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docx
- 文档编号:16326427
- 上传时间:2023-07-12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81KB
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docx
《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
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
摘要:
当前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按照职业化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的内容应当包括职业资质、职业意识、职业素质、职业原则和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而实现职业化则需要从准入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监督检查与惩戒制度等方面进行保障制度建设。
关键词:
行政执法、职业化、依法行政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形势,特别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制建设的需要,各部门都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进行了相应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如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试点和推广,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从卫生部门独立并进行垂直管理,适应食品卫生安全等需要,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体制按照种植、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了监管职能的改革。
随着执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运行机制的逐步顺畅,作为行政执法实施者的执法队伍职业化就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的必要性
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完善和执法实践的不断丰富,行政执法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执法队伍难以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政府加强依法行政必要性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执法体制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进行国家行政体制和职能改革。
但是,由于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这种转变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加之对过去的体制有一种感情,因而对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有意无意的会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必然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不利于国家执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完善。
二是工作思路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转变。
由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都围绕并适应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
往往强调行政权力而忽视公民权利,强调行
政强制而忽综合治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行政服务,这些都是与国家依法行政和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由于在思想上准备不足,有的执法人员还习惯于过去的一些做法,对一些新的要求和规范难以适应,客观上造成了新制度和新体制的推进难度。
三是行政执法知识,特别是行政法制理论有待进一步学习并在执法中加以实践。
现行的各类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诸如税务、农业、卫生、文化等专业执法,绝大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改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他们长期从事专业业务工作,虽然也曾参与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但并没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理论进行系统地学习,行政执法的理论准备还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执法这一重要工作。
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理论性,与技术和业务工作属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实现从技术专业人才向行政执法专业人才的转变并顺利衔接,成为复合型的行政执法人才,成为当
前人才培养的重点。
四是行政执法的经验不足,技能不强,方法单一,急需在实践中逐步解决。
通过对执法人员和案件的调查,我们发现,有些卫生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技巧和方法还不熟,对调查取证的方法和要求掌握不熟练,文书填写不规范,执法程序执行不力,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由于经验不足而造成不规范、执法行为瑕疵甚至形成错案的情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因此,我们既要通过理论的研究和经验的交流,也要通过实践的不断丰富,从而提高全体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
五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的人不注重个人的政治素质修养,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执法工作有时因违背执法的宗旨而偏离方向;有的人不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在执法中不能很好地体现行政执法的预防功能、教育功能和服务功能,执法简单化,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有的人由于受当前行政体制的问题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影响,对行政执法工作失去信心,工作态度消极;有的甚至认为,技术专业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是不务正业,因而在工作中缺乏敬业精神。
综上所述,当前的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而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员就更少。
人民群众对这些执法人员的评价是:
执法不懂法;执法随意性太大,滥施处罚;以权谋私,不正之风严重;执法不文明,态度蛮横。
但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国家需要一支独立与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同的行政执法队伍,专门从事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宣传、贯彻、监督、执行等工作,也就是要形成一项特殊的职业:
行政执法。
既然是职业,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业水准、职业责任、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就需要有一种量化而非虚化的标准进行衡量,就需要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实行行政执法队伍的有效准入制度(入口和出口);既然是职业,行政执法人员就应当潜心"份内事",积极主动研究行政执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履薄冰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既然是职业,就应当有完备的职业绩效
考核、评价、奖励、处理(处分、处罚等)制度与机制。
因此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廉洁的行政执法体系,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已迫在眉睫。
二、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的内涵
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和国际关于职业化的通行分析,行政执法
队伍职业化的内涵应当包含五个方面:
一是以"人事相宜"为追求,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资质。
提到职业资质,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学历证书、专业对口等。
就行政执法的职业资质而言,没有诸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严格和高水平的资质考试制度,没有诸如医师资格之临床操作的实践考核制度,强调医疗卫生专业对口而忽视综合知识和技能的优化等。
其实,行政执法除了涉及到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外,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法律知识是从事行政执法(事)的队伍(人)必须具备的要求,而将这一"人"与"事"有机结合的综合和实践的知识、经验、技能等更是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客观要求。
据此,为了达到追求效益和效率的目的,首先需要正确认识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资质需求:
它是一个行业专业知识和法律业务相结合的职业、是一般法律知识和专门行政法律知识相结合的职业、是基本法制理论和行政执法实践相结合的职业、是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经验和技能、技巧相结合的职业。
其次要正确认识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资质供给:
通过对职业资质需求的全面把握,准确评价每一个行整执法人员的任职能力,进行正确的资质准入。
通过将行政执法的工作岗位与有关人员的职业资质进行对应,以达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人尽其事,最终达到"人事相宜",为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以"创造绩效"为主导,开创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意识。
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意识是指行政执法队伍站在行政执法的职业角色角度,为实现职业目的,逐渐从行政执法活动中总结、提炼出来的一整套特定的思维模式:
概念、逻辑、判断和创见等。
这种职业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得出和养成的,尤其是为了有效执行行政法律,推动行政法律实现的实践中总结出来并进而指导行政实践的意识。
