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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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协议
…………公司家庭居室
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签订双方:
发包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暂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公司所承接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1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承包内容
2.1在合同期内双方建立劳务承包合作机制,甲方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乙方。
2.2甲方将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乙方前,应将与甲方委托人(以下简称业主)签订的施工图、工程预算书明白无误的告知乙方并填写派工单乙方在派工单签字确认后,视同双方承包关系开始履行。
2.3承包内容及范围:
施工图、工程预算书、工程签证单中规定的内容
2.4乙方同意甲方委托后,即意味着:
2.4.1乙方必须完成上述施工内容中所有项目;
2.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断或修改所有内容。
第三条、甲方工作:
3.1负责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客户签定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等必要的
施工基础资料,准确及时的向乙方做施工前的设计交底。
3.2负责对工程的设计、工程变更的确认,如有变更及时向乙方下达变更指令。
3.3负责乙方与业主就工程相关问题的协调。
3.4执行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乙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有不服从甲方协调安排时,甲方有权勒令其离岗并清出施工现场。
3.5负责现场指导、监督、检查,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有权随时指出并发出整改指命。
3.6对于下达乙方的合理指令若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劳务队伍执行该指示所要求进行的工程,并将该项费用从乙方的计价款中扣除,或作为债项而向乙方追讨。
3.7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8工程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并签暑有关文件。
3.9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工程施工中的用工情况,并对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3.10甲方对于乙方在施工时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及发生不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必要制止措施。
3.11甲方有义务负责乙方入场前的各项工程交底协助办理物业管理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乙方工作:
4.1在施工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施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履
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流程,按图施工,规范操作,安全生产,做到工程质量达标及按期完成每一劳务分包工程。
4.2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负责维护好成品及居室内的原有设施。
4.3服从甲方的一切指令,包括但不限于:
进度要求、质量要求、整改
要求、罚款通知等。
按甲方要求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活动。
4.4以楚雄明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分子自居,对外展示公司的良好形
象和风尚,约束自身言行举止,在施工现场不得有任何违返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的行为。
4.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6负责其为承接甲方工程所雇佣施工人员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保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无工伤事故、无事故隐患。
如果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7负责协调甲方设计师、监理、预结算人员办理工程变更事宜。
4.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客户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9在甲方依本协议、派工单的约定正常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无故拖欠、克扣为其因承接甲方工程所雇佣施工人员的工资。
如经发现,在该事宜未妥善解决前,公司将不再向乙方委派其他工程施工任务及停止拨付一切工程款。
4.10在本协议约定的承包期限内,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指派的工程。
4.11由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因此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关系,不得代理超越甲方同业主、监理公司的工作关系。
凡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私自从业主办理的相关工程验收、工程签证等资料,甲方有权予以否认。
4.12甲方客户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尾款由乙方负责催缴至甲方财务部,乙方不得代收。
第五条、工程工期
5.1乙方应按派工单约定的工期时限完成施工任务;
5.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交付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5.2.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2.2不可抗力;
5.2.3停水、停电、节假日或物业管理部门原因要求暂时停工;
5.2.4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5.2.5因甲方客户原因造成的延误或甲方客户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3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交付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5.3.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5.3.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3.3非甲乙双方直接原因,所造成工期延长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其责任。
5.4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形,乙方需及时获得经甲方或甲方客户签字确认的工程延期单否则工程竣工后再提及,公司可不予采纳,所造成的后果及违约金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5.5甲方未按约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6因乙方的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延误按派工单约定标准执行违约处罚。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控制
6.1动工报审:
