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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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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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模板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组织名称
类型
集体经济
成员数
成立日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资产情况
集体土地总面积亩,其中未承包到户的亩;
资产总额万元;净资产总额万元;其中资本万元。
业务范围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自愿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同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申领单位填写(填写说明见背面)单位层级组级村级乡(镇)级
组织名称
住所
行政区划
邮政编码
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电子邮箱(选填)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其它
移动电话
座机(选填)
成立日期
成员人数
成员户数
改革类型
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是否完成“村改居”
是否
上级主管部门
是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是否
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代码(选填)
资产信息
集体土地总面积
亩
其中:
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
亩
资产总额
万元
净资产总额
万元
资本
万元
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
股本总额
万元
成员股本总额
万元
集体股本总额
万元
请核对以上信息确认无误后在下方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XX市宝XX县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本集体经济组织住所:
XX市宝XX县乡(镇)村组
第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二)保护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三)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政府划拨给村两委的工作经费除外)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
(四)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管理和监督,接受上级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组织等部门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身份确认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经民主程序确认。
第七条年月日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经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成员名,成员实行固化管理。
第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收益权、监督权;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按股份(份额)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共核实集体土地总面积亩,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
第十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集体土地面积亩、资产元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股数股,不设置集体股。
第十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确权到人、颁证到户、户内共享、长久不变。
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转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但成员个人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成员所持股份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制。
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
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占有权、收益权、权,不享有管理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过半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成员大会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成员代表大会由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按每五至十五户推选1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任期年(3年或5年),并与村支部、村委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5天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组织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理事任期年(3年或5年),与成员代表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控制生产经营风险;
(五)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安全;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参加,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理事长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长(兼任经理)1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年(3年或5年),与理事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等;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3人以上单数)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年(3年或5年),与理事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理事长、经理、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理事长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四)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作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村委会和部分集体成员参加。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贵,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条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贵和程序,采取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展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健全核算体系,建立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真实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状况和财务经营成果。
第三十六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资金来源、经费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理事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未经上述程序审批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三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收益分配制度。
根据当年度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当年度集体资产的净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成员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分配方式为增加股本或直接分配给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可在集体收入为正收益的前提下领取,严禁举债发放管理人员报酬。
第三十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别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5%、5%和10%。
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共事务支出。
第三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年末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
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共同签字,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必须由十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XX市宝XX县xx乡(镇)xxx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4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资料清单
1.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表;
2.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登记表;
3.成员花名册(电子版+纸质版);
4.章程(电子版+纸质版),制定章程的会议记录;
5.村委会成立合作社的申请,乡镇政府的批复文件;
6.理事长、监事长、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信息;
7.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公告,选举公示,选举结果单;
8.成员确认方案(村委会盖章)及制定成员确认方案的会议记录,成员花名册公示图片;
9.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推举理事长、监事长的记录 。
10.提名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会议记录和公示图片,候选人要大于应选举人数。
11.每五至十五户农户推选成员代表的会议记录(农户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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