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休假规定集团上会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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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休假规定集团上会111
休假管理规定(集团)(上会)[1][1][1]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休假管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全日制在岗员工。
第二章假期分类
员工假期类别主要分为十项,分别为法定假、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五)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条以上节假日为员工法定休假日,届时按公司具体通知执行。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执行加班待遇;
(二)公司中层以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人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时,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基本工资)/21.75;
(三)公司中层及以上实行年薪制人员不执行本条加班待遇。
第五条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假期具体标准为: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给予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给予年休假15天。
4、员工新进入公司且符合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员工年休假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六)公司对员工年休假应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非休假人员人数。
公司做出休假安排时,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安排进行休假。
员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
对公司中层以下实行标准工作制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以下公式支付报酬:
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300%×未休天数
(八)公司中层及以上实行年薪制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本条第七款年休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时,应于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在获得批准后进行休假。
员工因突发事情,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需在休假当日以其它联系方式与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当日补办相关手续。
(二)员工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年度内请事假不得累计超过三个月,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请事假,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当月休事假超过七个工作日时,当月绩效工资为零,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的,必须到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休假诊断证明。
(二)根据员工病情、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公司可给予员工本人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标准为: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及以上
6个月
10年及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至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至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以上至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及以上
24个月
(三)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如癌症、血液病、瘫痪等)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经鉴定为1至4级者,应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员工被鉴定为5至10级,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期间全额计发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当月休病假超过七个工作日时,绩效工资为零,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岗位工资按员工本人连续工龄长短及休假时间长短计算,具体为:
1、员工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时,岗位工资计发办法为:
工龄不满5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60%计发;
工龄满5年不满10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
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80%计发;
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90%计发;
工龄满20年及以上以本人岗位工资的100%计发。
2、员工休病假在六个月以上者,岗位工资计发办法为:
工龄不满5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55%计发;
工龄满5年不满10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60%计发;
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65%计发;
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
工龄满20年及以上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5%计发。
(六)员工病假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可以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经治愈需要恢复工作时,员工必须服从上岗安排。
(三)员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被鉴定为5至6级,公司无法安排适当工作时,保留员工劳动关系,由公司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具体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员工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员工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是指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九条探亲假
(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岗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限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对路途较远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最多不超过六天。
(三)探亲假(含路程)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日。
(四)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探亲假不重复享受,员工按探望配偶假期标准进行休假。
(五)员工结婚享受了婚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六)员工在休假期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七)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八)公司外派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本规定休探亲假。
外派人员按本规定休探亲假,不能同时享受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休假办法。
第十条婚假
(一)员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假三天,晚婚员工凭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晚婚证明》奖励婚假15天。
(二)如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六天。
(三)婚假(含路程)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日。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天;申报终身只生一孩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员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女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产假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给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给产假42天,满七个月提前生育按正常产假对待。
(四)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日。
(五)员工在休假期间(含护理假)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和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三天。
(二)员工需要赴外地办理丧事时,根据路程远近,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三)丧假(含路程)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日。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节育假
(一)员工接受绝育手术后,根据县级及以上医院休假证明,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休假,具体假期应依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术后需配偶护理的,可给其配偶7至10天的护理假。
(三)员工在休假期间(含护理假)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其它津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三章休假审批
第十四条按假期分类不同,休假流程分别如下:
一、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节育假,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公司中层以下人员进行休假时,在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后,由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进行休假时,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员工休事假,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公司中层以下人员请假的,一天以内由科室(车间)主管批准,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批示后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请假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三、员工休病假、工伤假,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员工休病假在3个月以下时,由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3个月以上时,先报送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公司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员工休工伤假,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劳动部门鉴定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四、记录、备案。
员工所在部门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本部门员工休假的记录工作,并需报送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在提交个人休假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与申请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未经批准,员工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本规定中涉及的公司中层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及所属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公司以前规定、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当地政府与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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