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人员密度计算表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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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人员密度计算表完整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 餐饮 办公 展览)_小结
(2021-06-2415:
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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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杂谈
分类:
疏散
公共建筑类型较多,且在建筑设计中有些建筑类别的疏散宽度和疏散人数的计算不能够在规范上找到明确的依据,或无法明确套用哪个规范,现根据个人分析及参阅相关文献总结几种常见建筑类型的疏散宽度和疏散人数的计算。
(将根据个人经历,添加相关建筑类型的计算方法以供参考及讨论)
一、商店
对大型商店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依据:
《建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以及地方文件要求。
《建规》条文如下:
(具体条文可参见下一节“餐饮”)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 确定;
注:
营业厅建筑面积的确定:
依据《建规》条的条文说明,“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在建筑设计中,往往在设计阶段还没有商店的平面布置,因此不能准确的得到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可参照《商规》进行估算。
《商规》
第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的规定。
第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
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第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个顾客1.35m2计。
根据以上各条文,我们可以得出营业厅建筑面积=营业面积+(辅助面积-办公部分面积)。
而办公面积=(3~3.5)/15*营业面积=1/5营业面积(取小值)。
因此我们可以得到营业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如下:
根据《商规》条。
建筑面积>15000时:
34%+(32%-1/5x34%)=59.2%
建筑面积3000~15000时:
45%+(25%-1/5x45%)=61%
建筑面积<3000时:
55%+(18%-1/5x55%)=84%
疏散宽度的计算公式:
B=S(m2)×K1×K2×a(人/m2)*b(m/100人)
式中:
S为商店建筑每层的总建筑面积(m2)
K1为营业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常量) 59.2% 61% 84%
K2为地上建筑的面积折算值 50%~70% 地下建筑的面积折算值70% 《建规》表
b为100人疏散净宽 《建规》表
a为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建规》表
如地下商店建筑第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则疏散宽:
B=S×K1×K2×b×a=15000x61%×.43m
如果地上四层商业建筑每层建筑面积为4000m2,则每层疏散宽度为:
B(1、2)=S×K1×k2×b×a
=4000m2×61%×(0.5~0.7)×(0.85人/m2)*(0.65m/100人)
=(6.74~9.44)m
B3=S×K1×K2×b×a
=4000×61%×(0.5-0.7)×0.75×0.77/100
=(7.05-9.86)m
B4=S×K1×K2×b×a
=4000×61%×(0.5-0.7)×1.00×0.60/100
=(7.32-10.25)m
人数按《建规》计算,地上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折算值为0.5—0.7,本报告取值0.7(较保守考虑);商业营业厅地上一、二层人员换算系数为0.85人/m2,地上第三层取值0.77;疏散宽度换算系数按地上一、二层0.65,地上第三层0.75进行取值。
二、餐饮
对餐饮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依据:
《建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以下简称《饮规》)。
《饮规》)第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根据该条可以计算出饮食建筑的座位数,也就是疏散的人数。
等级 类别
餐馆餐厅/m2/座
饮食店饮食厅/m2/座
食堂餐厅/m2/座
一
1.3(0.77)
1.3
1.1
二
1.1(0.91)
1.1
0.85
三
1
—
—
《建规》第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
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
地上三层
0.75
1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
1.25
—
与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0.75
—
—
与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1
—
—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2m2/人)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折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易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如下表:
表: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
0.85
0.77
0.6
由于《建规》中没有明确说明饮食建筑的疏散宽度的计算方式,因此个人认为可以参照此条。
若不放心,最大也就是做到1m/100人,只是这样计算出的疏散宽度一般比较大,感觉不经济也不是很合理。
对于首层为餐厅大厅,二层为包房的建筑,疏散人数的计算我觉得可以按照每个包房的设计人数累计,比如10间8人间包房,10间10人间包房,总人数可以控制为180人。
只是包房的设计人数也没有依据,可多可少,给设计反而造成了不便。
如果按照《饮规》使用面积座位数计算,又会很大,也不经济。
我个人还是倾向1M/100来计算。
毕竟多了只是浪费点,而少了对消防就是大问题。
疏散宽度:
《建规》第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建规》第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
如下:
a)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b)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有角度),不应采用推拉门(顺墙)、卷帘门(问:
计入疏散宽度吗)、吊门、转门;
c)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d)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三、办公
办公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依据:
(较为简单)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规》、《高规》相关的条文。
疏散人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第节 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8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疏散宽度:
《建规》
第节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设计依据:
《建规》、《高规》和具体的规范,但是没有找到具体的条文来计算疏散人数。
(比如展览厅共1000平方,找不到依据来计算疏散人数,进而也无法得出疏散宽度。
我在做这类建筑的时候常常按照商业来计算疏散人数,因为我觉得商业的疏散要求应该比展览高。
商业满足,展览也应该能够满足。
只是心里仍然感觉不舒服,毕竟没有得到具体的依据。
你是怎么做的,来说说!
