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监测报告编写培训班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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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报告编写培训班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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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报告编写培训班1
验收监测现场勘察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场勘察时存在的问题
1现场勘察前,首先应获取“环评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保篇)、环评批复”等资料,认真翻阅后,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实地查看,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
不能是企业让看什么监测人员就看什么。
2检查被验收工程厂址是否有变动?
设施是否有出入?
工程中设备、设施是否有变更?
具备不具备验收条件和验收监测条件?
以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等。
应对照环评建议、批复、初设,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查看是否落实了。
避免“看现场就是监测布点”,“签了合同就是现场监测”,“有了问题回头再说”。
应把问题放在现场监测之前,具备条件就验收,不具备就不验收,同时,应如实说明存在问题。
对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分三种情况:
(1)如现场勘察被验收项目无问题,即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2)如环评建议、批复、初设等基本落实,在编写了监测方案后应将被验收项目存在哪些问题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供审批参考。
往往第二种情况占多数。
(3)如果被验收项目主要问题都没落实,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项目现场勘查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并经三级审核、盖章、存档。
为了慎重并加强对监测方案的审查,在报省局审批前,省站将分行业,特别是对造纸、化工、石化或其他行业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如有色金属选矿、冶炼、皮革、印染、化学合成医药等存在问题较大的行业,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监测方案是否通过。
同时,采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否则的话容易出问题,省站早有关于此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二、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归属、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2项目立项、环评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等有关技术文件和批复;
3项目设计的各项生产设施及其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4项目的主要污染源、相应环保措施或设施的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5工程变更、试生产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现场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1充分了解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2充分了解初步设计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
3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及其建设完成情况;
4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保设施和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5对“以新带老”和“改扩建”项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及变化情况;
6对存在委托处理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情况的建设项目,检查接收或处理单位的资质,检查建设项目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等,必要时应对接收或处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7对涉及管理部门有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的建设项目,对涉及区域削减的单位应进行实地勘察,检查落实情况;
8了解污水受纳水体、所在区域空气和噪声的执行标准及级别;
9通过以上工作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范围、执行标准和具体监测内容。
四、现场勘察前应准备资料收集清单
包括:
1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项目的环保局批复意见;
2下一级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3主管工业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函;
4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5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书;
6建设单位关于被验收项目的建设及环保情况文字介绍;
7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及其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8被验收工程的环保设施清单(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指标)及运行
情况自检报告;
9被验收工程的厂区平面图(电子版,框图,厂界周围应标
明周围居民区、单位、农田、道路等距厂界的距离)。
10主要污染源情况(包括a废气:
烟囱数量、高度、出口直
径等;b工业废水:
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等;c生活废水:
排放量;d声源;e固废:
来源、数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
11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现场勘察中应注意的问题
1勘察前要认真审阅环评报告及初步设计,对该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有所了解,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勘察。
2现场勘察时不要被企业“领”着走,避免漏看、漏项问题发生,尤其是污染物排放口的漏项。
3现场勘察时要认真细心,每个环保设施、每个点位都要勘察,了解所有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废气排气筒的直径要丈量。
4注意环评报告书(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建设情况的核对。
对初步设计未能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批复的要求,或环评报告未能预测到、环评批复中也未要求、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但工程建设完成后又出现了环境问题,或初步设计落实了批复要求但在建设中未能实施等情况,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5注意工程建设的生产设施与配套环保设施的对应关系。
现场勘察时应按工艺步骤、工艺管线和排放管线逐步核查,了解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了解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和进行监测点位布设,以避免监测的盲目性。
6注意了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解,首先可通过现场的直接了解,其次是通过对运行单位的运行纪录及日常监测数据与执行标准进行比较。
对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7注意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的考核地点在车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且在处理达标前不能与其他废水混合。
但一些建设项目考虑废水的集中处理问题,将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建设在一个地方。
因此,发现一类污染物处理达标前与其他废水混合或根本未处理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
8注意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调查
为防止污水稀释排放和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不应接纳各种污水,特别是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因此在检查污水排放时,应注意收集管网图并实际调查是否有污水在未经处理达标前就进入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实施清污分流的整改意见。
9试生产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扰民项目的处理
对于此类情况,应了解建设单位解决问题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了解有关监测资料及建设单位整改措施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应对周边单位和居民进行调查。
对于未解决的问题,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在现场监测前落实整改措施,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10工程变更项目的处理
主要分为:
建设项目生产规模的变更;产品产量的变更;建设地点的变更;环保设施和措施的变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应按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环保设施和措施重大变更应有相应的批复。
现场勘察时,应对以上四个方面是否有变更进行核查,如有变更,核查相应的申请报告和批复文件确定变更的合法性,以确定验收监测的内容。
对于未按要求申请变更的,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并按环保局的处理意见继续工作。
11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验收监测的条件
对于没有按照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建设环保设施或落实环保措施的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不具备验收监测条件;对有重大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可以认为其不具备验收条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对于排气筒未设监测控及监测点不具备取样条件的,需通过技术手段创造监测条件;对还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说明情况。
对于企业不仅缺乏有关环保常识,又不配合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其,原则上也应属于不具备验收监测条件,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待企业积极配合后再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的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所涉及的有: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城市港口即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别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验收的主要标准。
所涉及的有: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已被GB4915-2004《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已被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1~3-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DB41/276-2001盐业氯化物排放规范
DB41/389-2004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
3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包括:
