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坑大桥危桥重建工程分包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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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坑大桥危桥重建工程分包合同DOC
合同编号:
桥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与工程承包人(本合同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在充分了解了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施工环境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乐安县流坑危桥重建工程(第一期)
承包内容:
劳务施工任务
承包范围:
乐安县流坑危桥重建工程,此分段仅为暂定施工内容,甲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惯例及工作安排要求酌情进行调整,即使这调整可能导致本合同桩号或合同标的发生重大变化,乙方也应服从调整。
工作内容:
桩基、承台、墩身、拱圈、桥面、钢栈桥施工、围堰等其他劳务施工。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三、合同价款:
工程总价定为:
2460000元(大写:
贰佰肆拾陆万整)。
本合同属于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本合同为劳务分包,主要全桥工程量劳务施工(栏杆除外)包括钻机、吊机、挖机、模板、方木、钢管支架、施工便道、拆除老桥及小型设备损耗品,材料柴油等由乙方负责提供并承担价格风险,组织并承担费用。
四、劳务分包工程建设工期
1、开工时间为2017年07月01日,工期为10个月,完工时间为2018年05月30日,此时间若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计划(包括调整的进度计划)。
2、停工:
为保证施工的持续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阻工,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合理安排施工方式,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本工程工期不因任何理由延长。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施工当时实施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总承包合同(包括标前会议纪要、补遗书及澄清文件等)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程质量和质量过程的要求。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之持续有效运行。
乙方施工完成的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
施工质量目标必须与甲方总体目标一致,交工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时达到业主要求的优良工程。
2、对乙方已完的隐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重新进行验收,甲方与业主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及业主验收而隐蔽的工程,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检测、检验及验收费用。
3、乙方在对隐蔽工程进行施作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含隐蔽工程施作过程内容的影像资料,即使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场,也不免除其义务。
如因未提交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劳务分包合同;
2、本劳务分包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
4、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甲方下达的各项文件、电函、信件、会议纪要、生产任务计划、澄清书、指令等书面文件;
5、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注: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效力以顺序在后者优先。
七、乙方驻地代表及权限
1、乙方驻工地代表
为确保日常工作的开展,乙方应指定乙方驻工地代表,并出具经公证的授权书,授权书原件由甲方保管。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2、乙方驻工地代表权限
(1)乙方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有的权利,且可与甲方签订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指定工程管理、安全、质量、财务、材料领用人员等与本合同有关的左右工作人员,乙方指定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甲方综合办负责人签收备案,回复结果以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
(3)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设计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甲方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若该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4)通过甲方同意的乙方驻工地现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乙方不能随意更换,自行更换人员的,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每更换一人将被扣除贰万元违约金。
特殊情况下,乙方须要更换驻工地代表或者其他的管理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经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同意后,可以更换,后任据需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
(5)通过甲方同意的负责人,必须长期驻守在工地现场,驻地时间每月不低于25天(含25天),有事要离开工地现场的,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或者由项目经理指定的管理人员书面请假,在甲方同意后要书面指定临时负责人,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负责人姓名、权限、期限等事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现场的,每发现一次向乙方扣除贰仟元违约金。
3、甲方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对乙方均具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权利,乙方应服从指挥。
八、材料和设备供应
1、主要材料砼、钢筋由甲方供应,甲供材料首次进场由甲方负责运至乙方施工现场,卸车发生的大型机械费用、人工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之后发生的吊装、转运、卸车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除甲方提供砼、钢筋所列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生产性材料的二次转运,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采购的其他材料必须满足甲方和业主的要求。
2、主要设备以及完成该合同约定施工所必须的其他机械设备、小型机具、车辆等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施工甲方提供的设备,因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损坏、损毁等,乙方应负责照价赔偿和修复,修复后设备必须满足正常使用及安全使用条件,且不低于设备损坏前的技术状态。
3、甲方定期按照乙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乙方供应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如遇材料紧张时期,甲方有根据施工需要分配材料、设备的权利,乙方必须服从,不得对材料、设备调配车辆、人员进行阻拦。
甲方供应材料计划及储备用量按设计数量与现场实际使用数量相结合的方式供应,由甲方现场技术人员与机材人员签认数量,避免盲目囤量造成材料积压浪费。
4、材料消耗控制标准执行理论消耗量,若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偷工减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处理,并按照甲方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办法处以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返工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超用的材料用量(超设计用量)甲方按实际购买价的1.5倍从其工程劳务款中扣除。
5、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发生材料丢失、损坏、损毁等,乙方应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赔偿。
6、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现场材料进行盘点、统计,若发生乙方领用量大于实际使用量与库存量之和,视为材料盘库短缺,在无正当理由说明情况下,乙方应按实际采购价格1.5倍赔偿。
7、进场后的材料系甲方所有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甲方,只允许在本合同约定工程部位使用,不得向第三方(含总承包合同内的其它协作单位或分包商)倒卖(若由此行为,视为对甲方资产的盗窃),否则,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倒卖材料实际采购价格2-3倍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乙方工程劳务款中扣除。
8、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混凝土、钢筋、钢绞线),由乙方负责保管,结算时除钢筋、桩基混凝土外按图纸设计使用量在结算款中扣除,超出设计部分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考虑钢筋制作安装过程中搭接长度与下料损耗,钢筋使用量除图纸设计量外,超出损耗量(设计量的2%)的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桩基扩孔系数为1.12,桩基混凝土按设计量的1.12倍计算使用方量,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九、劳务分包费用结算、支付
