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照明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05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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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照明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0520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标准
standardforurbanrailtransitlighting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任务来源
本项目源于建设部《关于印发落实建设部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产[2005]124号)文要求、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归口单位《落实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地铁标[2006]006号),项目内容为《地下铁道照明标准》修订,修订后标准将更名为《城市轨道交通照明标准》(关于更名说明文件附后)。
拟修订标准分为八章: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照度标准;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七章:
照明节能;
第八章:
运行与维护。
二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
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以其方便、快捷和准时的优势已经成为各个城市居民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方式。
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多样化进而促进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开通里程已发展到460余公里,开通城市包括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重庆、南京等,线路形式从单一的地下铁道发展为包括地铁地面和高架线路、单轨线路、磁浮线路等多种形式。
如此快速发展和多样化形式的城市轨道交通在新线设计和旧线改造工作开展中,原有已经颁行了十多年的GB/T16275-1996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GB/T16275-1996进行修订。
并通过本课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的标准化工作,并使其与国际化标准接轨。
三指导思想
1.按照GB/T1.1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
2.原标准的覆盖面扩展到现有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线路及运营场所。
3.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乘客以及轨道交通工作人员需求的视角出发,在大量现场测量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制定出各场所照度标准值。
4.为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课题组在编写征求意见稿阶段,广泛征求了广州、上海、天津、武汉、南京、深圳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以及设计部门同行的意见。
5.现行法规及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标准修订的技术依据
1仪器设备
照度测试采用符合GB/T5700规定的照度测试仪器进行。
2计算方法
GB5700《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5003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CECS45:
92《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16275《地下铁道照明标准》;
CIENo.117-1995《室内照明不舒适眩光》;
CIES008/E-2001《室内工作场所照明》;
DIN5035-1990《人工照明标准》;
JISZ9110《照明基准》等照明标准以及相关照明节能标准。
3现状调查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现状调查包括照明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主观感觉评价等,以及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照明供配电及控制、以及照明运行维护管理等的现状情况。
五起草过程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参照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和资料并按照GB/T1.1所归定格式起草的。
同时对北京地铁一、二号线、十三号线及北京地铁八通线、北京地铁调度指挥中心、车辆段(车场、车库)等近700个场所做了重点照明现状调查,其它城市包括广州、上海、南京、武汉、天津等也进行了轨道交通照明现状调查,在对大量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的基础上确定了标准值。
2006年4月初,立项,编制工作计划。
2006年4月,发函征集参编单位;同时进行资料调查和照明现状调查。
2006年6月,完成修订大纲。
2006年8月4日,在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召开项目准备工作汇报会。
参会单位有建设部和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技术部及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
会议宣布可以开题。
2006年9月12日,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国家标准《地下铁道照明标准》(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
参加此次会议的单位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北京地铁机电公司、广州市地铁总公司、广州市地铁总公司设计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总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长春客车厂工业公司电器厂和北京城建设计总院,会上成立了标准编制组,讨论并确定了标准的主要内容、编制大纲、编制分工和编制计划。
2006年11月底,根据大纲要求完成了以北京地铁为主的照明现状调查。