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与方法、环境区划和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及导则等。
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即将出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技术导则》等。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主要技术依据和规范。
4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环境容量状况,下达给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也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的总量控制削减指标。
6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
某些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国家标准暂无规定的,可以引用环评或初设使用的ISO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评价,如环评批复引用此标准,则可作为验收的依据。
7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和采样方法。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监测方法。
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监测方法的污染物,其监测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1)国家现行的标准监测方法;
(2)行业现行的标准监测方法;
(3)国际现行的标准监测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监测方法;
(4)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监测方法的污染物的监测,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监测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二、验收监测中标准的使用
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1)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2)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应主要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a.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评标准;
b.进行环评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c.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d.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e.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f.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g.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能交叉执行。
有行业标准时,应首先执行行业标准。
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1)指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a.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质量标准值;
b.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指标,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评报告书(表)》批复中规定的环保设施的效率指标;
c.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照国内其它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三、验收监测中排放标准具体使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标准要“吃透”,会灵活运用。
1应正确按标准的不同时段选用标准限值
1.1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日期确定执行标准时段
常用的这类标准有: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已被GB4915-2004《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新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但应注意:
现有生产线(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或环评报告已通过审批)在2006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4915-1996。
水泥矿山、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16297-1996。
1.2以建设之日或立项之日起确定执行标准时段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已被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276-2001盐业氯化物排放规范
DB41/389-2004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
准)
1.3不分时段的排放标准
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水质标准
2.1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276-2001盐业氯化物排放规范
DB41/389-2004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
准)
2.2环境质量标准按单次测定浓度评述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
2.3废水排放标准中,pH均按单次测定值评述,不能取均值。
2.4同一排放口混合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按各类废水的排放标准以及最高允许排水量核算混合废水的排放限值。
2.5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废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6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7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3废气排放标准
3.1需要换算过量空气系数的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已被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
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1)为什么需要换算过量空气系数?
理论空气需要量:
燃料中各种成分的重量百分数计算出燃料完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称为理论空气需要量。
实际空气需要量:
燃料实际燃烧需要的空气量。
过量空气系数:
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例称为过量空气系数。
锅炉过量空气系数(α)是运行质量的重要特性之一,其值的大小说明了燃烧设备和锅炉运行的完善程度。
α太低,燃烧不完全,烟气中的CO增加,热效率降低;α太高,不参与燃烧反应的冷空气大量送如炉膛,使炉温下降,影响完全燃烧,而且这部分过量的空气还要增温吸热,并随烟气带走热量,降低锅炉的热效率。
因而锅炉(窑)必须换算过量空气系数。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
aGB13223-1996
烟尘:
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第Ⅰ、Ⅱ时段换算为α为1.7时的浓度;第Ⅲ时段换算为α为1.4时的浓度。
SO2:
第Ⅰ、Ⅱ时段不换算α;第Ⅲ时段换算为α为1.4时的浓度。
NOx:
仅对蒸发量≥1000t/h锅炉进行控制,蒸发量<1000t/h锅炉无标准限值。
实测NOx排放浓度换算为α为1.4时的浓度。
bGB13223-2003
实测的烟尘、SO2、NOx排放浓度:
燃煤锅炉按α=1.4折算;燃油锅炉按α=1.2折算;燃气锅炉按α=3.5折算。
(3)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SO2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SO2、NOx排放浓度
α=1.2
(4)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
实测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
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
其他工业炉窑α规定为1.7;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指连续1h采样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同时达到标准限值,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SO2排放浓度与全厂SO2最高允许排放量应同时达到标准限值,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
3.3牵涉到无组织排放的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已被GB4915-2004《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需在上风向设背景点的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SO2、NOx、氟化物需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背景点,下风向监控点测定值减去背景点浓度值。
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需在上风向设背景点,下风向监控点测定值减去背景点浓度值。
其他标准不需要在上风向设背景点。
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10m范围内的最高浓度点。
(2)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3)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时,实行连续lh的采样,或者实行在l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为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采样时间可超过lh(可1天或2天内采样)。
(4)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不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5)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指水泥厂厂区内物料堆放扬尘、物料输送和窑磨机等设备的粉尘泄漏等。
要求在距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或堆场外20m处)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设参考点和监控点。
每个监控点连续采集时间为1~4h次,总采样时间为4h;参考点和监控点同步采样,选取监控点1h均值的最高浓度值(扣除上风向的监测值)。
(6)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指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的泄漏等。
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
每个监控点连续采集时间为1~4h/次,总采样时间为4h;选取监控点1h均值的最大浓度值。
(7)炼焦炉。
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在炉顶的连续采样时间为4h/次。
取1h均值。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仅可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a、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标准中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下列各点必须遵循的原则: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监控点应设于周围界浓度最高点。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设点高度范围为1.5米至15米。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10米范围内布设4个监控点。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由最多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b、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下列各点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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