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危险作业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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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危险作业标准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
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
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
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
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
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
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
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
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
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
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
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
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
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
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
表2-3。
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
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
1.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为2米;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高处作业高度
称为该作业区的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
2.1高处作业高度在
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
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高度在
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高度在
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每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
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safetyoftemporaryelectrificationonconstructionsite
JGJ46-2005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
2005年7月1日
2005年北京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1.1低压lowvoltage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2.1.2高压highvoltge交流额定电压在1LV以-亡的电压。
2.1.3外电线路externalcircuit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1.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constructionsitewithelectrostaticfield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牛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2.1.5强电磁波源sourceofpowerfulelectromagneticwave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2.1.6接地groundconnection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2.1.7工作接地workinggroundconnection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2.1.8重复接地iterativegroundconnection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2.1.9接地体earthlead埋人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2.1.10人工接地体manualgrounding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2.1.11自然接地体naturalgrounding
施工前已埋人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2.1.12接地线groundline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2.1.13接地装置groundingdevice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2.1.14接地电阻groundresistanee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
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
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2.1.15频接地电阻powerfrequencygroundresistance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2.1.16冲击接地电阻shockgroundresistance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2.1.17电气连接electricconnect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2.1.18带电部分live-part
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2.1.19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2.1.20触电(电击)electricshock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2.1.21直接接触directcontact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1.22间接接触indirectcontact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2.1.23配电箱distributionbox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2.1.24开关箱switchbox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2.1.25隔离变压器isolatingtransfomler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因绝
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2.1.26安全隔离变压器safetyisolatingtransformer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2.2代号
2.2.1DK--电源隔离开关;
2.2.2H--照明器;
2.2.3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2.2.4M--电动机;
2.2.5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2.2.6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2.2.7PE--保护零线,保护线;
2.2.8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2.2.9T--变压器;
2.2.10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1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2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3T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4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2.2.15W--电焊机。
3临时用电管理
3.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
3.2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3.3安全技术档案
3.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3.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3.3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外电线路防护
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在建工程(含脚于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4.1.2规定。
表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心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
最小垂直距离(m)6.07.07.0
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字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
定。
表4.1.4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
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
4.1.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
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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