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章国家形式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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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章国家形式汇编
第四章国家形式
这节需要掌握的:
1、国家形式的含义、内容及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内容。
4、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有何优越性。
5、如何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分类及各自特征。
7、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特征。
8、行政区划的含义、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的内容及审批权主体。
9、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自治机关及自治权的具体内容。
10、特别行政区的含义及具体体现,与中央权力分配关系。
第一节国家形式概说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国家形式是指国家外在的表现,这种外在表现指国家的物质外壳,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
国家权力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设置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实现的,由于国家机关既有中央国家机关也有地方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各自也有不同职能的机关,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国家机关就是国家形式。
根据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不同,可分为横向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和纵向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前者称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后者称为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
另外,国旗、国微、国歌和首都是国家象征,也是国家外在表现,属于国家形式范围。
因此,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三个方面内容。
二、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
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有密切联系,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制约并决定国家形
式。
特定的国家形式总是要反映并体现某一国家性质,而国家性质也必须借助国家形式才能得到反映。
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国家性质相同,国家形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如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可以完全不同,而国家形式某些方面相同,并不能说明这样国家的国家性质就完全相同。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由于国家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
织的暴力,统治阶级运用这种暴力的目的在于反对敌人,保护自己,巩固其统治阶级的地位。
因此,不同类型国家的统治阶级必然要采取一种适合自己行使暴力的方式方法,选择一种最适合其实现统治职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同时,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还意味着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然而,我们说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决不意味着同一历史类型、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只能有一种国家形式。
事实上,决定一个国家到底采取何种国家形式,除国家性质的因素外,还有历史因素、民族因素、地理因素等诸多方面,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性质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如果说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是它们之间相互关系
的一个方面,那么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这也就是说,如果统治阶级所选择的国家形式有利于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就能够促进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否则就会引起国家的衰亡。
在人类国家发展史上,各种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延续比较长的时间,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形式适应了国家性质的需要。
这一点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十分明显。
三、国家形式与宪法
国家形式是体现国家性质、实现国家职能的必备手段,它们构成国家基本制度,作为
根本大法的宪法必然要规定国家形式。
因此,国家形式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从各国宪法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关于国家机关的条文占的篇幅都比较大,如我国宪法文件中有一半是关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文件甚至绝大多数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规定,如美国宪法。
有学者认为,所有称之为宪法的法律文件,在内容方面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要规定国家机关和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权利虽然是宪法的最终目的,但这是通过确定国家机关设置来实现的,因此,规定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的首要任务,甚至于宪法可以不规定公民权利,但必须规定国家机关,如美国宪法制定时就没有规定公民权利,仅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与地方的分权。
这表明作为国家形式是国家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二节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实质是指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是如何分配,特别是在中央一级国家机关是如何分配的。
因此,它反映的是国家权力横向分配问题,或者说体现的是国家权力横向配置问题。
(有的学者或有的教材将政权组织形式与政体进行区分,认为二者不同,笔者认为二者是一致的。
)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都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国家性质是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政权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
总体而言,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
没有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性质无从体现,没有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无从存在。
一方面,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的存在形态。
另一方面,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和反映,对国家性质有能动的反作用。
当一国统治阶级采取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国家形式,这个国家的统治就能长久,反之,则这个国家会面临崩溃和瓦解的命运。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根据国家阶级性质不同,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政权组织形式可分为奴隶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封建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权力主体相互关系不同,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权力归属于君主个人,而共和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权力归属于大多数人。
奴隶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除君主制之外,还有贵族共和制(古罗马有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古希腊雅典属民主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
封建制国家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专制政权组织形式,但在中世纪的地中海意大利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出现过城市共和国,15世纪波兰也出现过共和国。
资本主义国家即有君主政权组织形式也有共和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
下面主要介绍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君主制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君主是否享有实际权力,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二种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君主制是指君主是国家实际上的权力中心,虽然有议会和宪法,但君主权力受宪法制约较少,议会相反受君主制约。
如:
约旦、尼泊尔、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就是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君主制是指君主仅是名义上最高统治者,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行政机关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二者之间存在连带责任。
目前世界范围内,如:
英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等国都是议会君主制国家。
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职权的行使方式以及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为标准,资本主义国家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又可区分为:
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委员会制。
各种政权组织形式具体特征如下:
议会共和制,总统由选举产生,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不掌握国家实际权力,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由议会下议院占多数议席的政党领袖组阁产生,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二者相互之间通过不信任案和提前解散下议院保持平衡和制约关系。
如德国、意大利、印度等国。
总统共和制,总统和议会议员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对选民负责,行使国家行政权,不对议会负责,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
国会可以通过弹劾案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而行政首长通过否决法案实现对议会的制约,总统不能解散议会。
如美国、法国、俄罗斯、阿富汉等国。
委员会制,是指行政机关由七人组成的委员会,它们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和制约,但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迫使行政机关辞职。
目前世界范围内容,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指瑞士。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它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具体来说它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
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环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可能每个人直接行使国家权力,选举产生代表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是一种最佳的代用办法。
在我国,基于普遍选举的原则,人民依据法律直接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依据间接选举的程序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行使着国家权力。
依代表个人的产生而言,每一个人民代表是选举他的选民的意志的汇集,因此,每个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监督往往以本选区为限。
但从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来看,人民代表整体上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参政议政以及投票表决时,应当立足于全局、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2)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同样是集体地行使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统一行使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全面地、全权地行使国家权力。
(3)其它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它可以进行权力分工。
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直接行使一些具体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它的国家机关,授权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
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它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而且会期不长,所以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作为闭会期间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它国家机关均应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直接表现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以及我国人民意志的统一性。
(4)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机关则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的行使者,必须遵循所有者的意志。
缺乏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环节就有可能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有可能分割行使者与所有者,就有可能最终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其性质。
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受人民监督的方式有很多种。
如人民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等等。
只有接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真正的民主的制度。