1、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10%
2、乙方完成全部桩基检测合格后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50%
3、乙方完成全部承台检测合格后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60%
4、乙方完成全部墩身、主拱、腹拱、侧墙、观景台等检测合格后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85%
5、乙方完成全部工程,检测合格后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95%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款,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无任何质量事故、保修款一次性免息付清。
十、任务调整或重新划分
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协调、均衡施工及保障总体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约定工程及其他工程作统筹安排,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中的分包清单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要求对原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2、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揽工作量作重新划分,乙方必须服从并不得以此作为向甲方索赔的理由,乙方放弃因调减工程量而要求甲方支付增加成本或预期收益的权利。
十一、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及保修期
1、乙方应委派专人在施工现场留守至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后,并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确定的实际交工时间作为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的起点,计算乙方的缺陷责任期,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对所承担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和返工并自行承担费用。
若乙方在接到通知5日内未进行返工处理,则甲方自行安排队伍返工,其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剩余款项及质保金中扣除。
缺陷责任期满,若乙方所承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质量事故责任制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工程保修期与甲方和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一致,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甲方代为修复,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和由于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
3、前述条款规定的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以总体工程的最终期限为准,对于中间交工验收的分项工程部考虑提前计算,即便甲方领有相关证书也不影响本条款效力。
十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条款
1、乙方所聘用的民工的工资由甲方代乙方直接向民工支付,由甲方每期在乙方的结算付款中予以扣除。
2、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为其聘用的民工办理的储蓄卡,并将民工基本信息(含民工身份、合同期限、工种等信息),银行卡号登记造册,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甲方备案;发放工资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民工工资发放表,此表经甲方审查后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银行卡内或向民工发放现金。
3、民工工资发放表由乙方提供,甲方审核,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若有伪造民工工资的行为,包括民工身份、民工数量、民工实际月工资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乙方承担超出实际应支付工资部分3-5倍违约金,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缴纳或从应付款中扣除。
4、若乙方民工发生人员变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人员变化名单,并按上条确定的程序执行。
5、甲方在每期支付时,扣取5%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乙方民工工资的足额、及时发放。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向民工支付:
1)、乙方漏报、瞒报民工信息及名单,导致该部分民工未能领到工资的;
2)、乙方未与所聘用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乙方给付,而乙方拒付的;
3)、乙方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主管和仲裁部门决定先行给付的;
4)民工在不能取得支付导致生存困难或具有难以解决的重大生活困难时。
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甲方有权在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
上期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下期计量支付时,乙方出具足以证明已完全付清上期民工工资的证据后退还乙方。
最后一期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该期计量支付完成并由乙方提供民工工资已全部发放的书面有效证明文件后6个月后无息退还。
十三、安全、治安保卫、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
1、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持交安C证),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按规定管理易燃易爆材料,对其所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原始记录。
分项工程必须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告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2、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住址、籍贯、职业培训等情况表报甲方审查备案,并按月上报变化人员清单;特殊工种还必须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资格,凡是不符合国家有关上岗条件或无上岗证,一律不准上岗,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病、工伤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进场设备必须具备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手续不全和国家明令报废的设备,并将相关手续报甲方审查备案,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保险有效,发生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及业主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志、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水土的流失、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
5、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等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业主、甲方及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6、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或跨越交通要道施工时,乙方应提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将施工公告告知公众,在施工开始前落实,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的施工区域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标牌,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方便,乙方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灯安全防护设施。
8、乙方应加强员工森林防火意识教育,并制定措施,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因乙方引起的一起有关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要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乙方应搞好与地方政府、群众的关系,并强化管理,做到遵纪守法,不寻恤滋事、违法乱纪,否则造成的纠纷、损失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已发生的纠纷或伤害事故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承担协调及赔偿责任,以免激化矛盾。
11、完成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甲方不另行付费。
