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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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印制
二○一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2
第三章 植树造林4
第四章 森林保护5
第五章林木采伐管理7
第六章 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12
第七章 法律责任14
第八章 附 则15
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林业建设的主体,乡镇长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直接负责人。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
(一)确定本乡镇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管护队伍建设;
(三)组织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全面完成每年造林绿化任务;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站的领导,林业工作站要切实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合作种植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荒山、荒地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土地未明确使用单位的,林木归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第八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地区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严格林地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狩猎和从事影响林木生长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电力、电讯、交通、水利、农业、城建、国土等建设工程,要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县林业局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查处未批先占、不批就占行为。
林地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林地保护管理负总责,对非法征占用林地进行清查,并督促业主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植树造林面积应当大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一般不得占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是全民应尽的义务,每年2月12日至3月12日为全县植树造林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义务植树。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两旁、江河沿岸及宜林荒地等现状,按照科学规划、宜造则造的原则营造工业原料林。
并将工业原料林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县投资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提高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当年造林成活率低于80%的,不得计入当年造林完成面积;次年株数保存率低于75%的,按相应面积扣减造林奖励资金。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当年完成造林情况和上年度造林保存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依法管理公益林,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继续加强森林管护,将全县林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重点管护好公益林。
建立县、乡、村三级管护体系,采取委托管护和林农自主管护模式,落实兼职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林主和管护责任受托人签订森林管护合同。
对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商品林不补偿。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在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内,进行日常的巡山管护,预防森林病虫、森林火灾、滥砍乱伐和滥捕乱猎行为,积极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
对特殊保护的国家森林公园、风景树和古树名木等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对其它重点保护的公益林,按规定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抚育性质采伐,禁止商品性采伐。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成灾率控制在1‰以下,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5%以上。
按照村民“一事一议、林主负责、统防统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防控。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野生森林植物采集管理
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
对确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或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树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移植,并妥善保护管理。
第5章 林木采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充分发挥森林多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
公益林和商品林及其四至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自留山森林、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县政府每年下达给各乡镇的年采伐计划总量是每年采伐人工集体商品林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
各乡镇将计划再分配下达到各村,并将计划分配情况公示到相关村、社,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管理
农民生产生活用材计划由县林业局统一综合平衡上报县政府审核后下达到各乡镇,县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长或分管副乡镇长在年度采伐限额内一支笔审批。
严禁超限额审批、多头审批。
各乡镇审批农民生产生活用材采伐许可证单户单项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0株。
禁止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否则一律无效。
单户单项一次需采伐林木20株以上的,由村、乡镇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林业局,现场核实后审批办证。
凡涉及邮电、广播、电力、交通、水电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建设项目等需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以下简称工程采伐),在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后到县林业局申请审批,由森林管护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年度乡镇采伐限额。
农民生产生活用材严禁非户主代办采伐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化为商品材进入流通领域,同时禁止审批采伐以下林木:
1、采伐林木烧制木炭销售;
2、采伐公路边的林木;
3、难造林地段的林木;
4、权属不清的林木;
5、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
6、珍贵名木、古树;
7、已区划为公益林的林木;
8、毁林造林。
商品材、低效林改造一律由县林业局统一安排和规划后办理相关采伐手续。
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与监督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农民生产生活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20株以下):
