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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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中高层、高层
1000
1500
2500
3500
1500
3500
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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