2006年12月~2007年1月底,完成调查数据统计计算及标准资料整理。
2007年2月底,完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2007年3月20日,通过第一稿征求意见形成第二稿。
2007年4月中旬,通过前两稿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稿。
2007年4月下旬,开始征求意见稿审查工作。
2007年4月底,提交征求意见稿。
2007年5~7月,征求意见。
2007年8月,完成意见汇总及标准送审稿。
2007年9月,完成标准审查及报批稿。
2007年10月,报批。
六项目经费
经费来源:
建设部拨款1.5万元;
自筹资金10.0万元。
七条文说明
标准名称:
原标准名称为“地下铁道照明标准”,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就其建筑形式已从过去单一的地下铁道形式发展为包括地下、地面、高架等多种形式,为适应这一发展形式,使本标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建议采用现名称。
1范围
规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非设计标准,因此主要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照度、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标准,其中照度标准、照明质量标准为原标准涉及内容,照明功率密度标准为新增内容。
新增照明功率密度标准主要考虑照明节能。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场所,未列入标准的场所可参照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的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术语是参照《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
92)制定的。
轨道交通安全照明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安全电压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二是正常照明故障情况下,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因此,本标准中安全照明定义为: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
4一般规定
4.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4.1.1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的方式和种类。
4.1.1.1一般照明是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
对于下列情况可以单独采用一般照明:
⑴受生产技术条件所限,不适宜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
⑵工作位置密度较大而对光照方向无特殊要求时。
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4.1.1.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的控制台、屏前区;车站站厅的自动售票、自动检票及一般通行区,由于在同一场所内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采用单一的一般照明方式将不利于节能,因此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4.1.1.3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但工作位置密度不大,单独设置一般照明将增大照明安装功率,不利于节能,因此宜采用混合照明,以局部照明方式增大局部作业面照度。
4.1.1.4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为局部照明。
通常当局部地点需要高照度或照射方向有要求时;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时;需要削弱气体放电光源所产生的频闪效应影响时,需要设置局部照明。
局部照明灵活、方便、节能,如果只设置局部照明,整个场所照明将形成亮度分布极度不均的情况,这将引起视觉疲劳从而影响视觉功能,因此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设置局部照明。
4.1.2.1所有场所均应设置正常情况下使用的正常照明。
4.1.2.2在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应设应急照明:
a)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b)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如建筑高度小于1.8m的电缆通道;
c)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或火灾情况下正常照明断电时,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本标准修订中安全照明是根据《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提出的。
4.1.2.3本条规定了应设置值班照明的条件和场所。
4.1.2.4本条规定了应设置过度照明的场所。
与原标准不同,由于地面和高架线路车站站台层到站厅层之间(或站厅层到站台层之间)昼间通常自然光到人工光的过渡,存在较大的照度差异,因此在两层之间的楼梯处需要考虑过渡照明。
4.2照明光源选择
4.2.1本条规定了选用照明光源时,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光源。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本条规定了选择光源的原则。
4.2.3本条规定了选择光源的条件。
a)荧光灯包括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CFL),都具有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等优点;但前者比后者光效更高,寿命更长,光通维持率高,性价比更优。
高度较低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有装饰性要求时,可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通过对直管荧光灯技术经济性能的比较,应优先选用三基色荧光灯。
直管荧光灯技术经济指标见表4-1。
b)高度较高的厂房、车间,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或高频无极荧光灯。
灯具安装高度高,且不易维护的场所(如厂房、车间等)适宜用金卤灯,也可用显色高压钠灯;对于显色性要求高的场所,可以用陶瓷金卤灯(Ra>80);对于没有显色性要求的工业场所,可以用光效更高、寿命更长的高压钠灯(Ra>20)。
高频无极荧光灯,其主要特点是使用寿命长(达5~6万小时),光效高(60~70lm/W),显色性好(Ra达80),启动快捷、可靠,因此可以应用于该类场所。
