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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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知识目标:
1.了解国际和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了解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需要具备的技术条件;
3.了解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积载的一般要求。
能力目标:
1.掌握危险货物的分类及其危险性;
2.掌握各类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的积载要求;
3.掌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卸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
引导案例及分析:
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发生泄漏事故
2011年5月,一艘大型集装箱班轮靠泊在蛇口集装箱码头(SCT)第8号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其中一个积载在舱面上的装有第八类腐蚀品的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由于内部容器破损发生渗漏,现场一名船员因眼睛和上呼吸道受到刺激,晕倒在甲板上。
当地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相关应急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对受伤船员进行救治,隔离现场,有效控制了腐蚀品泄漏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大,保障了工作人员、船舶和港口的安全。
1、思考题:
(1)腐蚀品具有哪些特性?
(2)集装箱装运腐蚀品等危险货物,有哪些注意事项?
2、案例分析:
腐蚀品是一种特种货物,属于《国际危规》中第八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它的危险特性有:
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及刺激性,对人体有特别严重的伤害;对货物、金属、玻璃、陶器、容器、运输工具及其设备造成不同程度的腐蚀。
腐蚀性物质中很多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些能产生或挥发有毒气体而引起中毒。
集装箱是一种坚固密闭的运输设备,采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可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在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需要注意:
(1)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运输要求,选择适用的集装箱;
(2)装箱前,对拟装的危险货物进行包装、标志等检查;(3)装箱中,要严格按照隔离要求进行,并进行适当衬垫和紧固;(4)装箱完毕,如实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类别、积载位置等信息。
任务一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认知
任务导读
随着化学工业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迅猛增长,海上危险货物运输量逐年上升,目前已经占据海上货物运输量的一半。
危险货物不仅运输量上升,货物品种也越来越多,危险特性也越来越复杂。
国际和国内对于危险货物运输有哪些法律规定?
危险货物如何分类,各类危险货物具有哪些特性?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又需要具备哪些技术条件?
一、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概述
危险货物是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
因此,危险货物在运输、装卸和保管作业过程中需要加以特别保护,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化学工业的迅速崛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的化学物质。
据统计,地球上存在的物质有1200万种,其中,仅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质就达60多万种。
在现已存在和应用的物质中,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物质就有3万多种,其中以化学工业品居多。
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由于危险品运输而造成的世界船舶失事率有上升的趋势,这些海损事故中,火灾和爆炸的事故约占总量的26.7%。
同样,装卸作业中也涉及不同的危险货物。
目前,危险货物在海上货物运输量中约占整个海上货物运输量的一半。
由此可见,危险货物从最初的生产者运输到最终的使用者手中的整个流通过程中,船舶和港口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这种坚固而又密封的容器运输,将大大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因此,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目前正被各国广泛采用,其运量也在不断地增长。
船舶从事危险货物的运输在19世纪基本上是禁止的,如英国1875年颁布的《商船法》中规定,商船不准危险运输货物,这在当时的航海技术条件下是合理的。
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的急剧增加,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数量也随着大幅度地增长。
为了适应运输的需要,也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各国对海上运输危险货物均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加强了对这类货物的运输管理。
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主要是采用立法或采取建议措施的方法加以管理,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章和做法均不一致,这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
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认识到对海上运输危险货物进行国际管理的必要性,并建议有关这方面的规则应具有国际效力。
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了危险货物分类和有关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并建议应作进一步的研究,以便能起草一个国际规则。
1956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递交了一份议案——《危险货物运输》,即橙皮书。
