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服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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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手册
劳服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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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定向投送系列手册之二
劳动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汇编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编
前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学习了解、掌握并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正确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保证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能够切实享受自身的合法权益;便于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组织人员对现行有效的、主要涉及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集和整理,以期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贯彻、宣传和学习,为我市经济在鲁中地区率先崛起、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手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为减免税概述;第三部分介绍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四部分为劳动和社会福利企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第五部分为常见问题答疑。
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的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在学习和执行中参照对应文件;如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与调整,以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广大纳税人在学习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
感谢对我市地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00六年五月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
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
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
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
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
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
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
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劳动和社会福利企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民政福利企业免税。
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4]155号)
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福利彩票收入不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59号)
3、民政福利项目免税。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
4、福利募捐发行收入免税。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4]127号)
(二)资源税
灾害事故减免。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条例第7条)
(三)企业所得税
1、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城镇集体、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财税字[1994]001号)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财税[2003]192号、国税发[2003]103号)
3、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B、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C、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D、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E、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F、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出租的房地产以及其他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照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鲁地税函[2000]277号、鲁地税函[2005]134号)
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
(五)个人所得税
1、福利彩票奖全免。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2、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
3、老年服务捐赠扣除,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0]97号)
(六)增值税
1、民政福利企业从1994年起,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国税发[1994]155号)
原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2、民政福利企业具体的优惠政策:
第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第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返还办法是:
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五、常见问题答疑
1、企业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时,如果出现同时可享受两项以上的优惠政策,怎么办?
企业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时,如果出现同时可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中,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不能将几项优惠政策加起来享受,也不得将税收优惠跨年度分别享受。
2、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需准备那些申报材料?
(1)纳税人书面请示;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3)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6)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7)劳服企业从业人员名单,符合劳服企业标准的县以上工会部门办企业,需报县以上工会部门颁发的《富余人员证明书》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名单。
3、劳服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于年底前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区县地税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减免申报材料:
1、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加工型劳跟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老年服务机构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
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6、各种税收优惠返还或退税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74号文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
7、福利企业的“四表一册”具体指什么?
“四表一册”指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8、福利生产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于年底前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区县地税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
9、福利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需要那些申报材料?
(1)纳税人书面请示;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3)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6)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福利企业年检证明;(7)福利企业“四残”人员名单;(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本结构证明。
10、福利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有那些注意事项?
(1)符合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一定要具有民政、街道、居委会、村委等部门的投资;
(2)智力残疾也作为残疾人员对待;(3)如果该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超过50%,审批时要注意国税部门是否办理了增值税退税。
11、何为新办企业?
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12、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问题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13、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那些条件?
第一、1994年1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局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包括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第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第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分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4、民政福利企业的哪些项目不得享受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第二、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务。
第四、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活无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第五、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15、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券等中奖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吗?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券和民政部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12号、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函[1998]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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