因而具有积极的内核,一般而言,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科学范畴的职业意识,即在职业活动中的科学思维和政治范畴的职业意识,即在职业活动中的政治思维。
行政执法中的科学思维,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执法的职业功力和能力。
通过长期的行政执法的职业生涯锻炼,以及成功的部门专业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锻造,这些知识、经验、智慧常常在与工作实践的碰撞中迸发出很多创造性火花,进而逐渐形成类似条件反射的职业责任应对能力和功力--表现为职业敏感、职业直觉,甚至是职业本能的思维过程。
应当说,当前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着这种职业意识的贫乏,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技巧、现场检查的技巧、紧急处理的技巧等等,更难以将这些技巧和能力转化为职业意识并进而指导执法实践。
所以,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功力和能力是行政执法人才培训的重要目标。
而行政执法缘其国家代表性和法律的政治性,因而职业意识反映在政治范畴上就是政治上的职业思维,既包含对市场经济观念、服务观念、法治观念、契约观念等各种理念的理解和接受,还包括对双赢原则、合作(团队)精神、诚实信用等现代理念的接受和执行。
对此,由于行政执法队伍一般专业化程度都比较高,丰富专业知识影响下的专业意识比较强烈,而对执法意识中的政治性思维考虑和形成较少,因而应当成为着意培养的重点内容。
三是以"公共法律"为基础,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就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并对行政执法所面临的复杂问题做出恰当的法理判断和公正处理的业务能力134。
它是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水平、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有机统一和综合表现。
而对法律知识的把握程度是衡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组织的重要尺度。
如前所述,由于一般行政执法队伍都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方式,如卫生行政执法、环保执法、土地执法等,对公共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的学习、掌握、运用相对薄弱,尤其是对法律原则、精神、目的等问题的理解,对具体法律运用于实践的把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等往往成为执法的理论性障碍。
同时,虽然当前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135的薄弱客观上制约了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具备扎实的职业素质除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素养和操作性知识;在法律素养中,对于行政法律的掌握和理解应当在国家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的背景下加以丰富;在专业知识中,也应当是综合而不是支离破碎的知识。
如卫生行政执法中,卫生专业知识,除了一般意义的卫生知识,不仅包括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知识外,还应当对诸如医疗管理和基础医学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母婴保健知识、计划生育知识、实验室管理知识、生物安全知识等相关专业的了解,这样才能具备完备的职业素质,从而适应卫生综合执法和国家行政执法体制转变的要求。
四是以"合法行政"为基点,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原则。
"合法行政"就是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也可以表述为行政法治原则或者依法行政原则。
虽然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较深的研究136,137,并且对传统行政法134郑传坤,建设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法学研究[J],2004,1135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执法能力的培养已经为国家所认识,国家的法制建设已经在理念上发生了转变。
国家在"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中,都把形成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工作要求;而开始于2001年的"四五"普法规划,在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工作要求上实现了更本性的转变,就是从提高公民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转变为提高法律素质和法律能力,已经从意识层面向行为层面转变,从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转变,突显了法律素质和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具体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四次通知。
136薛刚凌,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J],1999,1137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行政法学研究[J],1999,6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反思,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的甚至认为"合法行政"不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38,但是,本人始终认为,依法行政应当是整个行政执法的基点和前提,是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原则的基础。
因此,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原则的根本是依法行政,他要求行政执法应当做到: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法队伍)的合法性,必须有合法的基础;行政执法权限的合法性,执法权限应当有合法的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法定权限行使的合法性,执法者应当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权力行使程序的合法性,执法者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违法的惩罚性,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此为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正确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从而确保行政法律规范的实现。
五是以"合理行政"为价值,修养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
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有很多方面,而且很多是抽象的,主要是以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为标准进行的评价,难以在制度上得以体现。
但是包含公平、公开、公正等价值内涵的行政合理性,则是可以进行价值评判和制度建设的。
合理行政的价值判断包含在合法行政前提下的适中、恰当,遵循法律的宗旨和根本原则,行政活动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应当考虑相关因素等等。
而在制度上,应当包含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等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如平等对待、禁止过度、信赖保护、避免偏私、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等139。
当前,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比较注意合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为违反合法行政原则而导致行政执法违法的并不多见,而较多的正是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容易忽视的合理行政方面的问题。
如一些执法偏重执法效率而忽视了执法公正,处事粗暴、草率,特别是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工作中,未能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140。
这些既不能简单的归咎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但客观上又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了影响,甚至是侵害。
虽然对合理行政的很多内容国家都有了制度性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能构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并从他律的被动性执行上升到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执行,138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行政法学研究[J],2003,4139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行政法学研究[J],2003,4140邵占维,浅议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和改进措施,行政法学研究[J],2004,4那么,合理行政的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因此,合理行政应当成为行政执法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价值追求,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强化和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
三、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的制度保障
总体而言,行政执法既不是一般的行政工作,又不是一般的技术工作,更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它是一项具有行政属性的专业和法律相结合的综合工作,它要求具有特殊性、专业性、法律性和相对独立的职业人员,从而保证他们把实现法律的价值、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自己的人生取向和崇高职业,并进而形成无比崇高的职业荣誉感。
"只有当法律被执行者提升到一种价值的高度,法律就更具权威,执法者的行为也就更具合理性,执法者也就更加珍视自己的职业。
"141由于行政执法的专业性特点,它往往是以技术为基础的,因此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系统的专门培养,如卫生执法人员要经过医疗、卫生、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等系统培养,同时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经验。
