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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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义乌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义乌市地方标准管理,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赋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方标准权限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乌市范围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而又符合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需求,可以制定义乌市地方标准。
第四条义乌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得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禁止利用义乌市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义乌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评估、制定计划下达、审批、编号、发布和复审计划编制等工作;负责对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实施和复审工作开展监督;负责协调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建、管理标准化专家库。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组织起草、审评、实施、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级层面设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征集各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库,为义乌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制定义乌市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义乌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论证,对于确实有必要制定义乌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义乌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乌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见附件一);
(二)义乌市地方标准草案稿,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四)其它证实性材料。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立项申请,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人员由各利益方组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标准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不充分的;
(五)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一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立项评估结果下达义乌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章起草
第一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义乌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形成义乌市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一十二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提升义乌城市形象和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四)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充分协调标准相关方,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不得片面强调行业利益,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第一十三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市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义乌市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义乌市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一十四条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用会议、书面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未采纳理由。
填写《义乌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二),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一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义乌市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情况等开展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审评。
第四章审评
第一十六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家组成义乌市地方标准审评组(简称审评组),审评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对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派观察员出席义乌市地方标准审评会。
对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评应当重点审评下列内容: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七)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审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评意见、审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评组长代表审评组签字。
应对审评结论进行表决,经专家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并填写《义乌市地方标准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五)。
第一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专家审评意见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适时重新审评。
?
第五章批准、发布、备案和终止
第一十八条义乌市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义乌市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六)或《义乌市联合发布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七)一式三份;
(二)义乌市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意见汇总表;
(五)标准审评会议纪要及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第一十九条义乌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义乌市地方标准”,义乌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市行政区划代码(330782),再加“/T”组成。
示例:
DB330782/T×××(顺序号)—××××(年代号)
封面格式见附件八。
第二十条义乌市地方标准批准后15日内,发布义乌市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同时对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义乌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已立项项目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六章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发布后应当负责组织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凡公示执行义乌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完整执行现行有效的义乌市地方标准,不得降低执行要求,不得执行已经废止的义乌市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鼓励市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义乌市地方标准开展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义乌市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等技术服务和义乌市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义乌市地方标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将反馈和评估情况与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
第七章复审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针对当年满3年义乌市地方标准发布复审计划,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计划要求对义乌市地方标准开展复审工作,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得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义乌市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结果,确认并通报复审结论,废止的义乌市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
义乌市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义乌市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确认年份;
(二)需要作修改的义乌市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原起草单位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起草单位重新申报义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需要废止的义乌市地方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废止。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义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
义乌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附件二:
义乌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
义乌市地方标准申请审评意见书
附件四:
义乌市地方标准审评会建议专家名单
附件五:
义乌市地方标准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附件六:
义乌市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附件七:
义乌市联合发布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附件八:
义乌市地方标准封面样式
附件一:
义乌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申请单位(公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进度安排
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关系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等)
项目的预期效果
申请单位(公民)意见(必要时)
(盖章)
年月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义乌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姓名:
承办人电话:
章条
编号
征集意见
提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修改情况(采纳/未采纳)
未采纳理由
原稿
改为
征求意见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开《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附件三:
义乌市地方标准申请审评意见书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标准类型
?
制定?
修订
与立项时内容是否一致
?
是
?
否
送审材料
齐备性
?
标准文本(送审稿);
?
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
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如必要)
?
审评会建议专家名单
征求意见
广泛性
?
科研单位家;?
大专院校家;?
检验单位家;
?
管理单位家;?
其他家。
建议专家
组成
专家分布情况
?
专业标委会;?
行业协会;
?
专业学会;?
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
?
消费者或使用者;?
其他单位:
邀请有关行业部门的代表:
参会总人数
审评会建议
时间、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义乌市地方标准审评会建议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专业领域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及手机
邮箱
附件五:
义乌市地方标准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标准名称: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职务/职称
表决意见
签字
通过
不通过
附件六:
义乌市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标准名称
涉及产品和执行范围
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
执笔人
负责人
主要起草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固话:
手机:
邮箱:
通讯地址及邮编:
审核意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承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承办人标准化科室负责人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批
准
编
号
发
布
编号:
DB330782/T实施日期年月日
DB330782/T实施日期年月日
DB330782/T实施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
义乌市联合发布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标准名称
涉及产品执行范围
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
执笔人
负责人
主要起草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固话:
手机:
邮箱:
通讯地址及邮编:
审核意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批
准
编
号
发
布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编号:
DB330782/T实施日期年月日
DB330782/T实施日期年月日
DB330782/T实施日期年月日
附件八: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DB330782
浙江省义乌市地方标准
DB330782/TXXXXX—XXXX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名称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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