?
)
四、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 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 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m时,可增加 1.0 倍,但不得超过 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 的规定计算确定;
观众厅座位数(座)
≤2500
≤1200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平坡地面
0.65
0.85
阶梯地面
0.75
1.00
楼梯
0.75
1.00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 的规定计算确定;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3000~5000
500~10000
10001~20000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平坡地面
0.43
0.37
0.32
阶梯地面
0.50
0.43
0.37
楼梯
0.50
0.43
0.37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五、项目
1) 、医院
依据:
区域
人员密度
参考文献
餐饮区
1.3m²/人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室、诊室
3m²/人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大厅、流通区域
9.3m²/人
IBC
手术室、急诊室和采样实验室
9.3m²/人
IBC
车库
18.6m2/人
IBC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在建筑设计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的正确计算成为设计是否违规的关键。
疏散距离《建规》和《高规》基本都有明确的规定,疏散宽度的计算由于建筑种类繁多,常常会找不到设计依据,对规范的理解也需要不断的加深。
只有集思广益,并却多听取专家的意见,与时俱进,才能在设计中少犯错误,进而提高设计质量!
2) 交通(交通换乘)
人员流量计算法
地铁:
地铁站内人数根据人流量法和一辆列车的人数综合确定(线路中两辆车同时到达的人数+候车人数+工作人员)
3) 音乐厅
音乐厅合理的人员疏散评估建立在正确的人员载荷统计基础之上,音乐厅的人员组成主要分为工作人员和观众。
其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不尽相同,需要分别考虑。
音乐厅内观众数量是根据设计方设计池座最大容量确定;工作人员按照建筑内总观众人员数量的10%来确定。
4) 会展中心(展览厅的疏散宽度有要求,但人员荷载无)
(1)考虑到大多数展览馆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密集程度与商业建筑内的人员密集有一定的类似,所以在确定人员荷载的时候,参考国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关于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一、二层换算系数为0.85;本项目设计中,各展厅防火分区处于地面一层,再次把展览使用面积对应算做营业面积,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其每个展览厅除楼梯间、办公用房和设备用房和储藏占地约30%之外,均用做展览使用,则其每个展览厅的实际使用面积约为建筑面积的70%。
而根据以上规范所述,人员荷载取值为:
ρ=0.85×70%=0.60人/m2
(2)美国NFPA101A《火灾生命安全规范》中8-1.7条对展览厅使用荷载的规定:
集中使用的公共场所,如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人均净面积为1.4m2。
本展览建筑内按照净面积计算的人员荷载为:
ρ=0.71人/m2
(3)香港屋宇署《火警逃生途径守则》对展览厅人员载荷的规定:
博物馆、展览厅、展销处及陈列处每人所占面积为2m2,即展览建筑内的人员荷载为:
ρ=1人/2m2=0.50人/m2
(4)日本《避難安全檢證法の解說及び計算例とその解說》中对于展览建筑人员密度的规定为0.5人/m2。
ρ=0.50人/m2
通过分析取最大值为0.71人/m2。
,而以上规范在确定密度时,所取面积均为净使用面积,即是扣除了不作为展览功能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和不用于布置展台的楼梯间、厕所等的面积,所以报告中在确定面积的时候,把此类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之内。
地板净面积指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可通行的未使用的区域及墙的厚度。
根据《日本标准建筑法》的规定,展馆类建筑其地板净面积按照总面积的50%计算;调查国内展览业现状,展位一般占使用面积的 25%~40%之间,本报告偏保守考虑,取整个展厅建筑面积为布展面积。
局部区域办公室人数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GJ67-2006)》规定,人员密度取为0.28人/m2(即 3.5m2/人)。
对于会议区,《建筑设计资料集》第四册规定,无会议桌的中、小会议室的人员密度 0.80m²/人,有会议桌的中、小会议室的人员密度为1.80m²/人,本报告保守取为0.80m²/人,即1.25人/m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建筑面积(㎡)
营业(%)
仓储(%)
辅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注:
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
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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