c)本条规定了轨道交通场所不宜采用的光源。
金卤灯是在卤灯基础上发展的,其光效比汞灯约提高60%(400W为例),显色指数高,寿命更长,所以,设计中不宜再选用荧光高压汞灯,更不应选用光效更低的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表4-1四种T8直管荧光灯的主要参数和经济技术比较
灯管主要参数
同房间、同照明度时设计的灯管参数
初建费用(元)
(不含配电部分)
年运行维护费(元)
类型
功率
(W)
相关色温(K)
Ra
光通量(lm)
平均寿命(h)
灯管费用
灯具(含镇流器)费用
合计
比较(%)
电费
灯管更换费
合计
比较(%)
卤粉灯管
36
6200
72
2500
8000
100
800
15000
15800
100
8640
400
9040
100
卤粉灯管
36
4100
63
2850
8000
88
704
13200
13904
88
7603
352
7955
88
三基色灯管
36
4000
85
3350
12000
75
1350
11400
12750
80.7
6480
450
6930
76.7
三基色灯管
18
4000
85
1350
12000
185
2405
18600
21005
132.9
8436
806
9242
102.2
本表编制条件(参考值):
⑴.灯管价:
卤粉灯管每支8元,36W三基色管18元,18W三基色管13元。
⑵.按双管灯具,含电子镇流器及安装费,每套300元,2X18W的每套20元。
⑶.电价(含基本电费):
0.6元/kw•h。
⑷.年利用小时数:
4000h。
⑸.灯管加电子镇流器功率:
36W管按36W,18W管按19W。
d)尽管普通照明用白炽灯具有显色性好,启动快速,便于调光等优点,但由于其光效低,寿命不长,不利于节能,因此仍应加以限制使用。
特殊情况下室内外照明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OOW。
4.2.4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本条规定了各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的条件。
4.2.5本条规定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4.2.6本条规定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4.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4.3.1照明灯具的选用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3.2灯具选择时,在满足眩光限制要求的同时,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且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
4.3.3轨道交通各场所应根据环境的特点及要求选择灯具,本条规定了选用灯具的条件及型式。
4.3.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当灯具发热部件紧贴在安装表面上时,必须采用带有标志的灯具,以免一般灯具的发热导致可燃材料的燃烧。
4.3.5参照GB50034-2004,本条规定了镇流器选择原则。
4.3.6当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触发器与灯具分开设置时,触发器与灯具的间距越小越好。
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4.4照明节电指标
4.4.1目前国内外多数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建筑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W/m2,本标准也采用此评价指标。
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4.4.2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
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5照度标准
5.1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照度分级。
该分级参照CIES008/E一2001和GB50034-2004的分级,与GB50034-2004大体一致,与原标准的分级一致。
5.2维护系数本条规定了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的维护系数。
由于扩大了标准使用范围,因此根据各场所实际情况,修改了“工作房间或场所举例”一栏的内容。
维护系数仍分三个档次,分别为0.8、0.7、0.6,与原标准一致。
5.3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根据建筑等级、使用情况、所处地区等因素,允许其公共场所照度设计提高或降低,以体现标准的灵活性,但是只允许提高或降低一个照明等级。
本次标准值修订考虑了以下因素:
⑴随着近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人们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也有条件适当提高照度水平。
⑵根据标准制订的原则,有条件的尽量向国际标准靠近。
原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标准,如《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工业企业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已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于2001年新颁布的《室内照明工作场所的照明》CIES008/E—2001进行修订并合并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比较符合或接近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可以作为主要参考。
⑶本次标准值修订依据:
以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现状调查结果为基础;主要参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CIES008/E-2001《室内工作场所照明》;适当参照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家标准。
⑷照明调查现状、原标准及与国内外标准比较见表5-1。
与原标准不同,本次修订中根据场所的具体位置,将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分为4个类别,分别是车站、线路、指挥中心和车辆段。
其中指挥中心、车辆段及地面线路部分为新增内容,车站部分增加了会议室、冷冻站等场所,并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将车站和站厅照度标准分为地面、地下两个标准值。
1车站照明
⑴出入口门厅\楼梯\自动扶梯:
本类场所系指车站出入口门厅以及与门厅紧邻的楼梯和自动扶梯。
本次调查该类场所照度重点调查平均照度范围41-264Lx,平均值为154Lx,其他城市为50~186Lx,原标准为50-75-100Lx。
