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星行木塑模板买卖合同最终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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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星行木塑模板买卖合同最终版模板
合同编号:
文化交流中心(朝阳区望京B15文化娱乐项目)之
木塑模板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北京中研新源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就买方文化交流中心(朝阳区望京B15文化娱乐项目)工程所需木塑模板(以下简称产品)的买卖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一.1合同总价为:
RMB920000元(人民币大写:
玖拾贰万元整)。
一.2产品名称、种类、规格、等级、产地、单位、数量、单价等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b*L*h(mm)
周转次数
材质
厚度
单位
暂定数量
合同价款
单价
合价
木塑模板
915mm*1830mm*15mm
30次
木塑复合材料
15mm
m2
10000
92
920000
暂定合同总价
(大写)玖拾贰万元整
一.3合同价格说明:
合同单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进场及退场运费、仓贮费、装车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风险金、服务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一.4合同数量结算规则:
约定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买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一.5合同数量计量原则:
以实际验收合格木塑模板的展开面积计量,并附有木塑模板过磅单。
一.6木塑模板回收说明:
待木塑模板使用完毕后,不论现场剩余木塑模板规格如何,损毁程度如何,卖方必须按照买方要求及时提供车辆无条件回收,废木塑模板由我司负责装车,回收单价为3000元/吨,回收数量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为依据,回收价款抵扣供方供货款。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2.1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2.2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2.1木塑模板主要指标要求:
质量等级一等品;板的长度和宽度公差为土3mm;现场验收按照单张木塑模板厚度实测实量,负偏差不大于0.5mm;板的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得超过4mm;板不允许出现翘曲度;
2.2.2木塑模板必须要达到30次的周转次数,如未达到周转次数,买方拒绝支付剩余尾款,并且买方要无偿补齐卖方投入缺失木塑模板的数量;
2.2.3木塑模板每张重量为16.5kg~17.5kg,所有进场的木塑模板每张重量不得小于16.5kg,如发现重量不满足要求,分包必须立即更换此批次材料,总包并进行罚款,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一切责任由分包负责。
第二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原厂包装,无回收物。
随车附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时交送到买方物资负责人处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二.1卖方负责将产品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且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2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原厂包装,无回收物。
随车附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时交送到买方物资负责人处。
第三条授权
三.1买方项目经理:
于戈、商务经理毕娜、买方收料负责人:
欧爱霞(授权表附后)。
三.2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木塑模板到场的签收。
由买方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收料单签收有效签字人为项目经理部现场经理高扬、物资部经理欧爱霞)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买方收到卖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买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三.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买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
买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三.4买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三.5卖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卖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卖方无法结算、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1交货时间:
卖方于[2014]年[5]月[12]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
在具备交货条件时买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后3日历日内卖方须将货物按照买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
卖方发货前应提前1日历日内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
卖方不得因买方要求卖方延期交货而向买方提出索赔。
四.2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卖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派专人负责)等。
四.3卖方送货送达地点:
中国北京市【文化交流中心(朝阳区望京B15文化娱乐项目))】工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
四.4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买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四.5安全基本条件:
卖方必须保证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四.6如发现卖方在交货或验收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发生或买方发现卖方人员或在卖方运输车辆上有夹带工地现场材料的现象,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买方损失量的10倍处罚卖方,直至终止其供应及追究其法律责任,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和拖延供应。
第五条产品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五.1产品进场时,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五.1.1卖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如不符合,卖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给买方,本合同产品交货日期不变。
五.2卖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买方进行了产品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五.3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原始送货单据作为结算凭证):
货到现场后,由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
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五.4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
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木塑模板数量确认单》,对于抽样计量的货物还需注明为抽样计量,双方按抽样计量的结果进行结算。
《木塑模板数量确认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项目现场经理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五.5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
货到工地后,买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卖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
货物到场卖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卖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卖方认同验收结果。
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3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
第六条付款及结算
六.1双方每月25日将当月供货物资及时办理结算,经买方确认审核合格后,于次月20日内支付卖方应结供货款的85%,本工程所有结构工程完工后,所有木塑模板使用完毕后并退场抵扣后,2个月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清剩余货款。
卖方应在每次收款前3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交等额的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发票,买方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
发票的抬头开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买方。
卖方向买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卖方承担。
(货款发票与运输费发票可分别开具,待运输单位确定后签署协议)。
六.2本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及数量并实际到场经买方书面验收合格确认数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六.3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六.4卖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买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卖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
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卖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买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第七条违约
七.1卖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买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卖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卖方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买方,买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买方有权继续要求卖方补足差额:
