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卷宗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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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卷宗规范版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卷宗
案由××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
案号××乡(镇)计征字【】号
当事人违法生育夫妻双方姓名
承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公章)____
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质的两名以上人员
立案日期年月日
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保存期限永久档案分类征收社会抚养费
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日期
备注
1
立案登记表
2
询问笔录
3
续页
4
询问笔录
5
续页
6
询问笔录
7
村证明
8
征收社抚费告知书
9
征收社抚费告知书送达回证
10
行政执法合议记录
11
征收社抚费审查表
12
征收社抚费决定书
13
征收社抚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14
分期缴纳社抚养费申请书
15
分期缴纳社抚养费申请书收据
16
申请分期缴纳社抚费审批表
17
准予分期缴纳社抚费决定书
18
准予分期缴纳社抚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19
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抚费决定书
20
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抚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21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财产情况及主要线索
22
征收社抚费非诉执行申请书
23
缴纳执行完毕报告书
24
已征缴社抚费票据复印粘贴页
25
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
26
附件清单
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登记表
编号:
年号
案由
××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
案源
××村村支书或者人口主任上报
简要案情
××乡镇××村××组××、××夫妇于年月日生育政策外孩,姓名,性别,族别
立案建议
根据××村村支书或人口主任××上报,该村××、××夫妇属政策外生育,建议立案审查。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同意对××、×夫妇违法生育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
审批人(分管领导)(签名):
(政府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有需要说明的事项)
询问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
地点:
××乡镇××村××组××、××夫妇家中(或其它地方)
询问人:
(具有执法资质的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记录人:
计生办具有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籍地:
现居住址:
联系电话:
询问内容:
当事人签名(手印):
询问人签名(手印):
时间:
时间:
询问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
地点:
××乡镇××村×组××、××夫夫妇家中(或其它地方)
询问人:
(具有执资质的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记录人:
计生办具有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如农民)
户籍地:
现居住址:
联系电话:
询问内容:
当事人签名(手印):
询问人签名(手印):
时间:
时间:
询问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
地点:
××乡镇××村××组×、××夫夫妇家中(或其它地方)
询问人:
(具有执资质的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记录人:
(计生办具有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如农民)
户籍地:
现居住址:
联系电话:
询问内容:
当事人签名(手印):
询问人签名(手印):
时间:
时间:
村证明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手印):
某某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乡镇人口计生征告字[]号
××、××:
你夫妇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你夫妇于年月日生育第孩(孩次),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属政策外生育第孩。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你们夫妇的生育行为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某某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回证
乡镇人口计生征告送字〔〕号
送达内容
____乡镇计生征告字〔 年〕第___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告知书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被送达人
收
件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与被送达人关系
送达方式
代收原因
送达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备注
威宁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合议记录
案由
参加合
议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合议时间
合议地点
合议内容
××、××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孩,现对该夫妇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核算,该夫妇已违法生育第孩,生育情节严重,严重影响本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按照倍上限计征,计生办于年月日前对该夫妇一次性算清。
合议意见
乡镇长:
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月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查表
×乡镇人口计生征审字〔〕号
当
事
人
男方
姓名
年龄
职业
住址或单位名称
女方
姓名
年龄
职业
住址或单位名称
案由
违法生育事实的认定与征收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陈述申辩情况
执法机关审查意见
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乡镇人口计生征决字〔年〕第___号
被征收人:
男方姓名____年龄__族别职业___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住址
女方姓名____年龄__族别职业___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住址
经调查核实,你们已于___年__月__日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4、35条之规定,在政策外生育第孩,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对你夫妇征收(或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大小写)。
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至××乡镇人民政府。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书面批准同意分期缴纳的,方可分期缴纳。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直接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____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盖章)
___年__月__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乡镇人口计生征决送字〔〕号
送达内容
____乡镇计生征决字〔 年〕第___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告知书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被送达人
收
件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与被送达人关系
送达方式
代收原因
送达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备注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
申请人(双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收据
收件人: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日
注:
此据一式二分,一份由申请人持有,一份存卷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案由______________编号(年)第_号
当
事
人
男方
姓名
年龄
职业
住址或单位名称
女方
姓名
年龄
职业
住址或单位名称
申请分期缴纳的原因及缴纳时限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村(居)调查意见
村(居)调查人签名:
村(居)盖章
___年__月__日
乡(镇)、核查意见
调查人签名:
乡(镇)、街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乡镇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备注
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__乡镇计生准分缴字〔〕第__号
(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姓名):
你们于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___理由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你们申请的理由及证明材料属实,现决定准予你们夫妇按照下列时间及金额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一次缴纳时间:
___年__月__日前,应缴纳金额为元;第二次缴纳时间:
___年__月__日前,应缴纳金额为元;第三次缴纳时间:
___年__月__日前,应缴纳金额为元。
当事人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乡镇人口计生准分缴送字〔〕号
送达内容
____乡镇计生准决字〔 年〕第___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被送达人
收
件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与被送达人关系
送达方式
代收原因
送达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备注
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___乡镇人口计生不准分缴字〔〕第__号
____(被征收人姓名):
你们于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___理由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你们申请的理由不充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现决定不予批准你们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你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乡镇人口计生不准分缴送字〔〕号
送达内容
____乡镇人口计生不准分缴字〔 年〕第___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被送达人
收
件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与被送达人关系
送达方式
代收原因
送达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备注
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可供财产情况及主要线索
(公章)
法人签名:
年月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申请书
威人口计生申执[]第号
申请执行人:
威宁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
威宁自治县草海镇健康路32号
联系电话:
0857-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高峰性别男职务局长
住址威宁自治县草海镇健康路32号
被申请执行人:
、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作出乡镇人口计生征决字[]号决定,给予其分别征收或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大小写),共计:
元(大小写。
并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征收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威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高峰(盖章)
年月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页
3、本文书一式二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
已征社会抚养费票据复印件粘贴页
缴纳执行完毕报告书(清单)
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
编号:
〔〕年第号
案由:
案源:
受理时间:
结案时间:
案情简介: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结案建议
承办人:
(签名)
年月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提交法院附件:
1、户籍证明、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落实节、绝育措施证明复印件
2、村出具该夫妇婚育情况证明
3、家庭档案卡(盖计生办公章)
4、执法证复印件(两名以上人员)
5、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复印件
6、计征依据(威人计通[2012]1号)
7、《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8、《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节选
9、法院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1、除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外,其余编号一致。
2、先立案、调查笔录(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
3、告知书
4、告知书送达三日后,填合议、审查表时间
5、决定书
6、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清,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对申请分期缴纳而到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本决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九十日内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申请分期缴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超过九十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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