人大制度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现方式,它描述了国家权力如何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如何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相互关系如何、国家权力又如何回归于人民、对人民负责。
因此,我们说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在中国近代史上,各个阶段、各种社会势力围绕着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曾提出各种主张,进行过各种尝试。
但历史证明,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中国都行不通。
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指导下,摸索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几十年来的建设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法律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有效的人民同代表密切联系的通道和途径,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有助于人民管理国家的意志在国家管理中贯彻和实现。
如果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族特性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还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方面作了许多规定,如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应有与其民族关系状况相适应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在各级人大中,有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领导职务;在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上,设置了民族事务机构。
这些特别规定都有助于保证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运作来看,人民代表大制度最能实现民主集中制。
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较好地兼顾了民主与效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能够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行使和运用国家权力。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又依法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在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分别赋予这些机关以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职权,实现了权力的合理分工和配置。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中央管理国家过程中实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管理地方事务,在地方范围内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这种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配置,既保证了中央和地方的领导,又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
3、人大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主要是有关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运用和实现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通常包含许多内容,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工会制度、军事制度、司法制度等等。
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凝聚、协调各种具体制度的作用,支配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是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体现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如在我国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代表都处于绝对的多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8人,其中工人332人,农民280人,工农代表占20.%;知识分子代表649人,占21.7%;干部842人,占28.2%;解放军占267人,占8.9%;华侨36人,占1.2%。
由此可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代表人数达到了2/3以上,国家权力牢固地掌握在人民之自己手中。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整个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置于人民的充分监督之下,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它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它一经确立,即成为国家其它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国家立法权,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其它制度,如公务员制度、司法制度、工会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政治制度产生的源泉,在政治制度中处于主导和支配性地位。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我国有许多政治制度,每一种政治制度不同程度、不同角度地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生活。
但大多数都只是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全面地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展现人民最普遍、最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的全貌,可以说政治生活的运行以及政治组织制度无不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得到体现,虽然不十分具体,但却是全貌的体现。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权利。
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有很多,但人民代表代表会制度是最基本的形式。
一方面参与的对象十分广泛,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有人民代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内,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大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1871年在法国革命中产生的巴黎公社对解决无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产生了重要的指导意义,1917年在俄国革命中产生的苏维埃也为无产阶级国家建立政权组织形式率先做出了典范。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我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自己在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中创建起来的。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组织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萌芽。
1925年省港工人大罢工,出现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1927年上海工人起义,成立了市民大会,并由市民大会选举市民政府。
同时在农民运动中产生了农民协会,农民提出“一切权力归农会”的政治要求。
土地革命时期,在红色根据地,就出现了一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1931年,在
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确立了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在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政权机关,人民委员会则是行政机关。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分别成立乡、县、边区参议会,并由参议会选举产生乡、县、边区人民政府。
参议会由人民采取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实行共产党员、党外进步人士、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
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位党外人士充任。
该政权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已经出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许多解放区实行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在原来的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后来逐步扩大适用于乡、市、及至省。
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54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尽管共同纲领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但由于许多条件还不成熟,于是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则由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种过渡形式,为正式建立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
1953年3月,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于是全国范围内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并逐级召开了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制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名存实亡,国家机构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不举行会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65年1月4日结束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后连续10年未召开过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革命委员会”取而代之。
1978年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恢复和发展时期。
1978年的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撤换和质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
1982年宪法则进一步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经验,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历经萌芽、雏形、初步发展、正式确立、曲折低谷以及恢复、发展等阶段,一方面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是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符合的,因而也是有利于人民民主的。
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使其能充分履行宪
法赋予的职责。
当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它机关、组织的关系,增强人大的独立性,为其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正确处理好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坚持的执政党的领导;同
级党组织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
2、处理好与同级行政机关的关系。
积极主动接受监督。
3、处理好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二)加强各级人大自身建设,便于人大充分行使自己职权。
1、健全组织机构建设。
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
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
增加专职代表或常委会委员人数。
2、完善人大各项制度建设。
会议制度,会议时间、期限应法定化。
人大常委会与代表
联系制度;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代表视察制度。
3、加强人大代表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
六、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种类
1、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重点在于它是确立一种分配中央与地方、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权力关系的一种原则,而中央与地方、整体与组成部分建立在国家内部区域的划分上。
因此,国家结构形式涵盖了领土结构的形式以及权力分配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性质有密切联系。
由于国家结构形式实质是对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因此,以规范国家权力为直接目的的宪法必然对此作出规定。
世界各国根据不同情况对自己的国家结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2、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
自奴隶制国家出现后,按地域来划分行政区就成为一种主要的标准。
但由于各国不同的国情,调整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原则和方式并不一致。
综观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即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其特征表现为:
(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整体是一个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独立主体,国内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依据成员国之间联合的紧密程度不同,近代复合制国家可划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均保留有自己独立的主权;邦联不存在中央机关,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仅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由于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所以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历史上出现过的邦联主要有:
1778年至1789年的北美邦联;1815年至1848年的瑞士同盟;1820年至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1982年至今的塞冈邦联。
现代某些国家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合,也可视作一种新的邦联形式,如欧洲联盟,前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现已由经济联盟发展为政治联盟。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其特征表现为:
(1)从法律体系看,联邦有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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