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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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XXXXXX工程项目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XXXXX
承包方:
XXXX
二○一一年四月
中国·南宁
第一部分协议书1
第一条定义4
第二条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4
2.1发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
2.2承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
第三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及审计6
3.1合同价款的支付6
3.2审计6
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工程变更6
4.1合同价款的风险因素7
4.2合同价款的调整7
4.3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8
第五条承包方工程资金的管理8
第六条项目用地及政府批准9
6.1项目用地9
6.2现场交通疏解及现场布置10
第七条监理与监督10
7.1监理10
7.2监督12
第八条物资采购和材料检验12
8.1采购原则12
8.2采购要求12
8.3采购计划12
第九条分包12
第十条施工12
10.1对承包方的一般要求12
10.2人力和机具资源13
10.3质量与检验14
10.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
10.5健康、安全、环境15
10.6科技进步和绿色施工18
第十一条项目进度、延误和暂停18
11.1进度计划18
11.2进度报告19
11.3延误19
11.4暂时停工和复工20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21
第十三条质量保修期21
13.1工程质量保修书21
13.2质量保修期21
第十四条职工与劳工22
14.1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22
14.2分包人的职工与劳工22
14.3监管22
14.4用工手续的办理23
第十五条保险23
15.1保险购买23
15.2保险事故和保险理陪23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24
16.1、不可抗力的范围24
16.2、通知24
16.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25
16.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25
16.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25
16.6、项目的修理25
第十七条奖励与违约25
17.1奖励25
17.2奖励事件与金额25
17.3承包方违约26
17.4发包方违约28
第十八条索赔28
18.1索赔28
第十九条应急事项处理机制29
19.1应急事项的范围29
19.2应急事项处理中承包方责任29
19.3应急事项处理中发包方责任29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30
20.1争议解决30
20.2延误与赶工30
第二十一条附件30
附件一31
工程质量保修书31
附件二34
安全生产合同34
附件三37
廉政合同37
附件四40
一般设计变更标准、重大设计变更标准40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
XXX
承包方: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照《XXXXXXX施工总承包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XX项目的施工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XXXXXX项目。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XXX工程:
施工设计图中的河道沿线截污、河道清淤疏浚、局部河道改造及河道拓宽、堤岸改造建设、园林景观改造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湿地公园建设、水利水工建设等。
XXX工程:
截污工程建设包括污水泵站、铺设污水管道;景观岸线改造建设包括绿化、灯光设施、小品设施、二级驳岸建设等内容;与航道有关的钢坝闸、船运设施、防洪闸;桥梁等。
具体实施的范围以批复的施工设计图和业主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工期要求
工期均为1年,从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起,到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出现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则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按《XXX市XXXX工程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降造XX%后作为本工程项目合同价,合同金额(暂定):
XXXX万元(人民币)¥:
XXX万元,其中XX工程XX万元、XXX工程XXX万元。
第六条履约担保
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5%。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为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担保,保函的具体格式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履约保函应由市级及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为开具履约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在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该合同工程及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第七条预付款
1、预付款总额为合同价的5%,包括开工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等。
2、发包方通知承包方进场,承包方人员进场后,经发包人检查满足要求后,支付合同价1.5%的开工动员预付款;机械设备进场且满足施工组织进度要求,达到开工条件,经发包方检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2%的开工动员预付款;在项目全面动工后,发包方将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施工组织进度要求及现场需要支付合同价1.5%的材料预付款。
3、当计量、结算款达到合同价20%之后,开工动员预付款按工程进度,以等比例在每期计量、结算款中扣回,在计量、结算款达到合同价50%时,扣完全部开工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按工程进度,以等比例在每期计量、结算款中扣回,在累计计量、结算款达到合同价50%时开始起扣,累计计量、结算金额达到合同价的80%时,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回。
第八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其他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1、承包方在该项目配置的主要管理人员需满足的条件:
项目经理需取得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5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不得兼职;项目总工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同类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经验,不得兼职;项目安全总监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执业资格,有5年及以上同类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经验,不得兼职;承包方还需配置足够的专职安全、质量、环保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职称和执业资格,并具有同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经验。
2、承包方承诺:
不违法分包或转包。
3、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创优计划;争创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并提出具体的保证措施。
4、发包方针对本项目在xx成立本项目管理机构—xxxx市XXXXXX工程指挥部,代表发包方行使本项目各项管理权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各项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和服从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项目的管理。
5、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计量、结算款的5%扣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时,承包方提出返还申请后,发包方在28天内无息返还剩余部分。
5、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6、物质采购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7、承包方向发包方每月计量、结算一次。
8、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由发包方在承包方期中计量、结算价款中扣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承发包双方共同审查,承包方无拖欠民工工资,发包方应在审查后28天内无息退还剩余部分。
9、目标考核激励: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竣工移交等目标的实现,发包方自行提供按承包方合同价的1.5%作为目标考核激励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以承包方最终计量、结算价款为基数计算的额度为准。
10、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壹拾贰份,发包方捌份,承包方执肆份。
1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期满并结清工程款项时终止。
发包方:
XXXX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
2011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第一条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中措辞或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业主:
指XXX市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本项目业主单位xx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
1.2项目公司:
