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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学年论文
儿童流浪行为分析及其干预策略
【摘要】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既有社会结构变迁、家庭功能失调的影响,也是儿童和青少年个体适应不良的结果,因此解决流浪儿童问题需要运用综合发展的策略。
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我国流浪儿童保护机构应有的干预策略包括机构内的行为、学业和就业辅导,机构外的家庭维系服务和社区安置,从而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儿童流浪;干预策略;社会工作
目录
一、儿童流浪行为产生的原因3
(一)社会结构因素:
社会失范和社会联系缺乏而导致的行为问题3
(二)家庭因素:
社会化环境不良导致的行为问题4
(三)个体原因:
自我适应不良导致的行为问题5
二、流浪儿童问题的干预策略———社会工作的视角6
(一)流浪儿童的安置机构6
(二)机构内的服务———行为、学业和就业辅导7
1.行为辅导。
7
2.学业辅导和就业辅导8
(三)机构外的服务———家庭维系服务和社区安置9
1.家庭维系服务9
2.社区安置10
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从消极的收容管理走向了积极的救助服务。
这反映了我国社会政策的意识形态在取向上越来越重视人的“福利权”。
而在生活无着人员中,流浪儿童是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群体。
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
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的占65%,初中以上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从离家次数看,初次流浪的占60%,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占40%。
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国内外的许多研究成果都显示流浪儿童在失去家庭保护的情况下极容易发生危险,这些危险包括被抢劫、被暴力侵害、被利用为犯罪工具甚至被骗或自愿做色情交易。
另外,流浪儿童也容易为了金钱、娱乐刺激或受环境影响、被他人引诱而产生犯罪行为。
流浪儿童的犯罪行为包括偷窃、吸食和贩卖毒品、以身体交易换取金钱、加入黑社会帮派等[1]。
流浪儿童大多数又是学龄儿童,失学、辍学的情况十分严重,失去学校教育的流浪儿童,身心适应不良的状况更加严重,其解决问题和就业谋生的能力也不能得到适当的培养,使他们的成长陷入恶性循环中。
我国对于流浪儿童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探讨,本文试图从流浪儿童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根据流浪儿童问题处置的福利范畴,并结合国际流浪儿童问题处置的经验,提出我国流浪儿童保护服务的策略。
一、儿童流浪行为产生的原因
儿童流浪行为的探讨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从研究文献看,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归纳其对儿童流浪原因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结构因素:
社会失范和社会联系缺乏而导致的行为问题
社会学家迪尔凯姆(1858~1917)的“社会失范”理论(socialanomietheory)认为,在社会急剧变迁和分化的情况下,社会结构不断解组,使得文化目标及规范渐渐失去作用,而产生迷乱。
儿童/青少年所处的环境中,如果没有适当的文化目标或规范对其进行引导和约束,就容易产生偏差行为。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城乡差距加大,贫富差距加大,并出现了文化目标和规范渐渐失去作用的情况。
被成年人控制,以偷窃、抢劫为生的新疆地区流浪儿童现象就反映了这一特征。
具有经商传统的维吾尔族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走遍全国,并积累了一些财富,这对生活在较为贫困的南疆维吾尔聚居区的孩子产生了强大的诱惑力。
他们在遇到一些个人挫折时,很容易跟随朋友甚至不熟悉的人离开家庭。
一些为生活所迫的家长也由于一些眼前的利益,默许、纵容甚至帮助孩子出走为窃。
一些孩子也十分留恋内地城市有吃、有穿、有玩的生活,不愿回家。
显然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新疆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民族历史文化、移民传统的影响,也导致新疆流浪儿童的处理较为棘手。
新疆流浪儿童的偷窃、讨要、抢劫,只构成轻微犯罪,年龄又都在16岁以下,抓住后,语言不通,不好取证,又牵涉少数民族政策问题,很难处罚,严重影响了流入地的社会治安[2]。