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让危险货物在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中的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致。
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七章中对危险货物运输作了各项有关规定,并提交国际海事组织(IMO)研究,以便制订一个共同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要求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予以通过。
1965年,第一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国际危规》)颁布。
该规则自始至终都考虑到许多海运国家的惯例和手续,以便使规则尽可能地得到广泛的接受,该规则由IMO推荐给各国政府。
经过多数海运国家的使用以及相关组织的修订,1982年《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再版,IMO(第51号建议案)建议各国政府以它作为制订本国规章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全面接受了该规则,有些国家部分接受,有些国家正在考虑接受。
我国作为一个海运大国,船舶危险货物运箱量目前已有大幅度的增长,为了有效地防止危险货物对人员造成伤亡和财产损毁,保证安全运输,近年来,我国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日益重视,并把它放在了重要的地位。
我国政府在1954年制订的《船舶装运危险品暂行规则》的基础上,经1959年、1960年两度修改后,颁布了1962年3月16日起实施的《水上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
后又经修改,改名为《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国内危规》),并于1972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国内最初使用的“危规”。
1973年,我国加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参与了该国际组织的活动。
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和国际贸易运输的需要,使危险货物在分类、标志、包装、单证、运输条件等方面与国际上取得一致,我国政府决定1982年10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上(包括港口装卸)开始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从我国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管理角度来看,在内贸运输中执行《国内危规》,在外贸运输中执行《国际危规》造成了许多人为矛盾。
为了使《国内危规》向《国际危规》靠拢,我国于1996年7月1日正式起用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
新的“水路危规”是根据我国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特点和有关要求,参照“国际危规”中有关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志、包装等有关规定,还参考了其他国家航运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而进行制订的,规则将对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各个环节和所采用的不同运输方式(如集装箱、滚装船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执行新的《水路危规》时,还有配套使用《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医疗急救指南》。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于2003年8月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分类及特性
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的性质,在运输、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物质或物品,统称为危险货物。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将危险货物根据危险特性的不同,分为9大类:
即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物质(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的(毒性的)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杂类危险物质。
Ø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以及为产生爆炸或烟火效果而制造的物质和物品。
所谓爆炸性物质是指通过其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某一固态、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爆炸品按其危险性,又分为五类:
1.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即实际上同时影响全部货物的爆炸)的物质和物品;
1.2项:
具有喷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或者兼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
具有整体操作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爆炸品的危险特性主要有爆炸性、燃烧性、毒性或窒息性。
Ø第2类——气体
本类包括永久性气体(指在环境温度下不能液化的气体)、液化气体(指在环境温度下经加压能成为液体的气体)、可溶气休(包括经加压后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及深度冷却的永久性气体(指在低温下加低压液化的气体)。
气体按其危险性可分为:
2.1项:
易燃气体。
这类气体自容器中溢出与空气混合,当其浓度达到极限爆炸时,如被点燃,能引起爆炸及火灾。
2.2项:
非易燃气体。
这类气体中有的本身不能燃烧,但能助燃,一旦和易燃物品接触,极易引起火灾;有的非易燃气体有窒息性,若处理不当,会引起人畜置息。
2.3项:
有毒气体。
这些气体毒性很强,若吸入人体内,能引起中毒。
有些有毒气体还有易然、腐蚀、氧化等特性。
第2类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主要有以下表现:
(1)易燃性和爆炸性:
一些易燃气体容易燃烧,也易于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馄合气体。
(2)窒息性、麻醉性和毒性:
本类气体中除氧气和空气外,若大量溢出,都会因冲淡空气中氧气的含量而影响人畜正常的呼吸,严重时会因缺氧而窒息。
(3)污染性:
一些气体对海洋环境有害,被认为是“海洋污染物”。
Ø第3类——易燃液体
此类易燃液体包括在闭杯试验61℃(相当于开杯试验65.6℃)以下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呈悬浮状态固体的液体(如油漆、清漆等)。
