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及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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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及问题分析
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及问题分析
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及问题分析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渐深入,出口结算方式在出口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着进出口双方的最终利益,因此,为了尽可能地避开风险,优化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就成了重中之重。
关键词:
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中小外贸企业环境分析
(一)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现状
1、中小型外贸企业定义
即外向型企业,就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主要以出口加工方式为主的经营业态,其产品或服务的客户主要以国外客户为主,同时也兼营少量国内业务。
外向型企业主要是以外贸出口、OEM/ODM生产经营方式为主。
2、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现状
到2012年,中国有近500万家中小外贸企业,占有中国对外贸易超过半壁江山的中小外贸企业创造了对外贸易总额60%的份额,在轻工、纺织、玩具、机械、电子零部件等领域的地位尤为突出。
但是近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质量安全的标准越来越高;美国次货危机导致美国经济的萎靡,美国和欧盟为解决与中国的贸易逆差而逼迫人民币持续升值;中国生产的产品在国外被大规模招回;美国及欧盟的部分商家开始考虑以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产品替代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企业结束了政策优惠期。
所有这些,再加上中国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成本更低的非发达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都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越来越高,使部分外向型企业受到巨大冲击,企业利润越来越低,市场萎靡不振。
(二)中小外贸企业环境分析
1、中小外贸企业内部环境分析
主要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品牌等资源。
企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
但由于中小企业的基础薄弱,加上在用人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难觅到好人才是不少企业的大难题。
有的企业培养起来的外向人才很容易流失,最后只能回到培养自己家族人的老路上来。
在物力和财力方面,中小外贸企业因为其本身的特点限制了其发展壮大,外贸业务存在着大量的应收帐款,流动资金是其短板。
在技术和信息上面,由于中小外贸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与国际接轨,在技术和信息方面能及时更新,与时俱进。
但是由于地域限制,国际外贸企业间信息沟通存在的限制,中小外贸企业对对方国家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市场和汇率变动,国外市场的产品需求和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搜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
在品牌上,中小外贸企业大都模仿大企业的发展方式和产品形式。
自身的创新能力以及外贸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企业品牌资源匮乏,在市场定价和谈判地位等方面屈居人下。
2、中小外贸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融资难问题。
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争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国家信贷政策调整,迫使银行压缩对企业的贷款,致使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
出口退税率下调。
2004年以来,中国已经数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尤以2007年的退税政策为甚。
大部分化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被取消,或从原来的11%、13%不等统一降低到5%。
人民币升值压力。
据统计,人民币每升值1%,出口企业的利润下降比例将超过1%。
一般而言,生产企业的利润大概在5%左右,而纯贸易型公司的利润也只有2-3%。
国际经济环境恶化。
2007年的次债危机席卷全球,对我国出口造成了很大影响。
这其中对中小外贸企业更是严重的打击。
二、主要的结算方式及特点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
其主要的方式有: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
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为D/A)。
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
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对于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来说,综合三种结算方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从收汇安全性高低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
预付货款、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货到付款。
如果从占用资金方面来看,从高到低依次是:
货到付款,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信用证,预付货款。
如果从从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方面,从繁到简、从高到低依次为:
信用证,托收,汇付。
三、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原则
1、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
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
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
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代理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
例如:
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
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
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
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
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2、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
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
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3、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
在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
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De.1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
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4、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
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四、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风险的主要因素
1、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
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
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
出口商授信。
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 口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
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
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
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
进口商授信。
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
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
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
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
银行授信。
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
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2、交易货物因素
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
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
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
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
五、结算方式的新选择
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
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
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
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
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
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
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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