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增长版.docx
- 文档编号:16004595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80
- 大小:234.98KB
婚姻法增长版.docx
《婚姻法增长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增长版.docx(8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婚姻法增长版
第一章
婚姻的含义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A.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B.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C.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
家庭的含义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B.家庭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政治、宗教、教育等各方面内容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共同体,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朝夕相处,既有感情、伦理和思想上的联系,又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
家庭的含义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B.家庭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政治、宗教、教育等各方面内容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
义务的亲属团体。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共同体,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朝夕相处,既有感情、伦理和思想上的联系,又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
一、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毛泽东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婚姻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具体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解除,以及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等内容。
狭义上,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
事项。
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的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
系。
婚姻关系指的是男女两性的夫妻关系,包括婚姻的缔结(结婚的条
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间的地位(即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地位,兄弟姐妹间的地位。
也就是说,人们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既受法律的保护,
也受法律的约束。
60多年前,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及婚姻自由;30多年前,首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国人离婚也无需审查期和介绍信。
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60多年间,中国婚姻法制发生重大变迁,而与此相伴的是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人命运的变革。
婚姻法原则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二、继承法的概述
继承法是关于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移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
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
继承法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2、继承权男女平等;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5、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6、限定继承;7、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8、执法监督继承;9、遗嘱自由;10、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11、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12、发挥遗产应有效应。
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
亲属:
宗亲外亲妻亲
现代亲属分类
血亲: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凡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都是血亲。
姻亲:
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的分类:
(1)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
如妯娌、连襟等。
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计算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不同的亲属之间,其亲疏远近程度是有很大差异的。
现行通用的亲等计算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一种是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的,即世代计算法。
这种计算法是以一辈为一代。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2)旁系血亲计算法(可分为三步计算)
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
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
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从已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也分为三步计算)
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
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
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
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
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法定近亲属的范围
亲属关系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
从血缘联系的角度讲,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其范围极其广泛。
若不划定一定界限,亲属的范围将无边无缘。
事实上,亲属不可能有那么大的范围。
亲属只能是一定范围的有血缘联系者。
亲属的范围比有血缘联系的人们的范围要小得多,是根据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传统和交往需要而确定的。
法定亲属的范围更小,是亲属中的亲属,即近亲属。
法定近亲属范围的规定
1.《日本民法典》第725条就规定,六亲等以内的血亲和配偶,以及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为亲属。
2.《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明令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第7条)
3.《继承法》10条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4.《刑事诉讼法》82条指出,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以及拟制血亲
一、选择题
1.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
A.全血缘的自然血亲B.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D.姻亲
2.在亲属分类上,妯娌属于()
A.配偶的血亲的配偶B.旁系血亲
C.血亲的配偶D.配偶的血亲
3.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4.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姐夫、妹夫是()
A.二亲等的平辈旁系姻亲B.二亲等的平辈直系姻亲C.一亲等的平辈旁系姻亲D.三亲等的平辈旁系姻亲
5.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叔、伯、姑与侄子女之间属于()
A.一亲等旁系血亲B.二亲等旁系血亲
C.三亲等旁系血亲D.四亲等旁系血亲
6.我国法学理论将亲属划分为()
A.血亲、姻亲、配偶B.血亲、姻亲C.妻亲、宗亲、外亲D.血亲、姻亲、配偶、继亲
第二章第一节
结婚
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作为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3)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法行为。
同性婚姻(小知识)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
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1950年婚姻法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1980年婚姻法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
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
妻关系。
2001修正后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
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的实质条件
必要条件:
(1)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即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能早于22周岁,女不能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有一定感情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到生活的必备物质条件,如住房和收入。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近亲不能结婚的原因:
(1)基于优生学的理论;
(2)基于伦理观念,近亲结婚违背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婚配禁忌和两性关系的伦理教化,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民族共同的风俗习惯。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二种情况是足以危害对方、子女后代健康的疾病。
根据1994年通过的母婴保健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只要有以下四类: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申请登记。
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经审查,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从领取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结婚证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办理生育证、异地落户或者孩子入户入托入学、买保险、按揭买房、出境旅游、移民留学、货款、房屋买卖、继承遗产、创办公司、夫妻外地住宿、租房、离婚、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孩子监护、债权债务等,都需要出示结婚证。
案例
原告李某与黄某于1991年初在外打工时相识,同年底二人在家乡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
当时黄某年近30岁,在外打工多年,积蓄颇丰,而李某却不满19岁。
由于李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二人也逐渐淡忘此事,一直未补办。
“婚”后李某曾生育二胎,但小孩均夭折。
1999年底外出务工的李、黄二人在返乡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幸存,黄某却当场身亡,留下在家乡集市的二层楼房一栋及8万余元存款,事后李某与黄某家人因分割遗产发生争执,李某遂诉诸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
——检察日报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事后也未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属非法同居关系。
因此李某不能以配偶
身份继承黄某遗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之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
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鉴于李某与黄某同居生活多年,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酌情分给部分遗产。
据此,判决黄某遗产的3万元归李某,其余均归黄某父母所有。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非法同居(在当时)就是指不成立事实婚姻的非婚同居,这是与社会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倾向十分严重分不开的。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一阶段: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不承认事实婚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阶段: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可以补办登记!
第三阶段: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规定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
此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有条件的承认。
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婚姻法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
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虽然没有登记,但由于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具有配偶关系,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当事人双方都是没有配偶的男女;
(2)从内容上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3)从程序上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
(4)从效力上看,符合实质要件,视同登记婚。
非法同居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由于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前产生的事实婚姻除外)。
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04年4月1日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同居为非法同居。
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婚姻法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仅指代“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界定。
但现在也不再称“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概念已成为历史。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未婚同居,也就是说未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不被法律禁止,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但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而同居无此要求。
法律后果不同。
事实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有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定继承权不同。
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无效婚姻
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
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
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
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宣告无效制
我国婚姻法采宣告无效制,根据当事人申请,即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
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宣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律后果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5.其他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
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法 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