易燃液体按其闪点的大小分为三小项:
3.1项:
闭杯闪点低于-18℃的低闪点类液体;
3.2项:
闭杯闪点为-18-23℃(不包括23℃)的中闪点类液体;
3.3项:
闭杯闪点为23-61℃(包括61℃)的高闪点类液体。
易燃液体的危险特性主要有以下表现:
(1)挥发性和易燃性:
易燃液体都是含有碳、氢等元素的有机化合物,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在常温下就易挥发,形成较高的蒸气压。
易燃液体及其挥发出来的蒸气,如遇明火,极易燃烧。
易燃液体与强酸或氧化剂接触,反应剧烈,能引起燃烧和爆炸。
(2)爆炸性:
当易燃液体挥发出的燕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时,遇明火会引起爆炸。
(3)麻醉性和毒害性:
易燃液体的蒸气,大都有麻醉作用,如长时间吸人乙醚蒸气会引起麻醉,失去知觉。
深度麻醉或长时间麻醉可能死亡。
(4)易积聚静电性:
大部分易燃液体的绝缘性能都很高,而电阻率大的液体一定能呈现带电现象。
(5)污染性:
一些易燃液体被认为是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海洋污染物。
Ø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然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本类是指除了划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情况下易于燃烧或者可能引起火灾的物质。
本类在“国际危规”中,可分为以下三小项:
4.1项:
易燃固体
具有易被外部火源(如火星和火焰)点燃的固体和易于燃烧、助燃或通过摩擦引起燃烧的固体以及能自发反应的物质。
本类物质包括浸湿的爆炸品。
易燃固体的危险特性:
易燃固体燃点低,对热、摩擦、撞击及强氧化剂作用较为敏感,易于被外部火源所点燃,燃烧迅速。
4.2项:
易自燃物质
具有易于自行发热和燃烧的固体或液体。
本类物质包括引火物质(与空气接触在5min内即可着火)和自然发热物质。
易自燃物质的危险特性:
本类物质无论是固体还是液体都具有自燃点低、发热以及着火的共同特征。
这类物质自燃点低,受外界热源的影响或本身发生。
化学变化热量积聚而使其温度升高引起燃烧。
4.3项:
遇湿危险物质
即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或液体,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气体易自燃。
遇湿危险物质的特性:
本类物质遇水发生剧烈的反应,放出易燃气体并产生一定热量。
当热量使该气体的温度达到燃点时或遇到明火时会立即燃烧甚至爆炸。
Ø第5类——氧化物质(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
5.1项:
氧化物质
氧化物质是一种化学性质比较活泼的、在无机化合物中含有高价态原子结构的物质,其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
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其物质分子结构极不稳定、易于分解的物质。
氧化物质具有以下的危险特性:
(1)在一定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放出氧气,增加了与其接触的可燃物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剧烈性。
(2)氧化剂与可燃物质,诸如糖、面粉、食油、矿物油等混合易于点燃,有时甚至因摩擦或碰撞而着火。
混合物能剧烈燃烧并导致爆炸。
(3)大多数氧化剂和液体酸类会发生剧烈反应,散发有毒气体。
(4)有些氧化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或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
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特性:
具有强氧化性,对摩擦、碰撞或热都极为不稳定,易于自行分解,并放出易燃气体。
受外界作用或反应时释放大量热量,迅速燃烧;燃烧又产生更高的热量,形成爆炸性反应或分解。
有机过载化物还具有腐蚀性和一定的毒性或能分解放出有毒气体,对人员有毒害作用。
Ø第6类——有毒(毒性)的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
有毒(毒性)的物质。
它是指被吞咽、吸人或与皮肤接触易于造成死亡、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有毒物质的危险特性:
几乎所有的有毒的物质遇火或受热分解时会散发出毒性气体;有些有毒的物质还具有易燃性;很多本类物质被认为是海洋污染物。
有毒物质毒性大小的衡量指标:
(1)致死剂量,用符号LD100或LD50表示;
(2)致死浓度,用符号LC100或LC50表示。
根据毒性的危险程度,有毒的物质的包装可分为三个类别:
包装类
:
呈现剧毒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包装类
:
呈现严重性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包装类
:
呈现较低毒性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6.2项:
感染性物质是指含有微生物或它们的毒性会引起或有可能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物质。
感染性物质的危险特性:
对人体或动物都有危害性的影响。
Ø第7类——放射性物质
本类包括自发地放射出大量放射线,其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kBp/kg)大于70kBp/kg的物质。
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有a射线、β射线、γ射线及中子流等四种。
所有的放射性物质都因其放射出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看不见的射线而具有或大或小的危险性。
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放射性物质放出射线量的大小用放射性活度、放射性比活度、辐射水平〔单位为msv/h(毫希沃特了小时)〕、运输指数(TI)来衡量。
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必须对运输指数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常规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外部表面任何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抄获2msv/h,并且距其2m处不得超过0.1msv/h。
装在单一运输工具上的包件、集合包装、罐柜和货物集装箱的总数在该运输工具上的运输指数总和应不超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护货物集装箱和运输工具的运输指数限值》表中所规定的数值。
Ø第8类—腐蚀性物质
本类包括在其原态时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能严重伤害生物组织,如从其包装中漏出也可损坏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的固体或液体。
腐蚀性物质的化学性质比较活泼,能与很多金属、有机物及动植物等发生化学反应,并使其遭到破坏。
腐蚀性物质的危险特性:
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及刺激性,对人体有特别严重的伤害;对货物、金属、玻璃、陶器、容器、运输工具及其设备造成不同程度的腐蚀。