美国加州大学学者赫胥(TravisHirschi)1969年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也被称为社会联系理论(socialbondtheory),该理论的基本假设认为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会与社会建立强度大小不同的社会联系(socialbond)来防止个人产生偏差行为。
社会联系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依附(attachment),二是奉献(commitment),三是参与(involvement),四是信仰(believe)。
这些联系存在于传统的家庭、学校、同辈群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这四种社会联系要素的强度越高且越正向,儿童/青少年越不会产生偏差行为。
以父母与子女的社会联系为例,一些研究发现子女对父母的依附关(attachmenttoparent)越强,越会顾及父母的意见和情感,接受父母的价值观,因而出现偏差行为的可能性会比较低[3]。
父母与子女相处时间少,就较难培养亲密的亲子感情,不能很好地了解子女的想法,也就难以采取适当的管教态度和方法,这也是孩子们不喜欢呆在家中,觉得家里很烦,甚至离家出走的原因。
台湾学者姚淑芬对台湾少年离家出走的实证研究发现,这些少年在学校与老师、同学的社会联系因素不强是其离家出走的原因。
如对导致少年离26家出走的“挫折因素”分析中,较集中在与老师关系不好、与同学关系不好、与同学发生冲突、认为学校上课无聊等[1]。
(二)家庭因素:
社会化环境不良导致的行为问题
家庭是个人最早的社会化场所。
在理论探讨方面,美国学者Bowlby(1973)提出的“以早期父母———儿童依附为基础的人格理论(”theoryofpersonalitybasedonearlyparent-childattachment)认为,儿童对母亲的依附行为(attachmentbehavior)及母亲(或替代者)对儿童的照顾行为(caregivingbehavior),使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得到满足,并导致积极和消极的“意象或工作模式”(imageorworkingmodel)。
如果儿童产生积极的工作模式(positiveworkingmodel),其人格发展成为安全、信任、自信的青少年,他将愿意帮助他人,并且勇于向外寻求帮助;相反,如果儿童产生消极的工作模式(negativeworkingmodel),其人格不但难以发展出上述正面特质,而且他将难以对环境及他人产生承诺(engage),即使有所承诺,其互动方式也是操纵性及自利性。
刘继同所访的个案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理论。
如一位13岁的湖北女孩,妈妈在她11岁时因癌症去世,父亲弃她不顾,失去踪影,她因为想钱和想出来看看而随本村成年妇女外出流浪;另一位12岁的江西男孩是因为家庭不好,妈妈不喜欢他,经常打他,因此偷偷外出流浪。
还有一位16岁的四川男孩的妈妈去世了,与奶奶和爸爸生活在一起,因为无人管教而外出流浪[4]。
台湾学者姚淑芬的实证研究指出,台湾少年离家出走的关键因素中,涉及家庭的包括:
一是家庭不温暖。
如父母限制外出、家人不了解孩子、父母管教太严、被父母忽视、与父母沟通不良。
而离家出走的导火索事件,主要是“与父母发生冲突”和认为“不回家家人也不会担心”。
二是父母虐待。
如被父母身体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三是家里经常没有人在家,尤其是父母经常不在家[1]。
(三)个体原因:
自我适应不良导致的行为问题
儿童/青少年的流浪行为是一种寻找自我的过程。
儿童/青少年在发展的过程中寻求个人独立,追求独特性,对离开父母和家庭有较高的认同,他们的这种追求过程会导致自我的分化(self-different),同时也刺激个人化的产生,因此离家出走和流浪的发生率较高。
这种分析被归纳为“再个人化”模式(the“deindividuation”model)。
我国学者尚晓丽所进行的个案调查就有类似的例子,16岁离家出走的男孩李某,性格特征表现为敏感、自负、崇拜英雄,喜欢表现自我,幻想武校学习武术,有表演欲望,一次为报复老师,弄坏了老师摩托车,老师要求赔偿并给予退学处分,因害怕父母惩罚,当天下午与同学一起离家出走,一星期后被家人领回[5]。
刘继同调查的个案中,有一位16岁的河南男孩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家里不好,没有自由,因在学校打架被开除而外出流浪[4]。
儿童/青少年流浪行为是一种人格异常的反社会行为或精神病理现象。
美国Rosenheim
(1940)指出,儿童/青少年离家出走是一种精神病理行为(psychopathologicalact),他们为了解决与父母的持续性冲突,所采取的一种与父母分离的“自我放逐”(self-banishment)行为[1]。
而在变态心理学的探讨中,也将离家列为人格上反社会行为之一。
美国精神学界及心理学界所使用的《心理异常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entalofmentaldisorders,简称DSMIII),就将离家出走作为反社会性型人格异常的指标之一。
刘继同访问的个案中有类似的情况,一位12岁的河南男孩的父母离婚,妈妈不知去向,兄妹二人随父亲生活,父亲脾气异常暴躁,经常无缘无故毒打他,因此十分害怕回家,外出流浪多达200多次。
儿童/青少年发生离家出走行为,一般都是缺乏外在控制力量和内在控制力量所导致的。
美国犯罪学家Reckless1961年提出的抑制理论(containmenttheory)认为,没有规范并不一定导致人产生偏差行为,因为个人的特性及周围的环境可以拥有力量进行调整,这些力量包括内在控制(innercontainment)和外在控制(outercontainment)。
