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16375891
- 上传时间:2023-07-13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33.57KB
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吉林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按学期计入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课程考核按《吉林警察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课程重修
第十条课程重修按《吉林警察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的;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的。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的。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专业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五)两个专业为不同录取批次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承认在原专业已获得的学分和成绩,按照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的相关手续。
(二)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须经两地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的相关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转出学校提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材料:
转学审批表、学生申请、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盖有学校录取专用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因病转学需提交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提供其相关材料)。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不得超过正常学制2年。
第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期开学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提供医疗康复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生处审核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该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可由学院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并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复学的学生,保留以前取得的学分,从复学时间开始继续累计学分。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各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安排一次课程补考、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经过补考、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若逾期未参加补考、答辩或补考、答辩仍不合格者,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警察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学院为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种类
(一)优秀毕业生
(二)全优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四)优秀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各类单项奖励
1.学习标兵
2.纪律标兵
3.文体活动标兵
4.内务标兵
5.劳动实践标兵
(七)其他荣誉称号
根据学生现实表现,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对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学生予以表彰。
二、奖励原则及方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方式可分为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金等。
授予的荣誉称号,记入本人档案。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每学年均被评为优秀学生;
2.毕业实习成绩为优秀等次;
3.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等次;
4.人数多于30人的区队,每区队评出2人;人数少于30人的区队,每区队评出1人,且优秀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
(二)全优学生评选条件
1.学年内考试科目成绩均在90分以上;
2.考查课和分阶段考试课成绩优秀;
3.学年内量化考核无违纪扣分。
(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学年内考试科目成绩均在90分以上;
2.考查课和分阶段考试课成绩优秀;
3.在学年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之中产生。
(四)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政治表现良好,德育考评优秀;
2.学年学习成绩及量化总成绩列区队前1/2,考试科目成绩优秀,考查科目成绩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及格成绩),学年内均获得奖学金;
3.区队民主测评须经1/2以上参加测评学生通过;
4.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
(五)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评优秀;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学年学习成绩及量化总成绩列区队前1/2,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及格成绩),两个学期均获得奖学金。
(六)各类单项奖励评选条件
1.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评优秀;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列区队前三名;
(3)勤奋好学,在区队学风建设中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2.纪律标兵评选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评优秀;
(2)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3)学习成绩较好,各科学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学年操行无扣分。
3.文体活动标兵评选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评优秀;
(2)在校内外开展的文、体活动中,积极参与且成绩突出;
(3)各科学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4.内务标兵评选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评优秀;
(2)在日常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多次被评为“内务标杆”,在区队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3)各科学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5.劳动实践标兵评选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评优秀;
(2)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在校内外劳动及教学实践周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表现突出;
(3)各科学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四、奖励的比例分配
(一)优秀学生的比例是区队总人数的15%;
(二)优秀学生干部每个区队1名。
学生会干部不超过学生会人数的10%;
(三)优秀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
(四)全优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不受名额限制,获此荣誉称号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500元;
(五)各类单项标兵每年度每个区队1名。
五、评选办法及步骤
(一)以上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采取日常综合表现与全年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评定;
(三)评选步骤分为:
区队测评、中队长推选、大队初审、学生处审核、公示,最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吉林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校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纪律处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院与学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
第五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积极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的;
(二)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在处分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第九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扰乱社会、校园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参加罢课、罢餐以及参加邪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非法传销、迷信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校园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警体馆、体育场、食堂、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其他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妨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携带或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园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教室、公寓等场所违规使用电器、明火,私接电源,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私自动用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等消防器材、设备,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诈骗、盗窃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损失和危害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失和危害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和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调戏异性、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侮辱、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妨害校园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条校内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校内饮酒,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校内聚众饮酒,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校外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未经准假,夜不归宿旷寝或就寝后离开寝室逃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在校内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吸食、注射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校内发生性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校内涂写、刻画淫秽文字、图画,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观看、持有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参与色情活动或接受色情服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未经请假,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一定学时,或擅自离校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超过8学时或擅自离校1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超过12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超过16学时或擅自离校3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超过20学时或擅自离校4至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四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考试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身份证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警察 学院学生 学籍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