腐蚀性物质中很多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些能产生或挥发有毒气体而引起中毒。
Ø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具有多种的危险特性,每一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的特性都载于有关该物质或物品的各个明细表中。
三、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技术条件
(一)装运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
装运危险货物只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并辅以谨慎操作,就可以达到安全运输的目的。
若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积续、隔离均符合“危规”的要求,那么运输工具本身的构造、设备是否也达到装运危险货物的要求,就成为确保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了。
运输工具既需要符合运输安全的基本条件,又必须适应装载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
例如,船舶要满足建造规范,稳性规范和抗沉规范等。
按照这些规范建造的船舶,能够满足装运货物的基本要求。
(二)危险货物的承运及其装运与积载要求
1.装运危险货物的运输工具条件
装运危险货物应采用优质运输工具;应有可靠的电器连接装置或避雷装置;同时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如防火、救灾的设备。
装运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及遇湿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都应符合相应的运输要求。
2.危险货物的承运要求
(1)具有合格的包装:
包装的材质、形式、包装方法及包装封口等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包装制作恰当,且状况完好;包装的内表面与被运输内装物质接触时,应具有不致发生危险性反应的特性;包装应坚固,具有一定的强度,能经受得住装卸及运输方式的一般风险;液体包装容器内要有适当的衬垫,在布置上应能防止货物移动;所采用的吸收材料,在数量上应足够吸收液体,防止由于容器万一破裂时所造成的货物外漏。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要求,并被主管部门确认,取得“包装适用证书”方可使用。
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经有关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取得“包装检验证明书”。
(2)具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及标牌:
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应标有其内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的耐久标记。
其标注方法应符合运输与包装的要求。
标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后仍然清晰。
含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还应标以耐久的海洋污染物标记。
除另有规定者(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没有特殊的标志要求)外,一切盛装有危险货的包件应有适当的识别标志、图案标志或标牌,以表明货物的危险性质。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危险货物的包件,应贴主标志和副标志。
副标志下角无类别号,以示主、副区别。
一般在物质明细表中都应注明主、副标志。
(3)具有正常完备的托运单:
证托运人提交的危险货物申报单内必须填写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数量、货物的类别及细分类(对第1-4物质和物品还应说明配装类及积载需求)、联合国编号(托运“限量内危险货物”无此要求)以及“国际危规”页码。
并需出具危险货物包装审核单位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及危险货包装检验机构签署的“包装检验证明书”。
在危险货物申报单中应附有说明该交付托运的危险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和妥善地加上了标记、标志和标牌以及合适的装运状态的证明书或声明书。
如危险货物系海洋污染物(凡含有10%或以上的一种成几种对海洋会造成污染的以及含有1%以上对海洋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潜在污染的溶液或混合物),应标明“海洋污染物”。
托运“国际危规”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时,应填报“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
对放射性物品还应提交有关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在运输前取得装箱部门提供的、经有关法定机关或监装机关签发的“危险货物装箱证明”。
采用水运方式,则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列明船上所装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殊清单或舱单。
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并注明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的货物积载图可以代替此种特殊清单或舱单。
(三)危险货物的装运与积载要求及注意事项
要认真核对货主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理化特性、所属类别、包装数量、积载要求、消防急救措施及对运输管理的要求等。
对性质不清的货物,必须搞清其性质。
对“国际危规”品名表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即对运物中不常见的或国际贸易中的新产品,其性质属该类别定义范围内,并在各类中授予了联合国编号,但在该规则中未列出具体名称的物质或物品),应要求托运单位提交“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
在装运前,须认真检查包装和标志,对具有多种危险性质的货物.应坚持标贴副标志。
凡不符合规定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律不接受托运。
如运输设备有明显缺陷,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改装。
装运危险货物时,必须事先对运输设备、装进行临时检验。
在检查认可合格,并取得“合格装运危险品证书”后,方可接受承运。
任务二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作业及规范
任务导读
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装运,可以大大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那么危险货物应如何进行装箱作业,具体有哪些配载、积载、固定的要求?
