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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的范文格式
答辩状的范文格式
答辩书格式【1】
①标题。
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
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
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
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⑧写明答辩事由。
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
现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
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
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
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
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
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行政答辩状格式【2】
(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份
行政答辩状范文【3】
答辩状
答辩人: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住址:
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王,副局长。
因李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法增建地下室。
李于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居吴家的门洞。
年月日李的邻居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
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影响他家门洞,并请求尽快解决。
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
史说:
挖地下室的工作必须停止,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要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章盖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的申请。
后李于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
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袁对其明确提出:
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
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
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
直到年月日我局刘、周,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99m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
李和其子在年月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中心点加20cm起标。
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
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
原告自称:
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年月10日在村号自家院落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
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房高度是7?
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
02m。
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
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筑立面。
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
按图,有两个向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
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
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
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
按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
李所建房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02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
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
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建西侧挑檐1.1米多。
在李建桃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筑是错误的,要打掉。
年月6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
出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格,可是你出得太多。
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
李不接受。
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
但李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
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
对于李的违法乱纪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章行为。
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
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的规定。
2.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
根据市建(1983)7号文,即《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营业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法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
我局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
1.去掉西侧挑檐1.1米;2.去掉二层侧窗;3.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
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全合法的。
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的谎言。
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
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
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上没有这个规定。
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中说:
史经常隔三天两日至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
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峻工验收这五步进行。
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
在李的楼房即将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提出过异议呢?
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了我们城建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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