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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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
安徽科技学院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的需要,实现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更多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依托校内基地从事教学科研和创业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指我校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产品生产、社会服务、技术研发等生产性过程,贯彻学用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实践技能和创业创新能力的一种校内实践场所。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生产(专业)劳动、课程实验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任务,提供实践教学所需的基本条件,确保实践教学各环节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开发、科技示范和推广服务,增强基地服务功能,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以充分发挥其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基地隶属学校,其各类设施(含土地资源)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利,但不得私自转让、发包或出租土地及各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基地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规划建设思路是:
以建立融“先进性”、“适用性”、“互补性”于一体、“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的校内实习实训项目群为目标,以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职业基本素质培养为中心,以行业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为标准,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分批分阶段建立健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原则:
(一)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重点专业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努力打造一批能充分实现学生职业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一流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二)开放性原则。
校内所有基地建设项目内容属于学校共有财产,是学校实践教学和科研的共享平台,必须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使用。
(三)先进性原则。
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中,技术先进性与适用性原则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在注重体现技术教育的同时,还要注意把技术开发与创新及推广与应用作为它的一项重要职能。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应有丰富的高新技术内涵,所增置的教学设备和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即“高新化”。
(四)产学研相结合原则: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做到教学与生产相结合,与社会服务相结合,与科研相结合。
第七条:
基地项目建设标准要求:
(一)真实性: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是模拟生产实际的技能训练,为学生提供实际动手的条件,要让学生多干多看,让学生通过实践操作来掌握某种实用的技术,因此在环境布置、设备配置、文化氛围、管理模式等方面与真实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的第一线应基本一致,充分体现规范性、先进性和实效性,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
(二)符合度: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校内实践教学开展的主要场所,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与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紧密联系起来,和教学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服务,符合学校发展的功能定位和社会需要。
(三)参与性。
积极构建以学校老师为主体的项目技术管理队伍,建设的项目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教研科研或服务社会任务,教师和学生能够到基地参与项目运行的全过程。
(四)效益性: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要发挥自身造血功能,利用基地内的先进设备和学校的技术力量,为企业解决一些科技难题,在提高学校影响力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学校对基地进行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并对相关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功能分区(可适时作出调整),各相关教学院(部)应依据学校总体布局设计和教学科研需要对进入基地的运行项目进行规划设计。
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进行,单体及项目设施建设由学院填写申报书及论证报告,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由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经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各项目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三月初。
第十条: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学校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申请国家级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等)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积极构建良性循环投入机制,保障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偿使用、功能划区、经管分离”。
校内教学科研实训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基地管理本着“服务教学、资源共享、高效运行、自主管理”和“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相应的管理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和不同特点,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基地管理目标是充分发挥基地有限资源的效益,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效能和效益并重、特色和特点并举,为教学、科研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职责:
(一)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是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各教学院(部)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统筹管理。
(二)负责制订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对各教学院(部)实训基地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制定和完善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基地各项工作;
(三)负责实践实验基地建设、使用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协调做好学校国家级、省级基地项目组织申报和建设工作。
(五)协助教务处对日常实践教学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六)配合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好用房、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等相关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院(部)或单位主要职责:
制定基地相关区域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基地高效运行;组织落实各项实践教学任务,做好基地生产项目的遴选工作;以技术的先进性、管理的规范性、服务的广泛性为基本要求,对进入基地的生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高生产项目运行质量;保持所属基地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各类资源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学校在财务处建立使用费专项帐户,经费来源主要是征收的基地各类资源设施使用费用等。
专项帐户的经费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六条专项帐户的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运行的各项公共费用支出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
服务的范围主要包含:
组织临时用工、提供生产必需的农机具、所有公共土地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十七条基地管理单位应根据土地、厂房、温室等资源设施面积、数量等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资源设施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基地资源设施状况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基地管理单位应科学制定基地的生产或种、养殖计划,合理安排资源设施,确保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力争良好的人才培养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基地生产计划实行学期备案制,每学期结束前,由基地管理单位将下学期的基地生产计划报送教务处、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开发、推广服务等工作,由基地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资源设施租赁协议,并报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备案。