装箱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才能确保运输的安全?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装卸、堆存过程中,又有哪些安全操作规范?
一、集装箱危险货物的装箱作业
(一)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积载的一般要求
1.适箱货物
适箱货物是指适合装箱的危险货物。
一般是指包装完好,符合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2.配装要求
是指相容货物允许在同一箱内装配。
危险货物的箱内配装应按配装表的要求进行配装。
3.隔离要求
是指按隔离要求将危险货物用不容易与其发生反应的货物(危险货物、普通货物)进行有效隔离。
4.安放与固定
箱内货物之间或货物与箱壁之间有空隙,在运输和航行途中会造成货物的移动或碰撞,这样不但会引起箱内货物的损坏、箱体的损坏,还会造成一定的危险性。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箱内的危险货物进行固定。
(二)集装箱内危险货物的配装
1、爆炸品的配装
(1)爆炸品之间的配装
《国际危规》将第1类危险货物分成12个配装类,我国《水路危规》将第1类危险货物也分成12个配装类。
爆炸品之间的配装,应严格按爆炸品配装类的规定进行配装。
爆炸品之间的配装,一般将性质相似的、类划分为同一配装类,并根据不同的配装类提出相应的隔离要求,属于同一配装类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运输,属于不同配装组的爆炸品原则上不能放在一起运输。
(2)爆炸品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配装
这是第1类危险货物与第2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爆炸品发生爆炸或燃烧后,极易引起气体钢瓶的爆炸,故一般都不得与第2类危险货物配装。
并且,易燃气体与爆炸品应按“隔离4”的要求进行隔离,不易燃气体与爆炸品应按“隔离1.11“的要求进行隔离(但可同舱)。
(3)爆炸品与第3类、第4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爆炸品与第3类、第4类危险货物均不能配装,第3类危险货物与第1类危险货物应按“隔离4”的要求进行隔离。
(4)爆炸品与第5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第5类危险货物除具有较强的氧化性外,很多还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故不能与第1类危险货物配装。
(5)爆炸品与第6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第6类危险货物具有较强的毒性和感染性,一旦发生事故,会使损害扩大,施救困难,故不能与第1类危险货物配装。
(6)爆炸品与第8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很多腐蚀品易与爆炸品发生化学反应,很多还具有易燃性,故不能与爆炸品配装。
2、第2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1)第2类危险货物与第3类、第4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2.1项危险货物与第3类、第4类危险货物不得配装;2.2项与自燃物品可同舱积载,但需按“隔离1.11“隔离。
(2)第2类危险货物与第5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2.1项危险货物与5.1项危险货物不得配装;第2类危险货物与5.2项危险货物不得配装。
3、第3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第3类危险货物与第4类危险货物不得配装;第3类危险货物与第5类危险货物需按隔离表进行配装。
4、第4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4.3项危险货物不得与酸性腐蚀品配装。
5、第5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5.1项危险货物与5.2项危险货物不得配装;第5类危险货物与第8类危险货物不得配装。
6、第7类危险货物的配装
第7类危险货物不得与除第6类危险货物以外的其他类危险货物同舱积载。
(三)各类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的积载与固定
一般要求:
积载:
符合配装要求和隔离要求。
固定:
固定物体用的结构、装置、用具及材料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箱内固定的方法要合适恰当;各类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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