指XXXXX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是XXXX有限公司授权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组建注册地址在XXXXXxx市的项目公司,负责“XXX”三个子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移交。
1.3发包方:
指XXX有限公司。
1.4承包方:
XXXX有限公司。
1.5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1.6监理工程师:
系指由业主招标任命为实施本合同担任监理的工程师。
1.7竣工日:
工程完工,并通过由业主组织乙方、监理、设计、质监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1.8分包人:
是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部分工程或服务经合法程序选择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并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承包方与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人。
1.9施工进度计划:
指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本工程开工至通过竣工验收主要集合作业的时间安排。
内容包括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土建、安装和竣工验收。
第二条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2.1发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1发包方基本权利
(1)有权对承包方项目经理部进行监管,包括其主要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更、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工程的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等;
(2)有对承包方选定的不合格的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
(3)有权对承包方项目经理部、分包人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更换的建议;
(4)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1.2发包方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
(2)负责本工程有关接口的管理协调工作。
(3)收到承包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要求后及时批复的义务。
(4)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承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承包方的基本权利
(1)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2)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3)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
(4)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承包方的基本义务
(1)在本工程承担施工承包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
(2)负责计划、统计报表及发包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并按规定上报监理人和发包方。
(3)负责办理本工程施工承包责任范围以内的政府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
(4)协助业主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常取得并保持与适用于本工程已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这些资料;确保满足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节能及环保等各项要求。
(6)对其选择的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的行为或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7)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发包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时,承担全部责任。
(8)随时了解并遵守业主、项目公司和发包方发布的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并按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9)及时向发包方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
(10)接受xx市政府有关方面对本合同履行期间每季度的计量、结算进行审计。
(11)按xx市有关规定接受xx市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12)依法缴纳或承担因实施本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税款和政府规费。
(13)作为施工承包方,履行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及审计
3.1合同价款的支付
承包方向发包方每月计量、结算一次。
计量以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按《xx市西二环路建设、XX工程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合同单价降造14.5%,以及本合同4.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依据。
具体支付程序按发包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办理。
3.2审计
3.2.1本工程须接受xx市审计局和监察局等审计部门每季度对计量、结算的审计。
3.2.2承包方必须充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的有关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若审计部门要求承包方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明资料,承包方应及时提交,不得拖延或拒绝,并对提交的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2.3承包方配合审计工作的义务还包括必须遵照审计部门关于提交和安排审计资料的分类、时间和程序等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工程变更
4.1合同价款的风险因素
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施工中的各种风险,承包方无权因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方为确保工程进度而赶工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2)承包方充分理解本工程前期工作的复杂性,由于前期工作影响,造成进场时间的滞后及施工条件的限制,从而导致的项目停、窝工费用;
(3)因为承包范围与其他工程之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工程局部调整、交叉施工、返工停工引起的成本增加;
(4)承包方充分预计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周边施工条件的不确定性,因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综合条件造成的管线设施改迁、施工工法改变、用水用电困难等因素导致的本工程成本的增加;
(5)与本工程有关的自然因素变化的风险;
(6)非国家、地方政府、业主、项目公司、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其他技术、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变化风险。
4.2合同价款的调整
除下列情况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1)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经项目业主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且在此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不改变原合同价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
(2)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原则执行:
a.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允许对主材价格进行调整:
A、不是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按正常施工进度施工而造成主材价格上涨,B、施工期材料价格比基准期价格涨(跌)-4~6%外。
b.调整价格的主材品种:
钢材(钢筋、钢铰线、型钢及各种特种钢等)、水泥、沥青、水泥制品及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汽柴油、砂石料、生石灰、沥青商品混凝土、各种管线材。
c.调整计算方法:
单项材料用量=当期计量工程量×预算定额材料消耗量,依据计量当期价格信息价与建安费编制期的价格信息价计算单项材料价差,单项材料调整价款=单项材料用量×该项材料超过-4~6%外部分的市场信息价价差×(1+税率(五项税(费)费率))。
各单项材料调整价款之和,则为计量当期材料调整价款,预算定额材料消耗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建安费中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位材料消耗量为准,计量、结算过程中不再进行计算和调整,材料调差计入建安费。
(3)对于国家及XXXXX有关政策变化引起人工费、机械费发生变化,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并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4)业主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a.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
b.项目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新颁布,原则上仍执行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必须执行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由此引起工程延期、费用增加或损失,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4.3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
4.3.1若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承包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发生之日起14天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的报告,并说明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方法及调整金额。