1)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买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2)卖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10日历天;
4)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买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买方要求;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漠视买方指令的或未按买方指令执行的;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按买方及时进行整改的;
7)本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8)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如发生上述事项,买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卖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
卖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处理善后事宜;买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卖方承担。
七.2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5000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七.3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买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卖方提出,卖方无条件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如卖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卖方按0.5万元人民币×天数(自买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卖方超过买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七.4质保期内卖方未按合同履约,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0.5万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没收卖方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差额。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七.5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卖方向买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
买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卖方双倍追偿。
七.6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七.7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条不可抗力
八.1当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
八.2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剧烈雷击等天灾;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游行示威;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4)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5)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国家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的;
6)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八.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卖方向买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卖方应每隔3天向买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八.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卖方人员伤亡由卖方自行负责,并由卖方承担相应费用;
2)卖方机械产品等工具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生产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八.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索赔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买方应按下列方式向卖方索赔:
九.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九.2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九.3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卖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对调换的货物卖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十条争议解决及其它
十.1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十.3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卖方对买方拥有的债权,卖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买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卖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十一.1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
十一.2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3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保修期满后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其它
十二.1任何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可视为合同变更。
十二.2卖方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
十二.3合同结算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结算书为准,供方在‘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中录入的对账金额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十二.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二.5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6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方: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卖方:
北京中研新源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注意事项
以下内容请自行查看,是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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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应按如下结构来写:
一、标题。
1、标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
2、标题最好能和合同的性质保持一致,但这不是强制性要求。
认定合同的性质,主要还是看合同的内容,而非标题。
3、在实践中,一般可以认为“合同”、“协议”是同义词。
二、首部。
1、首部只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某方即可。
如:
“甲方:
小王。
乙方:
小李”。
2、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放在最后的签章部分写明。
自然人的,主要写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单位的,主要写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章人、住址、电话、营业执照号。
三、正文。
正文按如下顺序写:
1、简单叙述合同目的和订立情况。
如:
“为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后达成以下合同”。
2、合同目的(即合同标的)。
这是很关键的部分,因为这里直接体现了合同的性质,而且当出现约定不明时,这也是解释的主要依据。
如:
“甲方向乙方销售X型电视机200台”。
另外,这里也可以写明合同的期限。
3、合同的履行程序。
将合同的履行程序独立出来写,是为了简洁明了,就好像法学上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一样,合同的履行程序就是“程序法”,双方权利义务等细节就是“实体法”。
4、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里必须要写明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如果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也应写明。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即对于什么情况算违约,应怎么处理。
另外,也可以对非根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做出界定;可以就预期违约做出约定;也可以在这部分对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做出约定。
6、争议的解决。
一般写: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X法院/X仲裁委员会裁判”。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管辖法院的话,一定要明确约定有管辖权的某一个法院管辖,而不能只说“有管辖权的法院”或“XX法院和XXX法院”。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主要写明合同通过什么程序、什么程序变更。
合同怎么解除。
8、关于合同本身的约定。
这里主要是写合同文本共几页,共几份,是否有附件,附件是否合同本身的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四、签章。
这部分是用来给当事人签章的。
一般自然人直接签字或按手印即可(最好不要只盖印章,因为印章容易被伪造),单位则需要盖公章。
最好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章人的签字。
另外,如果签章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查验签章人的授权文件。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1)、只要符合合同法及其他的规定,两个自然人或单位之间可以订立有效的合同,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机构的确认。
2)、简单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事人可以自己去写。
但对于一些复杂的合同或者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最好向专业人士(如律师)咨询。
3)、写合同的功夫是通过大量的经验练出来的,不要指望在网上下一个什么所谓的“完美合同”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这样只会误你自己的事。
作者就见过很多图省事从网上乱下合同,看都不看,最后搞得自己焦头烂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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