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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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篇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XX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
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XX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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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XX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XX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篇三: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及办理程序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水土资源损害,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水土保持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
其主要作用是要克服单纯从工程经济性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保护地貌植被、生物链和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角度,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临时措施,保护水土资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XX年修订)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根据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和XX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有以下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项目单位或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参加。
”
4、XX年9月,北京市发改委、水务局、环保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京农水务XX-20号文)明确以下事项:
该通知指出在密云、延庆、怀柔、昌平、平谷、房山、门头沟、通州、大兴、顺义等区县建设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房地产、地矿、石油、天然气、农林开发、土地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涉及土石方挖填的建设项目,必须编报和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通知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审批环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同意意见,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同意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方可申请项目立项。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中央政策执行,由水利部审批;市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务局);区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县水务局)。
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个阶段
在可研阶段积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注重完善后续水土保持设计;
施工阶段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
完工后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流程及报批程序
1、项目前期现场踏勘。
2、给编制单位提供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主体工程报告、相关主体设计图纸)。
3、编制单位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写工作。
4、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审查单位报送《关于报审XXX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的函》以及
《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一式八份,申请技术审查。
5、水土保持技术审查单位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包括现场查勘和技术文件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6、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由业主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送技术审查组织单位进行复核。
7、由《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技术审查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进行复核,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退回方案编制单位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
8、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审查单位报送《关于报审XXX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的请示》以及经水土保持技术审查单位审核同意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一式三份,申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9、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并初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的报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组织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经复核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后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退回)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写格式和内容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共分12章,主要包括:
综合说明、方案编制总则、项目概况、项目区概况、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局、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结论及建议。
北京市针对各行业出台了相应技术导则,主要有房地产、公路、矿山开采、输变电、水利工程及土地整理等,方案编报时按相应导则执行。
五、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受理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规定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
程序:
一、受理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水保方案)审批书面申请;2、水保方案(报批稿)三份,应由具有水保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其中附相关前期文件,包括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水保方案编制委托书、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组评审意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办理
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工作标准:
1.生产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的预测科学准确。
2.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配置科学、得当、可操作性强。
3.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及效益分析科学可行。
4.方案实施保证措施可行,特别是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及年度投资切实可行。
5.主体工程与方案中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要贯彻“三同时”制度。
三、审核
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同办理工作标准)
四、审定
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同办理工作标准)
五、告知
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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