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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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XX国行政许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共九类。
具体品名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公布的品名为准。
本细则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或国际联运换装业务的铁路车站〔包括在站内或有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的车站。
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在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向安全监管办申请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包括:
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
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罐>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四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
〔五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流量计等安全计量设备;
〔六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八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六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七运输品名涉及的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
〔四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资料卡;
〔五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施救预案;
〔六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三年;
〔七气体、液体罐车运输,剧毒品、放射性等专用线办理运输的,出具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剧毒品有效期一年、其它有效期两年;
〔八生产企业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经营企业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生产许可证;
〔十一铁道部认定机构出具的包装物检验报告〔有效期一年;
〔十二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
〔十三进出口的,提供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十四运输品名有杂质、含水量及浓度检测要求的,应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有效期一年;
〔十五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输证明〔有效期一年;
〔十六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出具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备案证明;
〔十七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品名表标注特殊规定1的货物,应出具铁路主管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十八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安全监管办提供。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许可,应当如实向安全监管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监管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受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货运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条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安全监管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安全监管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安全监管办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承运人资质证书》时,应提交原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既有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承运人资质证书》时,应提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或经原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危险货物,但未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或《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货物品名,在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时,可不提交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可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
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试生产〔使用截止时间,到期后,应凭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安全监管办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安全监管办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安全监管办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监管办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安全监管办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在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合并、分立的;
〔二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三行政许可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申请人在二年内申请行政许可的。
第三节期限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
行政许可需要多个部门办理,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安全监管办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安全监管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XX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
第五节年检
第二十三条实行《承运人资质证书》和《托运人资质证书》定期年检制度。
承运人、托运人应提前1个月向颁证机构申请年
检。
〔一《承运人资质证书》年检内容:
1.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资料办证齐全、有效,过期的应予更换。
2.违章、违法、事故记录。
〔二《托运人资质证书》年检内容:
1.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资料办证齐全、有效,过期的应予更换。
2.违章、违法、事故记录。
上述证照文书、报告、培训合格证等齐全有效,且无《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情形的,准予通过年检。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年检记录台账。
第六节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安全监管办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安全监管办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监管办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安全监管办批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办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办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和托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五对铁路上级部门和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的。
第二十九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办可注销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运人资质证书》、《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一年内未发运危险货物的;
〔三逾期六个月未年检的;
〔四资质证书到期后停止办理危货运输,逾期三个月的;
〔五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八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非安全监管办颁发的《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在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内使用的,应当送安全监管办审核,送审单位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准备铁路危险货物资质许可材料,并装订成册。
分别在安全监管办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发运站段、办理站备案。
凡备案资料不全、过期的,安全监管办及各办理站将不予备案和办理发货。
第三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乌铁监管办〔2008〕10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铁路安全监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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