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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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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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三篇
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三篇
篇一:
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XX有限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将是未来企业增强竞争实力和确保永续经营的关键。
完善的员工福利计划将是现代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寻求生存和发展、争取人才、稳定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我司致力于为企业量身定制员工福利保障计划。
本保障计划包含四款套餐、十项保障,供企业客户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自由搭配,合理规避企业雇员人身意外风险及医疗风险,帮助企业提升凝聚力和吸引力,减轻后顾之忧,增强抗风险能力。
Ø保障计划
一、中华智诚员工福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障
10万元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医疗保障
1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
意外住院补贴
20元/天
意外住院补贴20元/天,180天为限。
二、中华智信员工福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保险利益
意外伤害保障
10万元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医疗保障
1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
意外住院补贴
20元/天
意外住院补贴20元/天,180天为限。
工伤补充保障
1000元/月
根据伤残等级,给付5-10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中华智仁员工福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保险利益
意外伤害保障
20万元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医疗保障
1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
意外住院补贴
30元/天
意外住院补贴30元/天,180天为限。
工伤补充保障
2000元/月
根据伤残等级,给付5-10级伤残就业补助金。
疾病医疗保障
1万元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
疾病住院补贴
30元/天
疾病住院补贴30元/天,180天为限。
四、中华智健员工福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保险利益
意外伤害保障
20万元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医疗保障
1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
意外住院补贴
30元/天
意外住院补贴30元/天,180天为限。
工伤补充保障
2000元/月
根据伤残等级,给付5-10级伤残就业补助金。
疾病医疗保障
1万元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
疾病住院补贴
30元/天
疾病住院补贴30元/天,180天为限。
疾病身故保障
5万元
观察期满后因疾病死亡。
大病津贴保障
5万元
观察期满后患合同约定的30种重大疾病。
Ø主要保障
一、意外伤害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意外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期间,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条款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四、工伤补充保障
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l6180-20XX),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交通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以商业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机动车辆和轮船四种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交通意外保险金。
六、疾病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满后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比例赔付。
A款适用于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B款适用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七、疾病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疾病住院期间,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条款所附《单病种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八、疾病身故保障
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续保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九、大病津贴保障
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续保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条款所附《重大疾病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表》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A款承保18种重大疾病;B款承保30种重大疾病。
十、女性安康保障
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续保不受此限),被保险人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Ø公司简介
XX有限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是我国成立的第二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截至20XX年年底,公司在全国23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设有各级经营机构2063家,员工26000余人,当年保费收入208亿元。
先后被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中心和中国市场监测中心授予“国家A级守信企业”称号;连续多年被世界金融实验室和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最受信赖的财险公司”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连续四年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篇二:
XX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
一、设计原由
很多时候风险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意外和疾病往往突如其来,让我们防不胜防。
面对不可预测的未来,如果没有事先的规划或准备,会给企业和个人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给员工的家人带来无法磨灭的阴影。
在问题没有发生时,防范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建立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可以打破“企业办社会”的格局,以市场化的方式承担企业对员工福利的职责,减轻企业负担,弥补社会保障不足,化解改制难题。
●通过为员工购买福利保障计划,可以减少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意外医疗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现金流的异常波动,帮助企业建立财务平滑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克服了企业用工流动性的问题,该计划(具备一定的人数或一定的保险费)可以做到被保险人员的变更。
●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产品特点
1、提供员工因意外医疗、住院所需的费用;
2、保障员工因意外导致的残疾和身故带来的财务风险;
3、全天24小时、无论任何区域都提供全面保障;
4、保障功能齐全,结合医疗、残疾、身故于一体;
5、极小的投入,转嫁企业员工的意外风险。
三、保障计划
40岁男性、四类职业、无社保
保险费用680元/年(每人)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80000元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80000元(最高)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额80000元(最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门诊、住院)20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60元/天(最长180天)
疾病住院补贴60元/天(最长180天)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0000元
注解:
1、意外医疗费用报销:
每次免赔100元后按80%报销
2、根据企业需要,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中的参保人员
企业员工系列保险费用合计:
680元/人×500人=340000元
四、投保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员工系列投保需提供的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使用电子清单)
2、团体投保单盖章
3、投保声明书盖章
4、企业转帐的形式进行交费: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二)企业管理人员系列投保需提供的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电话,有无社保(农医保)(使用电子清单)
2、企业转帐的形式进行交费: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3、团体汇交件盖章
4、参保人员清单盖章
附1:
本附加重大疾病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
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九、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臵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
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篇三:
XX团体福利保障计划书
一:
团体福利保障计划
岗位
行政
内勤
司机
意外身故保险保障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意外残疾保险保障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保障
1万元
1万元
1万元
意外收入保险保障
80元/天
80元/天
80元/天
保费110元/人/年
二:
保险责任详述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4、意外收入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释义
投保人:
为被保险人交纳保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或团体(在本计划书中为贵单位)。
被保险人:
为贵单位正常工作的健康员工。
保险事故:
本计划书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意外伤害: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各省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急诊:
指以下情况的首次就诊:
高热(成人38.5度,小儿39度以上);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严重、呼吸困难;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歇、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各种急性中毒(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其他危、急、重病症均应给予急诊。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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