乙方接受甲方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后依据甲方要求时间内
完成下列工作报甲方工程部现场检验评定合格合方能正式动工:
6.1.1开工进场时结合施工方案,对原土建、水、电、防水及原房设备、设施等进行质量确认,并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6.1.2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图纸和预算细致推敲,并确定完全理解和接受图纸和预算;如发现图纸或预算有误,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并要求甲方发出书面指示;
6.1.3若乙方未按第6.1.1条、第6.1.2条要求完成开工前核实工作,任何日后因此而引起的延误及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
6.1.4依据甲方公司《现场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最终确定的施工方案
完成正式动工前施工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
6.2依据总工期的约定结合最终确定的施工方案,制定并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由甲方认可。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甲方需要对施工任务内容或进度计划安排进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调整计划并按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第七条、施工材料管理:
7.1乙方在承包甲方装饰装修工程时应由其提供的施工辅料,应严格按照甲方有关材料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甲方指定材料品牌并在指定处购买并确保按质、按量使用。
7.2乙方购买进场的所有施工材料、设备、设施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均须上报甲方监理检验合格后通知客户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方能用于施工。
7.3客户提供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设施,乙方均需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能用于施工。
如经检验存在影响施工质量达标情形的,应将使用该材料施工后存在的问题书面告知客户并经客户签字确认,按客户回复意见确定是否将该材料用于施工,否则后期出现影响质量达标情形的均按施工质量不合格认定,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材料,有不可推卸的检查验收义务。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乙方、甲方或业主采购供应,均不解除乙方对承包工程所有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责任。
所有验收不合格材料均不得用于施工。
第八条、工程质量与检验
8.1质量责任
8.1.1乙方须对其施工范围的质量以及工序影响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全责。
8.1.2若乙方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判定依据甲方颁发的有关文件和指令执行施工将会产生质量缺陷,乙方有责任将情况如实和及时的汇报甲方。
8.1.3乙方须在施工过程中对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工地上所有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工序等在施工前组织甲方监理及相关各方进行全面现场查验、商洽、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8.2质量标准
8.2.1质量标准为甲方与甲方客户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明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艺标准。
具体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不低于行业相关工程的质量规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针对特殊工序的质量要求,甲方的企业标准可能高于行业标准,乙方也必须满足甲方企业标准的要求,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8.2.2若各部分技术规范条款说明相互之间存有矛盾,乙方应按甲方澄清的规定执行。
8.2.3工程质量须严格按行业通用并经甲方指定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施工。
乙方若需更改施工技术,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否则需承担一切后果。
8.3质量检查程序
8.3.1乙方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自检。
8.3.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例行检查、检验和指导,接受甲方客户、客户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检验条件。
8.3.3所有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隐蔽工程在装修工序隐蔽前未经甲方现场检验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在通知甲方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8.3.4当乙方认为承包任务中的每道工序已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组织相关工序检查,检查合格后乙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的,乙方需执行甲方的相应处理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并承担因改正所造成的费用与时间损失。
8.3.5经甲方工程部确定的特殊工序、关键工序乙方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甲方质检主员于施工同时现场旁站检查。
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需拆除重做。
8.3.6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甲方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4甲方监理根据检验情况,填写质量检验记录表,对不合格事项明确整改内容及期限,跟踪整改进度。
乙方拒绝进行整改或拖延整改时间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
9.1质量保证金
9.1.1每个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乙方应交纳承包总价的2%于甲方,作为对施工质量和维修的保障,此费用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项目结算款中扣除。
9.1.2质量保证金在其工程项目达到合同保修期满后,未发现存在施工质量或者材料质量问题,或者虽发现存在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问题但乙方已经彻底解决甲方应3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保修责任
10.1乙方须对其承包各工程施工范围的一切施工内容或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承担保修责任。
10.2按合同内容乙方提供的小加电、卫浴设备、电器设备等,按生产企业或行业规定实行保修。
10.3在保修期内的报修,实行免费服务,但不含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保修项目。
10.4若合同书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场及最迟在甲方要求修补的日期前完成修补、更换或返工。
10.5当乙方认为已履行了保修责任,须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10.6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及完成有关的保修工作。
