚拟物品和游戏账户。
广义上的虚拟资产是指具有属性值的网络虚拟数据,人们可以拥有并控制,如电子邮件、网络账户等。
“互联网上可供人类拥有和控制的具有特定价值的数据和其他财产一般可被视为虚拟资产。
而狭义虚拟资产通常也代表在线游戏的资产,包括游戏账户水平、游戏投币、武器和装备、社交团体、游戏角色、道具和技能。
从法律实践来说,公民的财产既包含实体的具体财物,比如钱财,房产;也应该包括无形的,比如知识产权,著作。
而网络虚拟资产必须是无形的。
虚拟资产可以从游戏开发者那里直接购买,也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获得,具有一般商品的流通属性,法律保护价值合理。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网络资产与房地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是虚拟的。
这主要反映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网络虚拟属性的存在,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只占用硬盘很小的空间,不占用重复的物理空间。
实际上,网络虚拟属性是计算机程序在视觉和听觉上运作的表现。
它是人们主观智慧的产物。
它不是完全虚拟的。
这种性质以“电磁”的形式存在。
人们之所以称其为“虚拟”是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对比而区别。
2、价值型
如果属性具有特定值,而网络虚拟属性中没有值,则不能称为属性。
而它的价值如果没有与现实社会相交并不能成为现实意义上的财产的话,它只有与现实社会有一定的联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存在于所谓的“属性”中,才能在法律意义上被定义为排除纯粹生产共存的网络虚拟资产。
3、依附性与期限性
网络是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自然必然,因为它不能与网络分开存在,这也使虚拟财产纠纷难以通过实际法规进行调解和调节。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服务商对其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是有时限的,受到网络运营商的限制,所以任何游戏和社交平台都不可能永远的运营下去。
网络的虚拟财产取决于特定的网络空间而存在,因此需要在运营公司提供的虚拟环境中使用、转让和盈利。
假设游戏运营公司无法经营,那么玩家也就将不能再继续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所取得的财产等自然也同时消逝。
另一方面,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要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假定虚拟财产没有期限,如果运营公司破产或者破产,要赔偿玩家的财产损失。
所以虚拟资产必须有一个时间的限制。
4、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应该具可以交易性质。
虚拟资产交易是指在玩家和操作者之间与虚拟物品相关的各种交易,包括虚拟物品之间的交换,以及虚拟物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交换。
首先,网络中有各种各样的虚拟资产交易和分配。
由于虚拟资产在虚拟世界中具有使用和交换的价值,以及玩家之间的需求不同,虚拟商品已经成为能够在真实平台上交易的商品。
第二,游戏公司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态度从“禁止”、“收购”发展到了“参与”。
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从早期的小网站平台到现在包括“淘宝”、“京东”等大公司也都在开展这项业务。
[总而言之,因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现实财产的意义,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和现实财产进行互相转化,所以我们应当把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置于同等的法律保护。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一)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1、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代价性的需求
网络虚拟资产必须受到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成本。
获取在线虚拟资产需要大量的时间、大量的资金、大量的能源。
网络虚拟资产是参与网络游戏的人们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并且在获取虚拟资产的过程中不受因政府、公司、单位团体或者他国的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保护自己的财产是虚拟财产所有者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然后在游戏中出售虚拟资产,将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虚拟资产,完全反映虚拟资产的价值。
所以,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权,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维护和平衡多方权利主体利益的必要性
虚拟世界网络游戏现在是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
但是,网络游戏的运行和日常运行也存在许多问题。
网络用户、游戏公司甚至与第三方的矛盾也日益增多。
一方面是技术能力不足,对游戏运营者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玩家账号、虚拟道具丢失、被盗等现象蔓延;另一方面是玩家沉迷网速、虚假广告、无法再充电。
因此,我们要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和平衡各种权利主体的利益。
这不仅为网络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明确了网络操作者的责任,减轻了操作者的负担,弥补了技术上的缺陷,确保了网络的顺畅运行。
(二)我国虚拟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现状
自1998年网络游戏登陆中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市场中最大的市场之一。
2019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收入2388亿元,同比增长164.4亿元,增长7.7%。
中国的游戏用户人数2018年为6.4亿人,增长2.5%。
2019年,自主研发游戏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实际销售额为189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3%,达到2512亿元人民币。
同年,中国自主开发的游戏在海外市场上的实际销售额为113.9亿美元,保持着21.0%的持续成长。
(三)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对于虚拟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上面临的各种问题也亟待解决。
1.玩家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第三方欺诈、盗窃、抢夺虚拟资产等导致的玩家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由于虚拟资产的交易价值,游戏账户和虚拟物品被盗的情况也在增加。
此外,以非法获取为目的的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有些玩家甚至用暴力手段盗取游戏账号密码。
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玩家的利益和网络游戏规则。
此外,小偷很难被用户找到,获取证据也很困难。
如果虚拟资产被盗,玩家常常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或者直接将经营者带到法庭。
如今,这类冲突占据了绝大多数。
2.因游戏运营公司关闭,游戏运营中断及游戏数据丢失都会引起的虚拟财产权纷争。
例如,代理机构权力的变动和现金流的损失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和营业中断。
事实上,人们要求在线游戏或平台永存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上网用户的减少,运营公司也会因为运营费用而停止运营。
所有这一切都将导致虚拟资产的价值和意义丧失,这将导致玩家和操作公司之间的争端。