12、由于乙方的责任未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含甲方名义下)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含律师及其他中介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甲方根据事故等级再逐级上报,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组建与本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项目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2、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3、按时提供图纸;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控制测量、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统筹安排、协助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以及协调、配合桥涵基坑开挖;
6、及时协调提供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以保证施工需要;
7、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款,监督乙方民工工资的发放等;
8、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所组织得劳动务工人员系乙方聘用人员(必须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对其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禁止使用未成年、超过退休年龄和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建筑劳动的人员未乙方提供劳务,对于超龄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但其工作及生活安排必须符合其身体条件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
乙方还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进场劳务人员的暂住证等各种手续,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若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与劳务用工,社会治安和其他社会管理相关的规定,乙方应满足这些规定的要求。
2、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罚款及违约金。
3、不得以甲方及甲方公司得名义刻制任何样式的公章,对外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应以乙方自身的名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租赁、加工、劳务用工、对外委托等)。
4、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7天根据甲方向业主提供的施工组织计划制作下月工作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工作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工作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指令,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调度和安排;接受甲方随时检查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甲方的检查不免除乙方因缺少证件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6、乙方应及时做好施工测量控制与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乙方必须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各种应纳入甲方核算体系的各种票据,以及工资表等财务资料。
8、在未满足施工需求时,乙方的机械设备不得擅自撤离工地。
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罚款及违约金。
10、乙方材料用量必须符合设计数量,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使用不足的部分视为乙方偷工减料,甲方有权追究其质量违约责任;妥善保管、合理、足额使用甲方提供货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材料(含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施工装置,因保管或保养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予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所有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严格恪守各项工作程序,保证和保障甲方在本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不受损害。
12、乙方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权委托,甲方根据乙方授权内容确定其能参与的事务。
对于全权代理或具备管理、签署、结算、支付、收料、验收、检验内容的授权,乙方在此明确表明对其全部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13、乙方负责提供完成上述所有相关施工工作全部劳务用工、机械设备、材料(甲方提供的材料除外)。
由于乙方资质实施的劳务人员数量未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人员的投入,以满足施工的需要,此工作并不导致单价及总价的提高、增加。
乙方采购的非甲供材料,须符合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业主和甲方的要求。
1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拨付的劳务款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15、配合甲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施工验收。
16、对于甲方指定供货商、租赁商直接交于乙方的各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工具、施工装置,乙方必须及时对质量、数量、规格、品牌、随货资料进行验收,对于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甲方,并于12小时内上报书面文件;乙方验收后,必须在3日内进行抽样检验,对于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甲方,并于12小时内上报书面文件。
若因上报不及时导致甲方无法追究供货商或租赁商的责任而形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7、乙方应做好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便桥修建和临时供电设施安拆等工作,所需费用已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中;甲方或其他与甲方协作单位需经过乙方工程便道时乙方应无条件创造条件,并免费确保通行顺畅。
18、乙方必须按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将弃土场运送至规定地点,若乙方未按要求处置,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9、乙方自行、自费协调并解决与地方的各种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利工程顺利开展。
若乙方施工区内造成施工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0、乙方全面负责其施工范围内在施工期间路基纵横向水沟、水渠(包括春灌)、饮用水管的保通工作,自行承担采取一切保通措施的费用,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未保通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若因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发生村民阻工或其他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其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无条件扣除。
21、乙方应做好路基施工在汛期的水毁预防工作和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防止泥石滚落至征地外村民土地内的工作,若因前述工作未做到位而引发水毁损失和滚落泥石到村民土地内造成的损失,其经济补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提供民工名单,并每月上报人员变更情况,由甲方统一为乙方民工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劳务款中予以扣除。
具体保险方式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载明内容为准。
若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范围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3、由施工行为或乙方人员个人行为引发的一切过错、非过错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爆破、钻孔、高空、跨线、交接面作业等),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如发生以上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24、乙方已熟知甲方及甲方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和接受其约束。
十六、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十七、风险及不可抗力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办理,对于保险项下的实际损失高于保险理赔金额的,乙方自行承担。
理赔过程中产生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资料费、中介服务费、司法及仲裁产生的费用等。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承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并且包括政策实施及变化等甲方无法控制及避免之因素。
2、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工作时间由双方在扣除保险费后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财产或至损人(物)的实际管理人承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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