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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供水治理方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盘锦市城市供水治理方法》业经2021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蹇彪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盘锦市城市供水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城市供水治理,进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治理规定》、《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爱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贮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利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治理工作。
城市计划、公安、卫生、环保、水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打算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那么,确保供水平安,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供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供水水源治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一起划定饮用水源爱惜区,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划定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源爱惜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一起商定,并报经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七条划定的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应当设置爱惜标识,并采取方法,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保证供水平安。
第八条对取用城市计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否知足需要、是不是符合城市整体建设计划等内容。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自建供水工程。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政府组织建设;自建供水工程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条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然不能知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顶峰期间不能知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并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需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由其负责保护和治理。
已建住宅建有二次加压设施的,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能够移交给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统一治理保护,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接收的二次加压设施的保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本钱。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依照城市供水计划和年度建设打算进行;关于自建供水工程的用户,必需持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1:
500综合平面位置图和内部供水设施系统图,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或永久用海员续。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水、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利用。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须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查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方能供水。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需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治理后,方可利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治理
第十四条供水设施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治理的取水深井、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供水设施治理和维修的界限为:
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和总水门之外的供水设施的治理及维修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不含水表)供水设施由用户治理和维修。
总水门至用水计量水表(含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的治理及维修:
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属于业主产权的,由其委托的物业效劳单位或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
已缴纳维修资金的,保护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其保护费用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成立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其利用单位负责治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以下平安爱惜区: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5米之内、地下电缆米之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双侧各米之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双侧各4米之内;
(四)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之内。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
在其上游3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砂、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早通知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爱惜方法,幸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第十七条禁止以下损害供水设施或阻碍供水设施利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平安爱惜区内挖坑取土、采砂、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二)擅自启闭、改装、迁移、拆除、损毁公共供水设施;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产生或利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方法,以保证生产及生活用水所需。
第十九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形。
施工阻碍城市供水设施平安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爱惜方法,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用户利用的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在新建衡宇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第一次强制检定。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水表查验申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测试。
经测试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表可继续利用,测试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由供水企业承担测试费用并及时改换。
第五章供水治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治理,未取得特许经营并未依法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依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及水质检测点,以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增强水质治理,按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不具有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被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利用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利用。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平安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利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平安打算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治理的供水设施按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成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依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式,按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依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同意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城市供水水质平安事故或平安隐患后,应当当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接到平安事故或平安隐患报告的,应当当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平安事故或平安隐患报告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九条发觉城市供水水质平安隐患或平安事故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当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方法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应当当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形,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觉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早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早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方法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停水后如恢复供水需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查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单位及承担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应当维持不中断供水。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缘故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早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持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方法,保证生活用水需要。
第六章用水治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两边权利和义务。
供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方式、水质标准、供水时刻、供水水压、供水地址、供水性质、供水水价、水费结算方式,供水设施保护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凡申请用水开户、改变用水性质、临时用水、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等,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开户、变更等手续。
供水、用水两边应当依照需要签定供用水合同。
用户申请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更名过户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结清所欠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钱实行分类水价。
依照利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效劳用水、特种用水五类。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形确信。
第三十三条制定城市供水价钱应当遵循补偿本钱、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那么。
城市供水价钱由供水本钱、费用、税金和利润组成。
本钱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那么》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四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钱时,应向城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钱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城市供水价钱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表,并收缴水费。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依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依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慢慢进行改造。
第三十七条用户超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向其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
无正常缘故或特殊理由的,持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依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八条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依照以下规定收费:
(一)水表自然损坏,依照用户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二)因特殊缘故不能安装水表的,依照供用两边约定定量收费;
(三)用户采取改装或损坏水表、擅自开启水表封印、擅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依照技术推定收费。
技术推定的方式为:
单位时刻管径流量×时刻×水价。
在对窃水时刻无法认按时,依照很多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很多于6小时不多于10小时;非居民用户依照每日营业时刻或工作时刻的2倍计算。
第三十九条因施工不妥等过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人依法补偿,并依如实际水量的损失,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赔付水费。
赔付水费的计算方式为:
单位时刻管径流量×损坏时刻×水价。
第四十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纳以下非法手腕,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非火灾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盗水的;
(三)绕越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表盗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五)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六)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七)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量、金额的认定参照本方法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治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惩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的;
(三)关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利用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利用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
(八)违背本方法,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平安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治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惩罚: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惩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依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惩罚: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平安爱惜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平安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利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规定之外的供用水治理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的供用水治理事宜能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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