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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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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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案例
常见问题实务
公司挂牌条件
1、合法存续满二年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
4、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
5、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主体资格问题
(1)必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
(2)必须持续经营在2年以上。
(3)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如具有相关资格资质。
(4)股权清晰,发行人股权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折合
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管理层不得发生重大变化
-主营业务不得发生重大变化
-整体变更前可引入投资者
(三)出资问题
(1)货币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逃现象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评估,是否高估
(3)实物出资是否评估
解决方案:
重新认定过去评估,全额补足不实出资,减资
(四)股权清晰
-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转让合法、程序有效
-不能股权上“一拖几”——“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
-不能有隐蔽的股权转让对赌协议
(五)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挂牌主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似、相同业务
在整体变更过程中要加以解决。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改变经营范围;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挂牌创业企业;
(3)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拟挂牌企业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5)拟挂牌企业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
争的书面承诺。
(六)关联交易
原则:
-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必要的关联交易要公允,并有充分的财务数据证明其公允性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方回避)
第19页
(七)资产权属问题
土地、厂房、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许可权、商标、专利
技术
权属是否明确、是否有潜在的权属纠纷、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明
(八)企业税收问题
纳税申报;
税款补缴。
(九)行政处罚问题
环保、社保、工商、税务处罚等
关注:
时间;结果是否消除;是否对公司后期存续造成影响
(十)往来款清理问题
-关注报告期内关联款产生原因
-尽量在挂牌之前将往来款清理完毕、并出具未来避免新的往
来款产生的承诺
一、股权代持的解除(神州云动430262)
二、股份代持的处理(必可测430215)
三、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四、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
五、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
六、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七、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
八、以注册资本额为对价收购子公司(盛世光明430267)
九、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乐升股份430213)
十、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430228)
十一、报告期内未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网动科技430224)
十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430292)
十三、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普华科技430238)
一、股权代持的解除(神州云动430262)
解决方案:
1通过股权转让解除代持;
2代持双方及现有其他股东出具确认函。
披露信息(P21):
(一)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2008年9月4日有限公司设立时名义股东杨清利的全部4万元出资及2010年1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杨清利认缴的9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为受孙满弟委托而出资。
杨清利系孙满弟岳父。
2012年2月8日,名义股东杨清利将其所持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孙满弟,恢复了孙满弟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解除股权代持时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孙满弟和杨清利确认代持行为和为恢复孙满弟真实股东身份而发生的出资转让行为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二人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2012年2月杨清利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孙满弟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记录由当时公司股东杨清利、张长文签署,张长文同意杨清利将股权转让给孙满弟,放弃优先受让权。
股东张长文签署《关于杨清利与孙满弟解除股权代持关系行为的确认》,确认代持行为解除未对其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可以确认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未对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二)股权代持原因
孙满弟、杨清利出具《关于代持行为的追认》,确认股权代持原因是为保护公司信息,避免公司注册信息泄露对公司及实际出资人孙满弟造成被广告推销等困扰,实际出资人孙满弟委托其岳父杨清利代持其出资。
实际出资人孙满弟承诺其不存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不能担任有限公司股东的情形。
二、股份代持的处理(必可测430215)
解决方案:
1挂牌前转让股份,解除代持关系;
2代持双方出具《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代持情况。
披露信息(P16、P24):
2012年5月23日,北京必可测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成锡璐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周继明,同意何忧将货币出资额287万元转让给何立荣,同意苗承刚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苗雨,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5月23日,上述各方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何忧将其股权转让给何立荣的目的是解除双方的代持关系。
成锡璐将其股权转让给周继明的转股价格为1元每股。
苗承刚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无偿赠送给苗雨,苗雨为苗承刚的女儿。
何立荣与何忧就双方代持关系出具了《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
出资款由何立荣实际支付,何忧仅仅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名义股东,在何立荣的授权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
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于2012年5月解除,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
何立荣与何忧之间代持关系的形成、变动以及最终的解除,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故双方之间的代持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三、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解决方案:
缺席股东出具声明,认可此次股权转让。
披露信息(P14):
2010年7月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的股权4.0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华志强;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2010年7月12日,李朱峰与华志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志强。
2010年7月28日,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侯少丹、刘巧玲、赵振丰未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根据上述三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其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股东会,上述三人均认可此次股权转让。
主办券商认为:
本次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已经原股东签字确认,且上述原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均已全部转让,故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申请挂牌公司律师认为:
此项程序瑕疵对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
解决方案:
1股东在挂牌前归还;
2制度规范。
披露信息(P4、P8):
2005年6月,由于杰美环境经营所需,遂与公司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收回400万元投资款。
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左骏沟通,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杰美环境将其所持400万公司投资额作价400万元转让给左骏,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双方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卓繁信息即先行垫付了400万元股权转让款。
之后,为办理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杰美环境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因此双方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误作为零元,对此,杰美环境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已收到上述转让价款。