3.因使用插件而导致帐户关闭的用户与操作公司之间的争端。
外挂程式属于一种不正当行为,不仅给运营公司造成损失,还违反游戏规则。
如果插件用户有欺诈行为,发现账户数据不正常,操作公司可能会直接屏蔽该账户,相关的虚拟资产也会完全屏蔽,容易引发纠纷。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状况
据韩国有关行政部门统计,2002年1月至10月,共侦破网络犯罪25000件,其中网络游戏虚拟犯罪6519件,占26%。
代理公司搜索部表示,在所有犯罪中,网络游戏黑客和诈骗占47.9%,一般诈骗占10.7%,黑客和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
据专家分析,由于好奇心和冲动而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大幅减少。
相反,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房地产诈骗正在增加,中年阶层主要做出这种犯罪行为。
这种现象的存在使韩国面临虚拟资产的所有权问题,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中的电子数据和虚拟商品具有与服务公司无关的资产价值。
服务公司只提供一个存放玩家私人财产的地方,无权任意修改或删除,这些资产净值与你的银行账户里的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近年来网络游戏的人气高涨,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占据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
2002年11月,16岁的梁某在香港葵涌区玩游戏后,因抵挡不住网络“武器”被非法盗窃带来的失落感而跳楼自杀。
因为这件事,香港警方非常关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资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香港警方认为网络游戏武器是可以转让的,是有经济价值的,所以警方时刻紧盯网络游戏道具的盗窃行为。
警方发言人也强调,无论数额多少,通过盗窃获取游戏武器都是违法的,如果罪名成立可能会面临最高5至10年的监禁。
国际刑警组织同时警告说,如果这类案件涉及跨境犯罪,国际刑警组织将确保与香港及其他海外执法人员进行合作,在全球范围内逮捕可疑人员。
InterpolManagement监测与经营绩效评估小组的专家lebaoya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网络游戏中窃取是一个小问题,很难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
盗窃是犯罪行为。
不管案件规模有多大,只要有越境犯罪行为存在,Interpol就会合作打击。
2002年底,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修改了第323条“本章关于电,热和其他能源的犯罪记录基于动产”和“关于电,热和其他能源的犯罪记录”。
犯罪建立在动产上。
2003年台湾《刑法》增加了第36章“电脑犯罪专题”及“不合理的侵入电脑犯罪”。
“非法输入他人账户密码,破坏计算机使用的保护措施,或者持有入侵他人计算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相关设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禁或者十万元以下罚款”;第359条规定:
“无故获取、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的电磁记录,给普通人或他人造成损害者,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200,000元以下罚金。
"
四、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一)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最新的民法中,“网络虚拟产权”的法律地位被赋予了“财产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我们可以考虑在现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游戏玩家的法律权益作出特别条款,或者在《刑法》飞行队虚拟财产案件中作出特别条款。
通过这种方式,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财产权得到保护。
或者对网络虚拟产权保护作出特殊的司法解释,通过网络虚拟产权的外在化形式来保护网络虚拟产权。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
事实上,早在2003年,在四川省成都,19名律师共同起草了《网络虚拟资产保护立法提案》,并已提交全国人大法务委员会审议,建议出台《网络虚拟资产保护法》。
我国的网络虚拟资产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链,数亿消费者群体已经形成了我国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资产法律的基本条件。
网络本身的虚拟资产具有相应的价值,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对互联网上的虚拟资产进行法律保护,仅仅通过法律解释是不够的。
为全面保护人们的网络虚拟财产,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制定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特别法。
(三)建议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现有法律的类推适用从而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较为可行。
在《宪法》第十三条中,“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笔者认为,市民的法定私有财产不仅应包括有形的物性,还应包括多种无形的财产。
2000年《决定》第4条规定“对使用网络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然不明确。
《新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如果法律中有关于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请依照其规定。
”这样,网络虚拟财产就可以被认定为网络用户的特殊财产权。
网络用户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可以融入公民个人财产的概念加以保护。
这就提供了一个司法解释的空间。
这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相关案例和已有法律的类比运用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注重效率,加快解决现实世界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可信的情况应尽快改变,以便根据目前的司法惯例约束法官的裁量权。
”第二,法律修改是一个对现有法律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的系统工程,修改过程可以与其他已有的法律关系相对应,法律的修改程序与立法程序类似。
因此,修改现行法律是不明智的做法。
第三,包括实际和理论条件在内的其他立法条件还不成熟。
从现实条件来看,网络虚拟资产的含义和扩展正在发生急剧变化。
内容不断延伸,表达无穷无尽。
网络虚拟资产目前还未被确定,且其变化多端,将其再纳入具有较强稳定性的法律法规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理论条件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理论研究尚有争议,其性质和价值尚未形成公众共识,许多相关问题尚处于研究初期,不可能实现。
提供了一部成熟的完整的法律。
理论上的支援。
五、结论
财产的形式也随着法律的演进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化。
作为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其固有的商品属性和新时代特性,并对传统的法律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我们也应该以更积极、务实的态度来接受它,并在现有的法律和理论框架内解决问题。
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在网络虚拟资产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逆向倾向。
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为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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