承包方未按约定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其放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权利。
4.3.2承包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报告通过发包方报经项目公司和业主核实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3.3本合同变更价款必须接受业主的造价审查,审查结果与审计结果不符,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五条承包方工程资金的管理
5.1承包方及其内部核算单位或经发包方批准的分包人,必须在发包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临时结算帐户。
凡不在发包方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方,发包方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方只能在发包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
5.2发包方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方支付的款项,只对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分包人单独支付。
5.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方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等,凡是每次从银行提取的货款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须凭购货发票或购(订)货合同协议,或每次汇付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须经发包方批准,承包方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理转帐或汇款。
5.4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方必须保证发包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各项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私自调走资金,凡是从项目经理部指定帐号汇往其上级主管部门、基地或其所属的部门、单位的款项,凡每次在银行汇付金额超过10万元或当月累计超过40万元,都必须经发包方批准后,各承包方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理。
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并交工验收后,承包方结存的资金,任由承包方调度。
5.5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包方将按承包方违约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并责令承包方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任何款项的支付,直至承包方改正为止。
5.6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所雇佣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并可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若发包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承包方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将会即时知会承包方,承包方须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汇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若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无论何种原因,应立即进行发放;若不按期汇报和发放,发包方可凭农民工提供的有效证明从承包方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计量、结算款中先予支取给农民工。
第六条项目用地及政府批准
6.1项目用地
6.1.1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全力配合业主的拆迁工作,并承担拆迁过程中承包方产生的工作费用。
6.1.2承包方充分理解拆迁的难度,承诺根据拆迁进度合理安排或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在具备施工基本条件或有施工可能的情况下,即时进场或分阶段进场开始施工或部分施工。
6.1.3因拆迁进度延迟导致施工进度延迟时,承包方应采取一切赶工措施以实现原进度(或发包方同意的调整后的进度)。
6.1.4承包方应按经批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提交临时用地计划,承包方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取弃土场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有关费用应及时配合发包方向业主确认。
6.1.5承包方被视为已分别查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地下的状况表示满意。
承包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以及所有缺陷。
6.2现场交通疏解及现场布置
6.2.1承包方布设施工场地的交通通道、进出场地的车辆出入口以及选定交通行驶路线,必须向当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许可或批准,并按其要求设置必要的交通指示设施、提供或雇佣临时交通疏解维持人员。
6.2.2承包方应配合完善交通疏解方案,须无条件按照xx市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每一次交通疏解方案,调整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周边附属设施的布置(包括拆移施工现场临时围挡,破除围档内的道路,破除所有承包方设置的临时硬化地面和道路),还有可能调整其施工作业顺序。
6.2.3为满足现场范围内的永久工程的实施和交通疏解的要求,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临时用地可能需要调整,相应的临时设施可能需要调整或搬迁。
6.2.4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或隐含了承包方承担上述工作的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方不得就以上事项提出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
第七条监理与监督
7.1监理
7.1.1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监理。
7.1.2承包方应给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7.1.3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
监理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
每当监理工程师行使需经业主批准的权力时,则应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除本条中另有说明外:
(a)每当监理工程师履行或行使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时,应认为代表业主执行;
(b)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c)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
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条件的下列条款采取行动前,应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a)确定延长工期及追加费用的权利;
(b)关于对”合同未指明的分包商”的同意;
(c)发出开工令的通知;
(d)指示暂停工程的权利;
(e)指示延长竣工时间的权利;
(f)指示变更的权利。
但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须的命令,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
事后,监理工程师应补办相关确认手续。
7.1.4由监理工程师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利,也可撤销此类指派或委托。
其助手可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验人员。
此类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
助手应为具有资质的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任务和行使此项权利。
已被指派任务或委托权利的每位助手,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方发出指示。
由助手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
但是:
(a)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监理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b)如果承包方对助手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方可将此事项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7.1.5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监理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方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指示。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受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助手的指示。
如果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有关变更的规定办理。
承包方应遵守监理工程师或受托助手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
这些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7.2监督
7.2.1承包方按照xx市有关规定接受xx市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7.2.2接受业主或项目公司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单位在业主或项目公司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进行的监管。
第八条物资采购和材料检验
8.1采购原则
《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给排水管材、给排水泵站设备、路灯、交通信号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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