资源设施租赁期限根据具体生产周期确定,期满后根据使用情况可续签,确保资源设施高效利用。
第二十条基地工作人员纳入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管理,其聘任、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基地工作人员应深入生产、管理第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基地计划外用工由基地管理单位根据基地工作需要按照学校计划外用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基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基地的管理,统筹安排基地各项工作任务,精心维护基地资源设施,做好实习基地运行记录,及时填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学院(部)、项目组和学校科技型企业到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栽培类设施、中试基地和其它非栽培类试验设施等,但所有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学校同意方可入驻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三条基地内所有运行项目本着“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运作、自己受益”的原则,项目运行所需的配套工程设施应在项目建设时一并考虑,运行中各项费用由项目组按实结算。
第二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入驻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项目建设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报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每年对入驻基地项目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对达不到考核条件或违反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定的入驻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入驻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已经建设完成的设施,建设单位或项目组若超过半年没能正常使用,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将给予通报;若超过一年仍没能正常使用,经报请学校批准后,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对该设施有权收回并重新分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入驻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项目所聘请的常住管理人员,由项目组自行负责食宿安排,费用自理,不允许私建管理用房和自行烧煮。
第二十八条:
入驻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科研项目按照有偿使用土地和设施的办法收取使用费和水电费,入驻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营性开发项目按照有偿使用土地和设施的办法收取使用费、水电费和公共管理费用。
其标准比照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周边土地使用费执行,原则上为校内单位或个人的2倍以上。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用地申请流程:
本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组与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签订用地、管理协议。
申请用地如超过20亩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有偿使用的土地一般情况下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审核;临时性用地根据情况随时审核。
校内用地者在使用期间,每年年初需向基地处提交全年种植计划,以备查。
第三十一条:
在露地栽培区实施的科研项目,土地使用一个周期为:
从入驻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至项目终期检查或验收后二年内,一般不超过五年。
如有后续项目,可再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于栽培类项目和非栽培类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将根据销售额学校和项目组按一定比例(如2:
8)分成。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实行基地管理监督检查,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土地抛荒和被侵占等现象,及时制止、纠正基地使用者随意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和转租(借)等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地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由学校根据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量(人时数)等对基地进行综合效益考核。
教学任务饱满,实践教学效果突出的单位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定额补贴;对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标准的,将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学校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基地资源,终止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造成既成事实的,核定其实际改变用途的时间,按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资源综合管理费,并停止其1年内基地资源的使用申请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破坏基地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基地资源使用性质和转租(借)基地资源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基地资源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的;
(四)因管理不当造成土地、房屋等资源闲置超过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基地包括:
专业课实践教学基地、科研项目基地、大学生校内创新创业基地等。
第三十七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院办字200160号《教学基地(科技园)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附件1:
安徽科技学院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项目建设申请书
附件2: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用地申请表
安徽科技学院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项目建设申请书
基地名称:
基地类别:
申请单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制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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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计算机打印要求表格内字体为宋体5号。
3.填写内容要求言简意明,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4.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或微机打印,但页码要标清楚。
基地名称
基地类别
A、毕业实习B、生产实习C、综合实训D、科研项目E、其他
建设起止时间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基地负责
人
简
况
姓名
学术专长
及学术团
体中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主要教学
科研成果
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基地
主
要
成
员
简况
总人数
高级
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
项目中
的分工
签名
基
地
建
设
论
证
报
告
一、基地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二、同类型基地在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应达到的目标及水平
四、完成本基地建设已经具备的硬件条件、工作基础以及其它有利条件
基
地
建
设
论
证
报
告
五、完成本基地建设已经具备的相关教学文件(软件)、工作基础以及其它条件
六、本基地建设过程中应增添的硬件设备及其相关教学文件
七、本基地建设过程中及基本建好后拟开展的主要工作项目,学生受益情况分折
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
建
设
过
程
总
体
安
排
及
进
度
基地建成后的管理模式
项目
共需
经费
经费来源情况
学院自筹:
学校拨款:
其他:
申请
资助
经费
审批经费
预
计
开
支
项
目
开支项目
金额
开支项目
金额
硬件设备费
材料费
调研费
其它
合计
学院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
校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用地申请表
单位:
盖章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实施起止时间
申请土地面积
项目简介
专家论证意见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
管理处审核意见
分管校长审批意见
学校批复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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