由农户(林权所有人)持林权证及书面申请→村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特殊程序(20株及以上):
由农户(林权所有人)持林权证及书面申请→乡镇、村、社证明→乡镇森林管护站现场核实汇总→县林业局审批→乡镇森林管护站办理采伐证。
3、送亲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由林权所有人申请并提供赠受双方所在地村社、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乡镇森林管护站核实签具意见→县林业局审批→乡镇森林管护站办理采伐证并注明用途。
(二)商品材(含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农户申请→村向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向县林业局出具报告→县林业局审核报县府同意审批后→作业设计→县林业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采伐证并建立台账→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林业局实施监督。
(三)工程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相关批文)→县林业局审核→乡镇森林管护站会同实施单位或其乡镇下设机构清点林权所有人需采伐数量→县林业局审批→乡镇森林管护站办理采伐证。
(四)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林木采伐的监督
凡辖区内的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农户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的林木、商品材、工程采伐材和送亲材等一切林木的采伐管理由乡镇森林管护站负责监砍并建立资源消耗台账。
第二十八条 采伐证发证管理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证。
采伐自留山森林、林木要按规定缴纳相关费金。
农户办理采伐许可证应具备:
盐亭县林木采伐申请表、由林木所有人凭林权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留复印件)。
采伐证应由发证人和申领人签字,采伐凭证联和存查联要发给采伐申请人。
“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在采伐证上有明显标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林木采伐。
(1)无《林权证》的;
(2)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
(3)非林木所有权本人申请的;
(4)其他禁止采伐的。
第二十九条 商品材(含低效林改造)林木采伐
坚持“六不砍”、“四到场”、“五不超”制度:
六不砍:
难造林地带不砍,权属有争议的不砍,公益林不砍,风景树不砍,护路林不砍,名木古树不砍。
四到场:
设计者、林权所有者、采伐者、监督员到场。
五不超:
不超蓄积、不超材积、不超树种、不超采伐范围、不超采伐时间。
伐区(块)拨交实行四到场拨交(收购企业、采伐人员、监管人员、设计人员),明确伐区(块)权属、界限、采伐树种、数量。
严格实行先公示后采伐制度,要在实施地段的交通要道处悬挂公示牌,接受社会的监督。
伐区(块)监管人员必须现场监督青山采伐,按采伐证规定的指标进行控制。
凡采伐的蓄积达到设计指标就必须停止采伐。
第三十条 采伐商品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按规定足额缴纳育林基金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乱砍滥伐发生,县林业局和乡镇森林管护站应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派出所要协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查处阻挠正常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章 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
凡以木材、竹材、木片(树墩、根、枝叶)等为原材料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有《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要在其经营加工地点亮证(正本)经营加工,做到证、照、人、场地四者相符。
县林业局要定期检查,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和加工规模,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
县工商局、工信局、安监局要强化对木竹经营加工户的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纪的经营加工户。
第三十三条 料场管理
木材经营加工户应按《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地址设立料场,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必须撤销,且不得擅自变更迁移料场。
加工户的加工点即为料场地,不得另设料场。
第三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木材收购行为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来自本县的木材,必须是有采伐证、转运证等合法来源凭证的木材;收购来自县境外的木材,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否则一律作违法收购处理。
要建好木材来源入库登记台账与出厂登记台帐,详细记载原料的来源和数量,保存合法来源证明,做到帐证相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合法收购木材公示承诺、合法来源核实与凭证存档备查等制度,平常每月至少2次,商品材采伐期间每周至少1次到料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检查的情况和结果要作记载并告知被检查人,在台帐上签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安全责任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与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对用工意外伤害保险、收购林木价款、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作出承诺和担保。
凡接受农户委托进行商品材(含低效林改造)采伐的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负责伐区剩余物清理。
对因采伐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木材经营户全权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木材运输的数量由所在乡镇森林管护站进行检尺确认,审核《盐亭县办理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申报单》。
木材下山后,必须经森林管护站签字盖章并登记,出具有编号的转运单后方能在县内运输或销售到加工厂。
第三十七条 运输证的办理
根据本县木材精深加工企业原料供需关系,合理调控原木(条)出运量。
旧房料运输出县,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组签署意见,经乡镇森林管护站审核后到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木材运输证。
农户送亲材凭管护站及赠受双方所在地的村和林业站、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采伐证核发运输证。
案件处理材、拍卖材(成品或半成品)凭案件处理法律文书、有效拍卖收据核发运输证。
因工程竣工需要运输工程木材出境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及其业主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县内转运管理
转运车辆要悬挂“盐亭县****年商品材运输车”标志。
县内转运严格实行转运单制度(转运单编号有效),无转运单的一律依法处理。
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材需加工后使用的,在办理采伐证的同时申请在本乡镇范围内加工环节的运输证明(须注明加工地点或运输终点),同采伐证一起上路运输。
第三十九条 活立木(竹)凭《采集证》或《采集备案通知书》、育林费收据等办理运输证。
第四十条 木材运输证、检疫证的办理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审核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办理木材运输证、检疫证,并及时进行登记。
申办人不得以他人的指标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四十一条 县林业、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坚决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资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林业局、公安局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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