CIE标准为100\150Lx,日本同类场所标准分别为300\150\500Lx,标准偏高;GB50034-2004公用场所门厅标准高档200Lx、普通100Lx,自动扶梯标准为150Lx,交通建筑标准扶梯为150Lx,标准适中。
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并参照GB50034-2004,本标准该场所取值为150Lx。
⑵通道:
本次调查该场所照度重点调查平均照度范围52-314Lx,平均值为143Lx,其他城市地铁为79-304Lx,原标准为75-100-150Lx。
CIE标准为150Lx,日本同类场所标准为100-300Lx,GB50034-2004交通建筑标准通道为150Lx。
本标准取值150Lx,与上述标准基本一致。
⑶售票室\自动售票机
本次调查车站售票室照度重点调查平均照度范围66-400Lx,平均值为219Lx,其他城市为144-306Lx,原标准值为150-200-300Lx。
GB50034-2004交通建筑售票口标准为500Lx,日本同类场所标准为200-750Lx,标准值高于现状调查结果。
考虑到售票室\自动售票机是乘客与员工直接接触的场所,短时间内要完成车票及钱的交换确认,必须要准确、迅速的进行,其照度适度提高是必要的。
参照中国、日本标准,本标准取值为300Lx是合理可行的。
必要时,售票室、自动售票机窗口照明可采用局部照明方式提高照度。
⑷检票处\自动检票口
本次调查车站售票室照度重点调查平均照度范围37-477Lx,平均值为246Lx,其他城市为110-400Lx,原标准值为150-200-300Lx。
GB50034-2004、CIES008/E-2001同类场所标准均为300Lx,美国标准为300Lx,日本同类场所标准为200-750Lx。
参照CIE、中国、日本、美国标准,本标准取值为原标准的高值300Lx是合理可行的。
⑸站内楼梯\自动扶梯
站内楼梯\自动扶梯一般是车站站台和站厅的连接处,其照度水平重点调查平均值范围29-288Lx,平均值147Lx,原标准值为75-100-150Lx。
GB50034-2004场所标准为150Lx,日本标准同类场所为75-150Lx,德国标准为120Lx。
结合上述情况,本场所修订标准制取原标准高值,取值为150Lx。
⑹站厅(地上\地下)
本次调查,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照度平均值范围,地上为54-403Lx、地下为29-288Lx,平均值分别为地上186Lx和182Lx,原标准地下站厅为100-150-200Lx。
同类场所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照度为118-304Lx。
GB50034-2004交通建筑同类场所照度标准为200Lx;CIE标准200Lx,美国标准50Lx偏低,日本标准150-750Lx。
参照上述标准,本标准地上站厅取值为150Lx,地下站厅取值200Lx。
⑺站台(地上\地下)
通过现状调查发现,车站站台照明,地上车站照度明显低于地下车站照明照度,地下站台照度平均值范围为92-363Lx,平均值201Lx,其他城市为118-304Lx,原标准为100-150-200Lx;地上站台照度平均值范围49-212Lx,平均值为110Lx。
GB50034-2004交通建筑车站站台有棚站台为75Lx,无棚站台为50Lx;日本标准为75-750Lx范围较大,德国标准为地面有棚60Lx,地面无棚30Lx,地下为120-250Lx。
调查结果表明,地上结果高于GB50034-2004,地下结果与德国标准接近。
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车次频繁,人员流动量大的特点,其车站站台照明应高于火车站站台标准,因此本标准地上车站站台标准取值为100Lx。
地下车站站台标准应高于地上车站站台标准,但过高的照度不利于节能。
另一方面,车站站台照度应低于站厅照度,从照明的角度引导乘客尽快离开站台,确保行车安全。
鉴于以上考虑,本标准取值为150Lx,与原标准中值相同与德国标准相近。
站台照度取值低于站厅一级,更有利于光诱导作用下使乘客尽快离开站台。
⑻办公室\休息室
该类场所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用附属设施,其中办公室一般为站长办公室和各专业工区办公室,属于普通办公室;休息室主要用于车站工作人员临时休息和轮班休息。
①轨道交通车站办公室主要有站长室、各专业工区办公室等,工作连续性一般。
调查表明办公室照度平均值范围66-384Lx,平均值219Lx,其他城市为89-190Lx。
GB50034-2004中办公建筑办公室高档\普通办公室标准分别为500\300Lx,CIE、美国、日本、德国标准均为500Lx,俄罗斯为300Lx。
考虑到车站办公室的一般性,本标准取值与GB50034-2004中普通办公室相同,取值为300Lx,高于原标准高值一档。
②休息室照度平均值范围63-262Lx,平均值为157Lx,其他城市为66-132Lx,原标准为75-100-150Lx。
GB50034-2004、CIE、美国、日本、德国标准均为100Lx,俄罗斯为50-75Lx。
参照上述标准,本标准取值为100Lx,为原标准中值。
⑼会议室
会议室非车站必备场所,考虑到发展的需要,本标准修订中参照GB50034-2004制定该场所标准,标准取值为300Lx。
⑽盥洗室、卫生间
该类场所原标准值为20-30-50Lx,参考平面为地面,GB0034-2004公共建筑标准分普通、高档两级标准,分别为75Lx、150Lx,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根据北京地铁一环线厕所改造目标,应介于普通与高档之间。
因此,本标准规定该类场所标准值为100Lx。
⑾行车\电力\机电\配电等控制室或综合控制室
原标准规定了变电控制室标准为150-200-300Lx,行车调度室、电力调度、配电等控制室标准为100-150-200Lx,行车值班室标准为75-100-150Lx,参考平面为1.2m盘面。
鉴于车站行车、电力、消防、环控等集中控制的发展趋势,本标准修订时,将原标准控制室类场所合并为控制室或综合控制室。
调查表明,该类场所0.75m水平面平均照度范围为102-623Lx,平均值为238Lx,其他城市为102-439Lx。
GB50034-2004、CIE、日本该类场所照度标准为300Lx,这一标准值为0.75m水平面照度,其值兼顾了控制盘盘面垂直照度,因此适于控制室照明要求。
美国标准为100Lx,俄罗斯标准为150Lx,标准值偏低。
本标准取值为300Lx,与GB50034-2004一致。
⑿变电\机电\通号等设备用房
该类场所原标准值为50-75-100Lx,0.75m水平面。
考虑到该类场所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巡检、计表、抄表、盘面操作等,主要工作面为垂直面,因此调查中采用1.5m垂直面照度。
重点调查结果照度平均值范围为28-367Lx,平均值为119Lx,其他城市为45-400Lx。
GB50034-2004工业标准变配电站及动力站该类场所标准为100-200,参考平面一般为地面。
参照GB50034-2004,结合现状调查结果,本标准取值为150Lx较为合理可行。
⒀泵房\风机房
本次调查,风机房、泵房调查结果平均值范围3-182Lx,平均值为35Lx,调查结果照度偏低。
原标准值为50-75-100Lx。
GB50034-2004标准为100Lx、CIE同类场所照度标准为200Lx,美国标准100-500Lx,日本150-300Lx,德国100Lx,俄罗斯50-200Lx。
该类场所照明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巡视、维护和检修,由于检修工作周期较长,整个场所按检修工作照明设计不利于节能,因此其照明满足巡视要求即可,检修工作应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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