海外的一些研究结果都显示,儿童/青少年的离家出走,与缺乏外在控制力量和内在控制力量有关,在他们的环境中没有任何事情能阻止和影响其离家出走行为,而他们的个人特征也多表现为容易冲动、愤怒、缺乏判断和无助感。
二、流浪儿童问题的干预策略———社会工作的视角
流浪儿童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既有社会结构变迁、家庭功能失调的影响,也是儿童/青少年个体适应不良的结果,因此解决流浪儿童问题也需要运用综合发展的策略,通过国家(政府)、家庭、社区和流浪儿童/青少年本人的共同努力,降低儿童/青少年的离家出走的可能性以及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保障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目前,我国政府在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方面采取了多种多样的积极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而笔者在此希望以提供一种社会工作视角的干预策略,即通过社会工作者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规划和输送,来推动流浪儿童/青少年问题的有效处理。
(一)流浪儿童的安置机构
在欧美国家提供住宿的儿童保护机构,基本上是针对遭遇各类不幸而无法在家庭中居住的儿童/青少年,包括被评估认为不适合居住在原生家庭中的儿童/青少年,也包括主动离开家庭的儿童/青少年,这类安置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6]:
第一类是居住型治疗中心。
这种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适应不良的儿童/青少年。
机构对于想住进来的儿童/青少年有选择权。
尤其是需要特殊治疗的,通常会转介到那些具备更专精服务的机构。
机构主要提供的服务有集体宿舍,教育课程和计划,娱乐和休闲活动,行为问题诊断和矫治等。
第二类是中途之家(HalfwayHouse)。
中途之家帮助那些原先在机构中接受过治疗的儿童/青少年,是为了其能够适应外在社会环境生活而设置的,这种机构主要提供心理辅导、就业安置和就学辅导。
这类机构后来发展出许多应对青少年各种成长需求的功能,安置的功能则有弱化的倾向。
第三类是团体之家(Grouphome)。
团体之家是设在社区中从事替代照顾的寄养家庭,主要收容与父母不合的少年,或者由机构转介能够回到原生家庭或另一个寄养家庭的少年,因此又称为团体寄养家庭。
团体寄养家庭有一对父母提供照顾,他们对社区环境与资源较为熟悉,能够帮助少年适应社区生活。
第四类是安全之家。
这种类型机构是针对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的少年提供的住宿服务,其中住宿前三天只要求晚上11时以前就寝,并规定不得有吸烟、喝酒、性与暴力等偏差行为。
三天之后,少年就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居住接受辅导咨询服务。
而在美国儿童/青少年安置机构的服务内容也较为综合化,根据不同类别的不幸青少年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参见表1)。
而这些服务突出体现了两个取向:
一是除了满足不幸青少年的基本需求外,更强调问题的处理功能(Problem-solvingorientation);二除了提供普通服务外,更根据不幸青少年个体差异提供针对性服务(target-oriented)。
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将流浪儿童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安置。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
“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
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
这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部门协助。
”在上述精神指导下,民政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帮助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兴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截至2003年上半年,民政部在全国已经建成类似机构128个。
(二)机构内的服务———行为、学业和就业辅导
流浪儿童/青少年一般都受过去不良生活经验的影响,产生了扭曲的人格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因为缺乏正常的知识教育而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他们比一般的儿童/青少年有更多的成长需要,需要较多的资源来协助其正常成长,并改变偏差行为[6]。
