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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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采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篇一: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
【法艺花园】/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负责人李荣华。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
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XX年2月15日、3月10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刚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
本案受理费17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
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
60510101XX397,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志国
篇二: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篇一:
刘艳军与张须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刘艳军与张须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府民初字第448号
民事调解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艳军,男。
被告张须科,男。
案由: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XX年间,原告为被告张须科修建房屋,完工后,除支付了部分工资外,下欠77500元,并于XX年1月22日出具欠条一支。
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又先后向其支付工资款29920元,至今下欠47580元未付。
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其下欠工资款是因为原告为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原告消除其修建房屋的质量问题,被告即时付清下欠工资款。
经审理查明,XX年间,原告刘艳军为被告张须科修建房屋,被告除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外,至今下欠475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张须科于XX年9月21日向原告支付下欠工资款47580元,原告即时指派工人到被告处修缮其所有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工资及修缮材料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赵琴篇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张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给大家梳理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
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
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
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
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
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
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所以,大家在草拟合同时,不要怕麻烦,要把可能想到的东西都写进合同里去,所有的事情
都是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理要省事的多。
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来草拟合同,防患于未然,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
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
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这种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的事情却是不合法的,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麻烦。
当事人可以请都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使合同顺理成章地有效。
篇三:
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每项任务分别承包给勘察设计施工人的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
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
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工程量大,而工期相对较短;二是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无法独立完成,需借助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商;四是业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包。
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合同法》272条2款,《建筑法》28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③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
④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
⑤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2.劳务分包合同与转包的区别
在劳务分包中,分包商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包责任,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
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总包单位进行负责,劳务分包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
算的,是纯粹的工费。
按照工日数量,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
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传统的资质标准对企业人员、设备、管理能力、资金等条件要求比较全面和具体,这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原因,新的资质标准更侧重于企业的资信、管理能力业绩,也体现了未来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及劳务三个层次逐步分离的趋势。
因此,应该提倡总承包人更侧重于加强经营管理,而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和必要的进行劳务承包。
(三)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区别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
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
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一)承包人合法分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
3、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似,内容不再例举。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预防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
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
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
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
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
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
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
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
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即: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主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
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
例如:
一级木工企业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
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定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产生的风险
如果建筑企业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定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
篇三:
采矿劳务承包合同
采矿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矿山安全和生产管理,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包甲方在云南盛祥投资有限公司9#(1926主井)井下磷矿石采掘及废巷掘进劳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合同主要事项:
1、采掘范围:
云南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会泽县1926主井。
2、采掘时间:
自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
3、承采价格:
承采价格元/吨,铲帮按50元/立方米,不重复计算采矿工资。
废巷3米×米段面为620元/米。
4、承采价格包括:
工人工资、保险、通风、排水、道路维修、“三材物资”、井下降底压顶井下作业面管线的照明线路的架设、井下到井口外矿石和废石的运输。
甲方提供拖拉机,凿岩机给乙方,乙方负责拖拉机油、配件、凿岩机上的风管、水管及修理费用。
5、质量标准:
以自然品位为标准,自然品位盛祥公司、甲、乙三方共同取样为准,终以盛祥公司为准,每下降1个品位,每吨扣5元劳务费。
6、安全责任:
乙方对矿井的全部生产安全负总责,为该矿井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全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事故处理及赔偿按责任划分。
7、结算方式:
根据月度产量、品位标准,每月以盛祥公司对工程验收开据完工单为准,甲方按当月产量80%进行结算,年底一次性结清。
8、甲方每月按1XX元付乙方管理工资,乙方确保每月采不低于6000吨合格矿石。
9、乙方负责组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学习,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研究制定科学、严密、有效、可行的方案,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
10、乙方负责所带工程队日常管理及每天生产安排,负责每月生产任务的完成,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现场纠正、制止工人的违规、违章行为,杜绝事故的发生。
11、乙方负责工人进场后,确保安全生产正常,中途不满六个月无故擅自离开的,造成生产无法正常的,甲方每月扣留工人20%工资不予计发。
12、此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设定违约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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