卓繁信息垫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左骏已陆续将该笔款项归还公司,其中:
(1)2008年至2011年先后十次向公司银行账户缴存现金共计1,978,400.00元;
(2)2011年先后四次直接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共计380,388.52元;(3)2008年至2009年通过协议约定,以公司对逸炜科技的欠款抵偿左骏对公司的欠款,共计1,641,211.48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侵害发行人利益的长效机制,该制度已经公司2013年2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说明符合当地法规,并由工商局出具确认函;
2以货币资金置换出资。
披露信息(P14-15):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文)的精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2006年2月15日失效)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
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
另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明确规定“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
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
(2)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惠新标以其自身作为人力资源出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其人力资源作价4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00%。
2004年8月6日,惠新标、张聪慧共同签署了《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约定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2006年6月,公司股东惠新标通过将上述人力资源出资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杨树和,由杨树和将40.00万元货币资金注入公司验资账户的方式置换人力资源出资。
2006年6月19日,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审事业[2006]3754号)进行出资验证。
2012年9月2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工商浦东分局关于<关于商请就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事项进行确认的函>的复函》明确答复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中含有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00%)人力资本的出资形式,符合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3)结论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人力资源出资系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注[2001]第97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的设立登记手续。
由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本市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风格信息存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瑕疵。
鉴于风格信息及其股东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且已于2006年以货币资金置换了人力资源出资,同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的确认函,故认为有限公司上述出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
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
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
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
2004年8月11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
2004年8月11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号)验证,截至2004年8月10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年3月18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万元。
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2012年11月9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年8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71.6059万元。
”
2012年11月15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
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
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P20):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
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
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
解决方案:
1披露程序合规;
2未披露个人所得税事宜。
信息披露(P16)
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万元(货币增资86.9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4.68万元)、刘忠江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苏伯平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丁岩峰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刘少明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9.9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第12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
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2003年7月8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
披露信息(P22-23):
2011年11月,公司股东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热电厂水处理控制系统”对公司进行增资,并以该非专利技术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1月15日的评估价值500万元作为出资金额。
此次股东用作增资的非专利技术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职务成果的问题。
由于投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股东付宏实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李喜钢为公司董事,李皎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该项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大相关性,因此存在该项技术被认定为上述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其权属属于公司造成出资不实的风险。
因此,为彻底规范公司的历史出资,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股东决定以现金形式对该无形资产出资进行置换补正,在法律程序上采用了先减资后增资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1、2012年6月8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900万元减少至400万元,共减资500万元,减资部分均为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部分,,其中减少付宏实知识产权出资336.93万元,减少李喜钢知识产权出资128.07万元,减少李皎峰知识产权出资35万元。
同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涉及减资的股东以等额的货币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付宏实以货币增资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增资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增资35万元。
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2012年6月8日,北京百特会计师事务所就前述减资及增资事宜出具了“京百特验字(2012)R004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6月8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股东付付宏实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5万元。
3、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就此次减资事宜在《北京晨报》上进行了公告。
4、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宜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万元。
根据2013年6月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减资完成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付宏实、李喜钢和李皎峰均同意将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享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七、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
解决方案:
1控股股东对相似子公司进行业务专属行业划分;
2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挂牌后将相似资产转入挂牌公司。
披露信息(P52-54):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ERP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事业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
“ERP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
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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