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法律法规汇编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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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法律法规汇编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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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法律法规汇编5
企业年金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3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7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1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26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31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39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4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为方便企业年金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由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条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六)加盖托管人授权印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
(二)项填写。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可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十个证券账户,中国证监会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中国结算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托管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五)加盖托管人授权印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受托人与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七)证券账户卡;
(八)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
(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的,中国结算公司在审核本指南第八条规定材料无误后,可予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机构账户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应以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基金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交收责任,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前,应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唯一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并按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全部基金等(不含QFII)的资金结算业务。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托管基金的一部分,应纳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单一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通过该账户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第十五条结算参与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已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新增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时,应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受托人的委托授权书。
托管人新增的企业年金基金与其所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参与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单一净额结算。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更托管人后,新任托管人应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或按本指南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结算参与人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中国结算公司按结算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相应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应通过专用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企业年金基金专用交易席位证券账户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清算数据;根据结算参与人所托管全部基金等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确定相关交收责任。
第二十条 T日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当日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结算系统,作为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从中国结算公司系统获取。
除因中国结算公司系统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其他情况下中国结算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一条结算参与人应按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
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反馈。
经中国结算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中国结算公司予以更正,但结算参与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国结算公司按现行业务规定,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1日与结算参与人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防范结算风险,结算参与人应依据风险共担原则,按规定缴纳结算互保基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缴存、调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向结算参与人代理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如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
中国结算公司对其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结算参与人透支金额,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透支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结算参与人可于交收日(T+1日)15:
00之前,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托管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
中国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买入证券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
如该基金证券账户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即扣该基金证券账户的全部证券。
如结算参与人不予指定透支基金,中国结算公司有权自行确定暂不交付相当于透支金额120%市值的证券。
(三)因结算参与人原因造成的资金交收透支,中国结算公司将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
(四)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资金交收透支情况。
(五)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
第二十六条如结算参与人所托管基金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
中国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与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并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卖空价款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如两个交易日内卖空证券得以补足,中国结算公司可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
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以暂扣的资金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因此产生的损益由结算参与人负责向责任方追索或归还。
第二十七条中国结算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采取措施提高结算互保基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在与中国结算公司结清证券登记结算相关的债权债务后,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和结算互保基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主要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用于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计划受益人权益账户管理,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运行环境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本规范适用于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监督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所有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不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9361-19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CECS72:
9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术语和定义
4.1缴费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职工缴费水平、缴费周期及缴费方式的规定。
4.2正常缴费
主要指根据缴费规则计算并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
4.3 特殊缴费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其他缴费。
4.4 支付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待遇支付方式及归属条件等的规定。
4.5 投资计划
主要指选择多种投资工具和品种,对不同工具设定相应的投资比例,进行组合投资。
4.6 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符合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应当取得的权益。
4.7 未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
4.8 保留账户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职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4.9 退休账户
主要指职工退休选择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为记录其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5系统功能
5.1系统处理业务信息
5.1.1 主要业务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主要包括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和投资计划等信息。
企业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和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个人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和权益余额等信息。
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和企业年金计划执行等信息。
5.1.2 信息处理要求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等信息的变更,并保留变更记录。
系统应当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大批量业务数据处理的要求,具备大批量数据交换时高效灵活的处理能力。
系统应当提供数据的手工录入、批量导入等多种输入方式。
系统应当提供多种数据接口和输出方式。
系统应当具备灵活处理各种报表的能力。
5.2业务处理功能
5.2.1 计划登记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主要包括计划类别、缴费规则、支付规则、投资计划、收益分配周期和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等内容。
系统应当记录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设定多种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并支持不同职工享有不同待遇。
系统可支持企业为所属企业设立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及规则。
系统可设定费用规则,并可根据费用规则计算账户管理费。
5.2.2 企业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设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
5.2.3 个人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为每个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单独设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缴费基数及投资计划。
个人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
个人账户应当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个人账户记录正常、中止、定期领取和销户等账户状态信息。
系统应当区分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的税优部分和非税优部分。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证明。
个人计划证明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登记日期。
5.2.4 缴费处理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规则计算企业和职工缴费,并生成缴费账单。
缴费账单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缴费账单编号、缴费周期、上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变动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上期缴费人数、本期变动人数、本期缴费人数。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计算方法,至少包括工资比例法、定额法。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周期,至少包括月、季、半年、全年和一次性缴费。
系统应能通过有关接口接收缴费明细数据。
系统应能接收实际到账数据,并与缴费账单数据进行匹配。
能够跟踪未匹配缴费,并对未匹配缴费进行重新匹配。
实际到账金额高于缴费账单金额时,系统可把实际到账金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应缴费总额,将缴费作为已匹配处理;另一部分可为企业超额缴费,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
系统应能区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并能区分正常缴费和特殊缴费。
系统应能跟踪、提示逾期未缴情况。
系统应能根据投资计划,计算分到各类投资账户的金额。
5.2.5 支付处理
系统应当支持职工退休、死亡和出境定居等支付处理,并记录支付原因。
系统应当根据不同支付规则,计算受益人实际应当享受的权益,将未归属权益划入企业账户。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
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退出计划日期、退出原因、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支付金额。
系统应当支持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系统应当按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处理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可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或分给计划成员等。
5.2.6 个人账户转移
系统应能支持企业或企业年金计划变更造成的个人账户信息的转移。
系统应能将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余额信息)转移至保留账户或退休账户。
系统应能处理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和不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
若转移前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买卖,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没有变动;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系统应当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并记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变动信息。
系统应能追踪本系统内的个人账户转移前的个人账户信息。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
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结算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转移金额。
5.2.7 投资转换
系统可支持投资转换。
系统应能根据受托人的电子或书面投资转换指令,计算转出、转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金额,并记录有关信息。
系统应能汇总所有转出、转入指令,计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当日总的转出、转入金额。
系统应能在指定日期完成转出、转入处理。
系统应能生成投资转换报告。
投资转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转出投资账户代码、转出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出日期、转入投资账户代码、转入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入日期。
系统可根据新的投资比例处理未来缴费的投资。
5.2.8 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金额计量或按份额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周进行收益分配,也可支持按日进行收益分配。
采用金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用份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记录当日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系统应当保留企业年金基金历史收益记录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记录。
5.2.9 计划变动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支付、投资转换等生成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汇总。
系统应能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和,并与托管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核对。
5.2.10计划转移或终止
系统应当支持更换账户管理人的计划转移,并按规定的数据接口要求,导入或导出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及相关账户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转移报告。
计划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转移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支付、转移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实际转移金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转移明细。
系统应能处理转入的计划信息及该计划内账户信息,并核对托管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数据。
企业年金计划转出后,系统执行销户处理,自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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