因此,进入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的儿童/青少年,他们所需要的不仅是一个能够暂时可以栖身和维持温饱的场所,更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运用适当方法提供满足各种需求的服务。
根据我国目前流浪儿童/青少年的基本状况,目前流浪儿童急需开展的是行为、学业和就业辅导。
1.行为辅导。
行为辅导是一种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改变流浪儿童/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服务方法。
行为辅导遵循一定的科学步骤和程序:
首先是对流浪儿童/青少年的行为进行分类。
按照程度不同通常分为三个行为层次:
一是因为不能达到老师、父母的要求而离家出走;二是以离家出走作为手段,达到某种目的;三是习惯性的离家出走。
第二步是观察流浪儿童/青少年的行为表现。
以习惯性离家出走的儿童/青少年为例,在行为或语言上会表现出经常无故缺课、经常无故不回家、结交不良朋友、流连于不当场所、常伴随吸烟、偷窃、赌博、说谎、游荡等偏差行为。
第三步是分析产生行为的原因。
以习惯性离家出走的儿童/青少年为例,其原因可能来自两方面:
一是来自环境因素,如父母、老师期望过高,觉得不被父母、老师接受;父母、老师管教过于严苛;家庭功能失调;逃避同学欺负、课业的压力;逃避处罚。
二是来自个人的因素,如贪玩;意志力薄弱,容易被引诱对学业没有兴趣;受不良朋友的引诱或胁迫;觉得父母、老师不了解自己而有反抗权威或报复心理等等。
最后是提出辅导方案和实施辅导。
以习惯性的离家出走的儿童/青少年为例,辅导策略主要应侧重于心理性方案,如自我了解、自我肯定、人际关系、沟通技巧、如何发泄情绪及自我控制、开发潜能等,而在方法上可以采取小团体辅导和个别辅导。
2.学业辅导和就业辅导
流浪儿童/青少年在救助保护儿童中心安置期间,机构除了进行行为辅导,也需要从更长远的角度关心这些孩子的未来发展,正如美国学者麦尔(Maier)所言,被安置青少年的改变,不仅要消减和矫正不良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帮助个人满足成长的需要。
可见,机构的另一个服务焦点是学业辅导和就业辅导。
根据流浪儿童的年龄、流浪经历,学业辅导主要是针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对已经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但仍有就学愿望的流浪儿童/青少年,也应协助他们能够顺利就学。
就业辅导主要针对初中毕业、15岁以上没有继续求学的儿童/青少年,根据其兴趣接受职业训练。
首先,从理念上看,对流浪儿童学业辅导和就业辅导的重点不是课本知识的传授或某一项职业技术的培训,而是学习动机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多项研究显示,流浪儿童多数来自有困难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他们自信心不足,意志力薄弱,对生活缺乏目标,用著名发展心理学家艾力克森(Erikson)提出的人生成长八阶段理论分析,他们多数没有顺利完成人生发展任务(DepartmentTask),信任(Trust)、自主(Autonomy)、自发(Initative)等发展不理想,尤其是进入青少年期后,遇到外界的诱惑和生活上的冲击时,便会出现困难,因此对流浪儿童学业辅导和就业辅导的重点不是课本知识的传授或某一项职业技术的培训,而是学习动机和就业能力的培养,通过培养重建自尊和自信,使他们有能力正视自己的问题和需要,勇敢面对未来人生的挑战。
美国学者马鲁克(Maluccio)认为可以从增强动机、提升能力和改善环境三方面做出努力,促进被安置青少年的改变[7]。
香港社会工作者姚顺好认为对于不幸青少年的服务目标有三个:
一是增强面对问题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二是提升自我价值,建立积极人生观;三是与家人和好,早
日重返家庭和贡献社会[8]。
而这些理念和目标,成为社会工作者设计服务方案的主要依据。
其次,由于流浪儿童/青少年在救助保护儿童中心是短期的安置,而教育和职业发展都强调
长期的养成和规划。
因此在学业辅导方面,应主要帮助孩子提高学习兴趣、学习时间规划、妥善处理休闲活动安排、如何拒绝诱惑、读书的方法、校园同学关系以及校园暴力的处理、掌握法律知识等。
在就业辅导方面,应主要帮助他们学习规划职业生涯、人际关系处理、沟通技巧、面试技巧等。
再次,机构应与所在社区的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与社区内学校的联系,是为了帮助流浪儿童/青少年在返回家庭前仍能够进入学校课堂学习,不至于过多地耽误学习的进度;而与社区内职业训练机构的联系,可以协助那些以出外打工为名的流浪儿童/青少年以及没有返回家庭可能的年龄较大的青少年,学习一些他们感兴趣、又能谋生的职业技能,为其独立生活提供支持。
最后,在学业辅导和就业辅导过程中,积极倡导和发展协助流浪儿童自立的社会政策和服务方案,也十分重要。
美国1988年开始了一个“转换生活方案”(TransitionalLivingProgram),主要服务对象是那些年龄较大的、基本没有可能重新返回家庭的流浪儿童/青少年。
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是提供高中文凭或职业训练机会;二是训练每天的生活技巧、控制和运用生活费,寻找住处和生涯规划;三是提供个人或团体咨询,协调各种服务支持他们;四是提供外展服务给可能发生变化的儿童/青少年;五是通过需求评估,为流浪儿童设计一个符合其社会化水平、能够促进转换使其独立生活的计划[6]。
