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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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
程造价鉴定问题
程造价鉴定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
据及面临问题1、工程司法鉴定的分类
(1)工程造价鉴定
(2)工程质量鉴定(3)工期鉴定2、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00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2005
定2005?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律问题的解释22000044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
行规定2004
行规定20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
2005
200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
规定2006
规定200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
作证的规定2008
作证的规定20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20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20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3、面临的问题
(1)应当鉴定但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
(2)应当鉴定但客观上不具备鉴定条件;(3)当事人不配合鉴定;(4)鉴定机构拒绝鉴定或撤回鉴定;(5)鉴定周期长;(6)以鉴代审与不当转移裁判权;(7)鉴定费用标准不统一;(8)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裁决性;(9)鉴定人如何出庭接受质询;(10)鉴定意见存在程序性瑕疵。
二、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中需注意问
二、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中需注意问
题
题?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依申请和依职权鉴定
1、依申请和依职权鉴定2、举证时限内提出2、举证时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
条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不需要鉴定的情形
3、不需要鉴定的情形
(1)双方已经达成结算
(1)双方已经达成结算
(2)法庭经核对可以直接得出结论
(2)法庭经核对可以直接得出结论?
((33)固定价合同)固定价合同?
(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未依约提出异
(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未依约提出异
议
议(5)双方曾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5)双方曾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6)一方单方委托鉴定,对方未提出异议(6)一方单方委托鉴定,对方未提出异议
(二)委托与实施
(二)委托与实施1、鉴定机关的选择1、鉴定机关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六
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
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全市法院凡需委托拍卖、审计、房地产和
干规定》第一条全市法院凡需委托拍卖、审计、房地产和
工程造价评估的案件,均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
工程造价评估的案件,均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
不能鉴定的处理
不能鉴定的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第
八八条条鉴鉴定定机机构构在在接接受受法法院院委委托托后后,,表表示示不不能能鉴鉴定定的的,,应应
于受托后3个工作日内函示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并退回
于受托后3个工作日内函示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并退回
相关手续和材料。
不能鉴定的原因系承办法官误报的,诉
相关手续和材料。
不能鉴定的原因系承办法官误报的,诉
讼讼服服务务办办公公室室应应立立即即通通知知承承办办法法官官在在33个个工工作作日日内内更更正正后后
重新报送;系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而故意推托不能鉴定的,
重新报送;系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而故意推托不能鉴定的,
由诉讼服务办公室报市高院鉴拍办依规解决处理。
由诉讼服务办公室报市高院鉴拍办依规解决处理。
?
2、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内容
(1)鉴定目的
(1)鉴定目的?
(2)鉴定范围
(2)鉴定范围?
(3)鉴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3)鉴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4)鉴定时限(4)鉴定时限(5)鉴定费用(5)鉴定费用?
3、鉴定范围3、鉴定范围?
有争议部分
有争议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
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
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
工程量还是工程造价
工程量还是工程造价?
整个工程还是部分工程
整个工程还是部分工程特殊要求特殊要求4、鉴定材料和质证4、鉴定材料和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鉴定申请书;2、起诉书、答辩状;3、招投标文件,
1、鉴定申请书;2、起诉书、答辩状;3、招投标文件,
包括图纸、中标通知书等;4、施工投标预算书及综合单
包括图纸、中标通知书等;4、施工投标预算书及综合单
价分析表;5、工程合法审批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
价分析表;5、工程合法审批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6、建设工程施
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6、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及补充协议;7、施工图纸;8、施工组织设计及专
工合同及补充协议;7、施工图纸;8、施工组织设计及专
项施工方案;9、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和有关签证文件;
项施工方案;9、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和有关签证文件;
10、工程联系单及工程量签认资料;11、相关主材及主材
10、工程联系单及工程量签认资料;11、相关主材及主材
价格的签认、证明文件、结算凭证;12、竣工图纸;13、
价格的签认、证明文件、结算凭证;12、竣工图纸;13、
交接记录;14、工程验收资料;15、工程结算书;16、施
交接记录;14、工程验收资料;15、工程结算书;16、施
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
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
?
