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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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章程
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XX、XX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XX
第二条 公司住所:
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XX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xxx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万元,于2034年10月29日之前缴齐出资,身份证号码为:
xxxx
xx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万元,于2034年10月29日之前缴齐出资,身份证号码为:
x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
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聘连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选举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连选,连聘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选举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2014年月日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xx为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全体股东签字:
特此决定。
股东签字:
2014年月日
xx有限公司
经理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执行董事xx兼任xxx有限公司经理职务。
特此决定。
股东签字:
2014年月日
xx有限公司
监事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xxx为xx有限公司监事。
特此决定。
股东签字:
2014年月日
xx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第一届第一次会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2014年月日,xx有限公司在xxx会议室召开了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会议,会议由xx召集并主持,经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通过以下事项并形成决议:
一、公司筹备完毕,决定公司设立,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二、选举xx为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选举xx为xx有限公司监事。
四、通过公司章程。
上述决议符合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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