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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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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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手续
一、初始登记
1、规划区内民建新建的房屋办理房证必收要件:
①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②规划批件。
③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④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商品房办理房证必收要件:
①购房发票
②完税凭证、缴维修基金收据
③商品房销售协议书
④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转移登记
1、购二手房办理房证:
①首先到辽阳县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
需卖房夫妻双方(房屋共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房协议书与买房人(持身份证)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
交易费:
住宅楼6元/平方米
非住宅按房价1%收取
②然后到县地税局交纳契税(办公地点县房产处二楼)税额按房价的1.5%收取。
③楼房交房屋维修基金(地点县房产处)。
收费标准2001年底以前竣工的房屋按15元/平方米。
2001年底以后竣工的房屋按房价的2.5%收取。
④以上手续完备到县产权产籍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
非住宅按房价0.8%收取
2、赠与的房屋
①首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②以下手续同交易手续一致。
3、继承的房屋
①首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地税部门的免税证明。
④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1、规划区内民建翻建的房屋办理房证必收要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规划批件。
③完税凭证。
④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改的房屋办理房证必收要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公有房屋出售审批表。
③楼房缴维修基金收据。
④身份证复印件。
3、换证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楼房缴维修基金收据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收费每件10元
4、离婚换证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民政部门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③楼房缴维修基金收据
④身份证复印件
商品房的五证: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
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
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北京市建委于1996年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其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房产业务咨询--房产权属登记需提交资料
(时间:
2008年12月19日)
1、初始登记
1.1私人建造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因自然人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合法的房屋建设个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有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实地查看表(需实地查看)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2单位建造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因法人、其他组织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合法的房屋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红线图)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蓝线图)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004年12月30日以前开工的补办项目提交城建档案馆归档证明、房屋质检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
(8)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实地查看表
(9)企业(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及章程(股份制企业)
(10)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11)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3行政代管房产初始登记
因权利人不明、建造年代久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
申请人是房管部门,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2)代管房产来源证明
(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实地查看表
(4)代为登记的批准文件
(5)代管人身份证明
(6)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2、转移登记
2.1新建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因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申请人是商品房的买卖双方。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还须提交监护人证明及身份证明)
(3)开发商分证(选收)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商品房销售发票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7)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单(2002年5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证的商品房)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2个人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因产权系自然人所有的存量房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是买卖双方当事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出卖方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到交易登记现场办理手续;出卖房产如系夫妻一方所有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如系单身的,需提交单身证明并填写《单身具结书》;如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处分房产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房屋买卖合同
*(6)买房付款凭证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3单位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因产权系法人、其他组织所有的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申请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房屋买卖合同
*(6)买房付款凭证
(7)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职代会决议等
*(8)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4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
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给城镇居民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公房所有权人和购房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购房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
*(4)优惠购房买卖合同
*(5)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6)购房付款凭证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5集资住房转移登记
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职工集资建造住房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建房单位和集资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选收)
*(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5)区房改办批准文件
*(6)集资建房协议
*(7)集资付款凭证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6房屋交换转移登记
因房屋交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交换合同双方当事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双方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私人房产交换的,交换双方应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到交易登记现场办理手续;交换房产如系夫妻一方所有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如系单身的,需提交单身证明并填写《单身具结书》;如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处分房产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房产交换合同
*(6)交换房屋差额付款凭证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7拆迁房屋产权登记
因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动迁房屋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选收)
*(4)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须加盖拆迁备案章)
*(5)新旧房屋结构差价交款凭据及新房超面积交款凭据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
须核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已注销
2.8房屋赠与转移登记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双方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赠与公证书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9房屋作价入股转移登记
因以房屋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成立的企业法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新成立企业营业执照及入股相关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房屋作价入股的协议
(6)共有人或上级机关、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意见书
*(7)证明房屋价值的依据
*(8)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10改制、兼并企业房产转移登记
因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由一个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的房产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为原房屋权利人与改制、兼并后的企业。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双方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企业转制或兼并的文件及合同
*(6)资产评估报告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8)企业注销证明(原权利人企业由工商部门注销的依据)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11房屋继承、遗赠转移登记
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继承权公证书或者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12司法(行政)裁决的产权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表
*
(2)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强制转移的,可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法院、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6)协助执行通知书(属强制转移的)〈选收〉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13拍卖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权利人委托拍卖的,房屋权利人和买卖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双方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委托拍卖合同或公告
*(6)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14按揭商品房转移登记
因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申请人是商品房的买卖双方。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须提交监护人证明及身份证明)
(3)开发商分证选收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商品房销售发票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7)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单(2002年5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证的商品房)
(8)商品房按揭备案证明单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
3.1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因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名称变更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
(7)变更前后的企业章程(须经工商部门备案)
*(8)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2房屋坐落变更登记
因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房产坐落变更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地名办或政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3房产证面积变更登记
因房产证中所载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房产注销登记申请表(面积减少)
*(3)房产面积变更报告
*(4)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面积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
*(8)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需现场查看)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4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因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用途变更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用途变更的有效证明(国土、规划部门用途审批意见或房产档案资料)
*(7)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需现场查看)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5土地信息变化、增补变更登记
因土地信息栏内容变化、增补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1) 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2) 土地信息变更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
原登记时已提交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中未作记载的,补打后,仅收取工本费,其他情形应换证并收取登记费、工本费。
3.6房屋权证分户、合并变更登记
经登记已领取的权证分户(一证分多证)、合并(多证合一证)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权证分户或合并的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需现场查看)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7夫妻共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不含已确定为一方所有的),需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夫妻双方,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5)约定变更申请报告或夫妻双方房产约定公证书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8共有房产分割变更登记
因共同生活关系终止而发生的房产分割,(如夫妻离婚、分家析产),申请人是分割房屋的当事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表
*
(2)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经公证的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分割)
*(5)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判分割)〈选收〉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必要时需实地查看)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9更正登记
因登记的内容有误,应办理更正登记,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共同申请。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
(2)更正申请报告及证据
*(3)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书(必要时需实地查看)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产权注销登记
4.1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房产注销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需实地查看)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2依职权注销权证撤销登记(不挂电脑)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后,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明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5、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5.1一般抵押权登记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
(7)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双方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协议
(8)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证明;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抵押人为股份制性质企业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抵押人为个人,应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依据;第三者担保或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房产抵押的,应出具抵押担保公证书)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2预购商品房按揭登记
因预购商品房(未取得产证)按揭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个人购房若系夫妻共有的需提交婚姻证明;若系单身的需提交单身证明和单身具结书;单位购房的,需提交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意见书)
(3)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4)抵押合同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单
(7)双方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协议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3持证房地产按揭登记
以自然人房地产设定的按揭抵押登记,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
(7)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双方确认抵押物价值的协议
(8)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因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而为偿还贷款进行的担保,申请人是合法的建设单位和抵押权人,需提交资料如下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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