10.7若乙方违返第10.6条、则甲方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代为进行处理。
由此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的工程质保金、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应得款项中扣除;仍不足以负担的,不足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另行追偿。
10.8超时保修:
保修日期超出、保修范围超出实行有偿服务。
10.9保修时限:
10.9.1保修期自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10.9.2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等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年;
10.9.3合同范围内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年;
10.9.4水电抢急修,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到现场。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
11.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公司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所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全过程责任,施工中乙方若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1.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规章,对所雇用的劳务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遵纪守法教育。
11.3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与施工相适应的安全专(兼)职主管人员,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11.4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先令乙方停工整改,乙方必须在整改完毕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1.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落实防护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11.6乙方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要积极参加甲方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配合甲方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条例。
11.7乙方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劳动保护用品要佩带齐全,实行强制性佩带,不佩带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1.8乙方必须建立班前安全交底、检查等安全活动制度。
11.9乙方在施工期间,使用煤气、水、电、火等应注意安全,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
11.10施工现场乙方自行施工所需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应保证其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还需满足甲方管理要求,因乙方未正确、规范使用这些施工机械、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11.11工程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均系乙方雇员,仅与乙方存在相关劳动或雇用关系,其所有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程意外保险及其它相关法定雇主之义务均由乙方一并承担,工程施工人员就其施工内容向乙方负责,乙方就施工工程的施工质量向甲方负责。
11.1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培训工作,费用由乙方自理。
11.1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已的见解
第十二条、验收
12.1甲方将按施工进度组织业主对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及整体验收:
12.1.1材料验收;
12.1.2电气、给排水管道安装、防水等隐蔽工程验收;
12.1.3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中期验收;
12.1.3竣工整体验收;
12.2材料验收按照本合同施工材料管理约定执行。
12.3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有,电气隐蔽工程(封闭前),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贴瓷砖前),吊顶龙骨基层(安装封面材料前),隔墙龙骨基层(安装封面材料前)等。
12.4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或业主组织的验收工作。
12.5乙方自检合格报甲方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甲方须提前2天通知业主进行阶段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工程验收单。
工程验收单不减轻和解除乙方应负的保修及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价款
13.1本合同属于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合同。
13.2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依据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预算书及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总价计算方式,在计算甲方与业主间的工程结算总价基础上,参照下表标准计算乙方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
每平米综合总价
(单位:
元)
劳务分包综合工费结算总价计算比例
85%
83%
81%
79%
78%
75%
72%
70%
65%
>300
/
≥300,<350
/
≥350,<400
/
≥400,<500
/
≥500,<600
/
≥600,<750
/
≥750,<900
/
≥900,<1100
/
≥1100,<1300
/
注:
以上提点为工程直接费,不含甲方与甲方客户签订的工程预算书中工程间接费及相关主材费用
13.3本协议书所列的劳务分包的综合工费总价已包含完成工程劳务及相关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
13.4工序劳务承包综合工费总价视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含但并不限于如下费用:
13.4.1劳务、辅助劳务作业的材料机具设备使用费;装饰材料运输及搬运费;质检费;工程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劳务作业管理费;临时工程费;工程维护费;缺陷修复费;劳务人员保险费;利润等费用。
13.4.2所有满足合同文件要求的责任、义务及风险的有关费用。
13.4.3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经综合或分摊计入劳务承包的综合工费单价之中。
13.5劳务承包综合工费总价为不含税价格。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
14.1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书面“工程签证单”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14.2变更程序
