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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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渭南市临渭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开发银行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流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广大贫困大学生贷款办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市临渭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临渭区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校生入学前户籍为临渭区的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临渭区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渭南市临渭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及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了保证我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了由主管教育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郭锋同志担任。
第七条区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教育局、财政局、农村信用联社之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八条开发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区资助中心业务经费。
第十条渭南市临渭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代理结算行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生源地贷款结算账户和学生个人结算账户。
2、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由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及省教育厅确认的贷款名单、金额和学校回执,及时划拨贷款资金到学生个人结算账户和学校账户。
3、及时将开发行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应偿本息划拨至资助管理中心专户,并将还息学生名单返回区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区资助中心及开发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临渭区籍学生,均可在我区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区,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区,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区就读的。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
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贷款实行每学年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
超过14年。
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
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一)、申贷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网址:
httpW/www.csI),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和
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
申贷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新生)、村(居)委会(在校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加盖公章。
初审通过后,由学生所在镇办中心校进行复审并
在审查表加盖公章。
申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等资料向临渭区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
首次贷款学生: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认定证明:
陕西省在校生由所在高校出具《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4)学籍证明:
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5)外省就读在校生由所在高校出具未在学校取得贷款的证明
(6)渭南市临渭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
曾贷款学生: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认定证明:
陕西省在校生由所在高校出具《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4)上年借款合同复印件(正反复印两份)
(5)外省就读学生由所在高校出具未在学校取得贷款的证明
(6)专升本及本升研学生参照在校生申请所需资料,并提供由原学校出具的升入高一级院校的证明及录取通知书
(7)渭南市临渭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区资助中心对学生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由贷款系统自动为每个申贷学生生成个人支付宝帐户。
同时,区资助中心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盖章确认后由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区资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送开发银行。
(三)、回执录入
申贷学生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提请高校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欠缴金额并确认验证码;区资助中心通过系统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即可生效。
(四)、贷款审批程序区学生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等资料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五)、贷款发放贷款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拨付至省学生资助中心专户。
省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资金由专户划至支付宝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
由支付宝按照开行指令,完成以下事项:
(1)于当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帐户;
(2)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支付宝帐户归集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
银行帐户;
(3)剩余资金保留在学生个人支付宝帐户内。
学生在完成银行卡绑定后,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六)、结果公示借款学生可通过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贷款情况。
同时,区学生资助中心将成功办理借款的学生名单公布在临渭教育网中以备借款学生查询。
结果公示后,借款学生须及时与就读高校联系,核实资金到帐情况,如发生借款资金未及时到帐等特殊情况,借款学生必须在公示后一个月内与区资助中心联系;未在规定时间内联系者,则视为借款资金已如数收到。
(七)、贷后管理工作
借款学生每年3月份以前需主动将本人的联系方式、就学(就业)情况、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和还款计划向区学生资助中心发送书面函件一份,并将最新联系方式在生源地贷款系统内实时更新。
每年11月以前,按照合同约定自毕业当年起,贷款学生须主动与区资助中心联系,将本年应偿还贷款金额存入个人结算帐户。
未按照以上要求及时与资助中心联系的借款学生,个人贷款信用将受到影响。
第六章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
开发银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区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汇总,省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区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
自毕业当年起,每年11月以前,借款学生应主动联系区资助中心,确认其偿还金额,并将应偿还金额存入个人帐户中。
委托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渭南市临渭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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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渭区 生源 信用 助学 贷款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