但是,就广义而言,行政执法者也应当纳入职业法律家群体对待。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卫东博士对职业法律家给出了三条判断标准:
(1)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business);
(2)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specialist);(3)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职业(occupation)。
142根据这一标准,除律师、法官、检察官可以划定为职业法律家范畴,行政执法人员毫无疑问应当界定为职业法律家群体,甚至企业和政府的顾问、法学者、政治家、行政官员以及公司经营家等等都可以纳入职业法律家职务范围。
143虽然当前行政执法队伍已经形成,但客观上还没有形成独立的职业群体,其职业资质、职业意识、职业素质、职业原则、职业道德等
还没有真正形成,而且,国家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职业群体对待,往往附属于行政机关或者专业业务载体(如物价执法中的物价检查所、卫生执法中的卫生监督所、环保执法中的环保检查所等),其人员的身份往往没有固定的界定,因此建立职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成为一141王人博等,法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12142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中国社会科学[J],1984,3143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中国社会科学[J],1984,3个当然的选择。
借用当前法律职业家职业化的通行做法,结合行政执法的特点,为保证实现行政执法的职业化,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144,从而确保职业化的全面推进。
(一)建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准入制度。
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司法考试)等均采取了执业考试、注册制度,并逐渐被全社会认可,且实践证明达到了相关职业化的资质要求。
而现行的行政执法人员虽然在业务上进行了考试,但往往侧重于专业考试,且内容较为分散,法律基础知识较少涉及。
有的地方政府法制部门也对行政执法队伍组织了考试,但是,往往侧重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诉讼等知识的考试,没有进行系统的法律考试。
关键的是,这些考试都没有成为行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的法律制度,一是没有体现法制化和制度化,二是没有体现"人事相宜",三是没有体现准入前置,且人为的因素较多。
因此,应当引入诸如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司法从业人员等的准入制度,形成完备的考试、聘用、注册、解聘等规范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队伍在源头上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
现在,公务员的准入制度还没有完备的建立和执行,而公务员队伍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依附于有关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还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
因此,继续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等资质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二)建立行政执法队伍的继续教育制度。
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特别是行政执法的实践性特点,一方面,随时关注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化,适时进行执法方式、程序、内容等调整;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不断的总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特别是市场经济下行政执法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不断进行总结和推广,不断丰富行政执法队伍的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
可以通过学分制的方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总的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和探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创造条件给行政执法队伍以继续教育的可能。
(三)建立行政执法业务的责任制度。
执法责任制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国家的重要制度选择和保障措施。
广义的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行政管理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144本文提到的有些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立法的相应规定,特别是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将有关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各地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和纲领性的指导原则。
究制等内容。
这里的责任制是指狭义的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执法责任。
一方面要明确主体和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要明确行政执法的领导责任;二是要把行政执法的依据、制度、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严格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已经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执法中两种最常见的执法行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行使、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从正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则从反面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做出了规定。
而国务院《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则从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化建设原则和指导思想。
这些规定是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四)建立行政执法业务的评议考核制度。
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质量的重要方法。
但是,当前的评议考核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人为的因素较多,且大多是各个专业行政执法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行政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的考核、本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缺乏有效的、公正的、超脱的评议考核制度,使得考核评议流于形式。
因此,实行考核评议制度,首先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备、可行、科学和合理的评议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标准等;其次明确评议考核的主体,除了本系统的考核外,还应当允许特定主体参与考核以确保公正145;再次应当明确考核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应当体现激励机制,使评议考核成为激励职业性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手段。
(五)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惩戒制度。
这里的监督检查是指狭义的有权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外部的监督如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内部的监督如专门监督和层监督等。
行政执法机关一向比较注重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监督,但是对自身的行为监督不够,因此应当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构建完备的监督检查制度,这里主要是指各专业行政执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工作报告制度、执法检145郑传坤教授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法,一是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并进行实际检查,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评议考核;二是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交叉考核并进行评议;三是向社会公开发放征求意见表,由群众进行广泛评议,再由政府综合群众评议意见作出考核。
郑传坤,建设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法学研究[J],2004,1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内容。
惩戒制度是指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上的惩罚以示惩戒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针对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违纪、失职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有关于公务员的行政立法,但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惩戒的规范性规定;即使已有的公务员立法也不够完善。
而完备的惩戒制度应当包括明确的惩戒条件、惩戒形式、惩戒机构、惩戒程序以及不服惩戒的救济等146。
这些应当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完成,从而形成规范化的惩戒制度。
但是在短期内形成完备的惩戒制度是不现实的,尤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而规范化的惩戒制度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可以在国家行政法体系下在省级先行通过政府立法的方式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首先建立起错案追究制度,对于明确为违法行政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并完善相应的惩戒制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执法 队伍 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