14.2.1设计有误或原房装饰装修施工基础质量原因,在施工前存在无法施工、影响质量达标、影响装饰效果或使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监理提出书面意见,由甲方监理联系设计部、乙方共同协商处置意见,由设计师编制工程变更单并与客户办理签证手续;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变更要求并积极协助设计师办理变更签证手续且已施工项目的,无论发生任何后果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4.2.2施工过程中客户提出变更意向,设计师应于第一时间联系乙方告知客户变更意图,确认该项变更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情况,并与乙方形成书面记录。
设计师应将损失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客户确需变更的应将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情况在变更单内注明。
14.2.3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接到设计师通知或客户本人通知变更意图后,应准确告知相关变更项目的施工组织或现场施工进度情况、变更存在的损失情况,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的施工组织或现场施工。
第十五条:
劳务费的支付与结算
15.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5.1.1工程没有预付款,进场后不支付劳务费甲方每半个月对乙方已完成的工序进行检验和工程量测算,依据甲方与客户签订工程预算书项目单价按已完合格工序工程量计价金额的70%核定支付金额。
15.2工程结算:
15.2.1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要求乙方将整套施工资料补齐交甲方技经部。
15.2.2甲方技经部接乙方提交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进入甲方客户工程结算程序,内编制完成“工程量计价清单”、“工程结算书”通知乙方核对,乙方需于内完成核对工作。
15.2.3甲乙双方确认的与业主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甲乙双方劳务分包费结算的依据。
若与业主结算核对中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不予认可或扣减的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
15.2.4“工程量计价清单”、“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负责联系甲方技经部及客户共同确认“工程结算书”、签证“工程结算确认单”、填写工程保修单,收齐工程尾款后向客户办理移交手续。
15.2.5甲方向客户收齐工程尾款后,进入与乙方的劳务承包费用结算程序,填写“劳务分包费结算确认单”。
15.2.6劳务分包费结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技经部对工程款支付审请表中技经部意见部份填写支付审批意见后,乙方将“工程款支付审请表”、“工程量计价清单”、“工程结算书”、“劳务分包费结算确认单”交甲方财务部签收,财务部签收后日内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核后将相关款项支付乙方。
15.3遇特殊情况的结算
15.3.1乙方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各项指标则按合同约定结算,达不到即未能如期、按质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则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实行向下浮动的原则结算,即:
文明安全施工经考评达不到合同要求,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按第十三条、13.2标准再下浮%结算。
15.3.2因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被调整的项量按工程预算书单价的150%从乙方承包价中扣除。
15.3.3因乙方存在违返本合约或甲方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行为被甲方客户投诉,经甲方工程部核实无误的,每次投诉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按第十三条、13.2标准再下浮%结算。
15.3.4因乙方存在违返本合约及甲方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行为在先,甲方客户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解除该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关系更换项目经理并要求其退场,并按下述要求进行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结算:
a、已完工但经检验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以结算;
b、已完工经检验评定合格的完工工序依据实际项量,按实际施工成本下浮%结算。
该款项于单位工程竣工交付并收齐乙方工程结算尾款后
日内支付;
c、已完工经检验评定合格的完工工序不会解除乙方对质量保修责任及质量潜伏缺陷所应承担的其它相应质量责任。
d乙方需于接甲方退场通知后日内退离清场,向甲方技经部提交计价依据并按要求移交相关施工资料,甲方技经部日内完成实际施工成本及损失情况认定,无论乙方是否认可甲方具有最终认定权。
15.3.5因甲方原因非乙方失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按劳务分包综合工费总价计算合理利润低于%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补偿。
但须提供相应有效证据。
15..4如乙方未按要求及时交清相关施工资料,甲方可不予向乙方进行进度款核算或竣工后的劳务分包综合工费结算。
15.5甲方在支付乙方劳务分包款项时有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扣除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违约及终止同
16.1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导致违约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此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的信誉保证金、工程质保金、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应得款项中扣除,仍不足以负担的,不足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另行追偿。
16.2因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或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发生时,给乙方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补偿。
并提供相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7.1.1提交调解仲裁中心仲裁;
17.1.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同时应当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该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索赔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条款(可另附页,附页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附则
1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定书面补充协议。
19.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4本合同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19.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视为本协议的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施工图、工程预算书、派工单、质量检验及验收的各项记录、工程延期单、工程签证单、甲方与业主及乙方间的工程结算资料
发包方(章):
承包方(签字):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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