法院质证与鉴定机构质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1鉴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经鉴定
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不再与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直接作为鉴
定依据,否则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
5.1.2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
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
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
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司法鉴定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
工作环节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六、关于鉴定材料的质证。
合议庭可以委托鉴定人组织当事人对提交
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
当事人无异议的鉴定材料,需以书面形式固定
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存在异议的鉴定材料,由合议庭组织
鉴定人、当事人进行进一步质证。
七、关于补充鉴定材料。
主审法官在接到鉴定管理部门补充鉴定材料
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补充鉴定材料或依职权调
取相关鉴定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后交鉴定督办人移送鉴定人,鉴定督
办人应当要求鉴定人做好移送材料的签收工作。
鉴定人不得直接接收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
当事人将鉴定材料交给
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直接交给主审法官或立即转交鉴定
督办人。
?
当事人拒绝提交鉴定材料的后果现场勘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
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
场见证。
5、鉴定期限
(1)鉴定时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
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
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
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
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
(2)鉴定期限长的原因当事人原因法院原因鉴定机构自身原因(3)逾期作出鉴定的后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第
十二条委托鉴定后,诉讼服务办公室和承办法官应督促
鉴定机构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对无正当理由在鉴定期限内
未完成鉴定的,法院可以解除委托并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已收取的鉴定费应予退还,拒不退还的,报市高级法院鉴
拍办对该鉴定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6、鉴定费用
(1)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
法》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
3000以下(含3000)33000以上?
5000(含5000)2?
5000以上1?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档次工程造价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一200以下(含200)4.2二200至5003.9三500至10003.6四1000至30003.3五3000至50003.0六5000以上2.7钢筋抽筋量每吨8元注:
1、服务机构除按上表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建设工程造价总额有审
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6%的咨询费用。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
如:
某工程造价
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2‰=0.84万元(500-200)万元×3.9‰=1.17万元(1000-500)万元×3.6‰=1.8万元(3000-1000)万元×3.3‰=6.6万元(5000-3000)万元×3.0‰=6.0万元合计收费:
0.84+1.17+1.8+6.6+6.0=16.41万元?
(2)交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第
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
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3)逾期不交的后果第九条诉讼服务办公室负责通知缴费义务人按时向鉴定
机构交纳鉴定费。
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鉴定费
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交诉
讼服务办公室终止该案的鉴定,诉讼服务办公室将相关材
料退回承办法官。
?
(4)范围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
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
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7、出具鉴定意见初稿当事人异议和复议程序8、鉴定意见应当具备可裁决性(三)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纳1、鉴定主体合法2、鉴定人出庭《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
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
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
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
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几个实体问
题1、鉴定原则:
契约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
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
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
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
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3.3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如下情况,鉴定受托人可以事
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发布
的标准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
意见,选择计价依据和方法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1合同无效;2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3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
2、司法裁判权与鉴定机构职权划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3.6如果当事人对纠纷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
、工程报价单或结算书等相关文件有效性的约定有分歧,其有效性应
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其分歧原因是因对国家计价规定性文件有不同理
解而产生的分歧,各分歧方应共同提请相应有权机关解释。
鉴定委托
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
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4、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
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
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
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
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
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
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
再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先确定争议处理结果依据两个标准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区分确定事项和不确定事项以鉴代审与不当转移裁判权认定合同效力确定结算标准认定签证文件等证据的效力解释合同约定超范围鉴定遗漏鉴定内容举证责任分配让利、管理费、奖惩等一些具体问题的判定3、签证材料的认定
(1)签证人权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
问题的解答》8、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
问题的解答》
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
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
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
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
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
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
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
料进行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
除法
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
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约定明
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
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
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
?
(2)未履行变更计价的提出和回复程序(3)没有签证确认但实际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
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
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
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当事人对签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效力有争议的,原则上放入
不确定事项4、无效合同的结算工程款结算的计价方法依据合同约定而不
依定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
法律问题的解释》
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固定价合同发生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
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
问题的解答问题的解答》》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
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
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
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
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
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
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变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3.72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小于等于5%,主要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在
小于等于10%的,不予调整;2)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大于5%,主要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大于
10%的,发承包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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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
问题的解答问题的解答》》11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
大的主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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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 实务 建设 工程造价 鉴定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