(三)机构外的服务———家庭维系服务和社区安置
在我国救助保护儿童中心对流浪儿童的安置属于短期安置,最好的安置方法仍是让孩子回归到原生家庭或独立生活。
但是数据显示,我国目前被救助保护中心安置的流浪儿童中,约有40%有两次离家出走的经历,因此除了机构服务外,孩子所生活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应能够为孩子的家庭提供服务,或在社区实施短期安置,从根本上遏制儿童离家出走行为的关键因素,使他们能够回归社会。
1.家庭维系服务
在欧美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开始重视以家庭为中心的服务(family-centered
services),这种服务强调以维系家庭的完整作为儿童离家安置(out-of-home)的替代模式。
这种服务从对儿童个体的服务转变成为对儿童所处环境家庭的服务。
它重视家庭本身的优势(strength)、家庭自身改变的动机,通过“增权”(empowerment)的过程,使家庭成员发挥优势和潜能,从而使儿童/青少年在家庭中得到妥善的照顾。
家庭维系作为一种积极干预策略具有提供在宅服务、干预方法的多元化、短期性介入干预、重视预防性的政策倡导等特点[9]。
一是提供在宅服务(home-basedservice)。
家庭维系服务最特殊的性质就是在家庭中提供最自然情景下的社会工作服务,可以让社会工作者观察到案主家庭的自然情景,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准确评估流浪儿童/青少年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如儿童虐待、亲子冲突等),并了解家庭本身或衍生的危机因素。
在宅服务还增加了向家庭成员传授管教技巧的机会,社会工作者在与家庭的日常接触中,有效掌握“可教育的机会”(teachingformoment),例如当父母对孩子进行不适当的管教时,工作者可以提供不同的管教策略,增加父母的教育子女技能。
二是多元干预方法。
每个家庭中引起家庭危机的因素及程度各不相同。
青少年离家出走,可能是因为父母婚姻感情不佳,管教观念不统一,也可能是因为父母缺乏有效管教策略与方法,也有可能是受家庭经济压力所困扰等。
因此,积极性家庭维系的服务可能会同时应对多种问题。
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在每次家庭访问中发现最严重的危机因素,并进行诊断,提出可能干预的方法、策略并提供实质服务,教授减少冲突的技巧,减少家庭因危机而造成的伤害。
由于积极干预要求在短时间内进行,所以家庭维系服务需要运用特定的技术进行家庭调节,尽快指出特定的问题及提供干预的方法。
如危机排除、融入,向家庭传授行为管理技巧、明确沟通技巧、解决问题技巧、家庭情绪管理等等[10]。
三是短期的干预介入。
积极性家庭维系服务强调短期介入危机观点,一方面因为家庭关系快速变化过程中往往有多种转机,另一方面危机家庭都有求助社会工作服务的动机,以避免儿童/青少年再次离家出走等。
所以积极性家庭维系服务一般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在30天内作出有效的干预。
这对社会工作者是一个挑战和压力,而有限时间或短时间的内在涵义包括:
把握“现在”,家庭“积极参与”,减少对社工的“长期依赖”。
这种短期的干预方式对于处理离家出走儿童成效显著[11]。
四是注重预防和倡导政策。
积极性家庭维系服务将家庭视为整体,社会工作者必须提供防止案主离家安置的家庭需求和问题,同时政策的制定者也必须认识到儿童/青少年离家出走等个人问题是与家庭问题相互关联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综合的家庭政策,整合个别及零碎的社会服务方案和干预方式,而将个人和家庭组成一个连贯的整体,其目标是在减少或排除家庭的普通危机因素,将儿童/青少年留在原生家庭,以提供专业的服务方式满足个人的需求,提升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品质,并建设一个有助于个人成长与发展的健康社会。
2.社区安置
从20世纪90年代起,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开始大力倡导“社区照顾”。
1989年英国白皮书《照顾人民》(CareforPeople)提出,社区照顾政策的目标是鼓励社区内的非正规照顾者(例如家人、邻居、朋友、志愿者等),与社区内的正式服务机构结合成一个社区资源网络,逐步取代政府的照顾角色,也就是强调通过适当程度的干预和支持,使得人们尽可能在自己的家或“社区”里的“家庭式”(homely)环境下过着独立的生活,并获得最大的自主性,且能够掌握自己的生活。
各国社会福利政策和方案对于“社区”的关注,尽管是在福利国家危机下的一种应对策略,但目的却是希望尽可能地增进社区参与,提升社区能力,强化个人责任和相互责任意识,并以社区为基础,加强政府、营利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合作能力和伙伴关系[12]。
“社区照顾”提出虽然主要是针对老人服务,但却因其倡导“正常化”的理念,以及在服务效率与效益方面的良好表现,而逐渐被扩散运用到其他服务人群。
综合型的救助儿童保护中心,可以提供较完善的服务方案、服务空间和设备,但经费投资较大,除了要规划儿童的居住空间,还需要避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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