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培训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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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培训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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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培训复习题
1.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2.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建立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与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
①一般事故20-50w②较大事故50-100w③重大事故100-500w④特别重大500-1000w
1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2.特种设备生产金鹰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13.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14.违反本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1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组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7.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
19.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0.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21.安全生产事故:
一般事故死<3人,伤<10;较大事故3≤死<10,10≤伤<50;重大事故10≤死<30,50≤伤<100。
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时间、地点、现场情况③经过④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25.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的30日内批复。
26.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罚款;伪造或者故意破环事故现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罚款。
2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w罚款。
28.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0.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31.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新建住宅用户应当先进行分户验收。
3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3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3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
35.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10w罚款。
3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3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施工单位应落实消防水源。
39.有下列情况的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自杀的。
社会保险在受理工商认定申请60内作出工伤决定。
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
40.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41.施工现场堆放渣土的高度低于围挡高度,不得影响周边构、建筑物和管线、设施的安全。
42.公安机关消防对重点单位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检查。
43.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千-5w的罚款。
44.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45.应当实施监理:
①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共用事业工程③住宅工程④外国政府或国际贷款、援助的工程⑤规定实施监理的工程。
46.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或代表书面提交。
47.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
48.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
49.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50.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强标,不得拖欠工程款。
51.金额<30w或面积<300m²可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52.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3.安全人员:
1万m²不少于1人,1-5万m²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项目配3人以上。
54.安全生产考核包括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包括:
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在20日内核发证书。
证书遗失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
55.企业安管人员应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安管人员履责情况,处理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56.县级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
57.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警告并处1k-5k罚款。
5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②安管人员不足③危险性较大工程未安排安管人员现场监督④安管人员无证。
59.住建部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时,不需要建筑其中机械产权单位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0.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低于30%,情况严重的要100%抽检。
61.砼浇筑前需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确认。
62.模版拆除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分段拆股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
63.起重器械安装拆除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分包的,专项方案可由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64.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并经总工、总监、业主总工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65.超规模危险工程范围:
脚手架高度超过50m;提升高度超150m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超20m悬挑式脚手架。
66.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重大、特大事故或可能演变成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想国务院报告。
67.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度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核实、备查;总包应配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监督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度。
68.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未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保险的属于挂靠。
69.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生产化考评和企业安全生产化考评。
70.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71.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根据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分值为12.6.3.1四种。
7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追求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②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③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④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73.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
①年满18岁且符合相关工种年龄要求②经二级乙等医院体检合格且无生理疾病③初中以上学历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的其他条件
74.用人单位对首次取得证书的人应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75.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区域,并向专职安管人员和项目经理报告。
76.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到期前3个月申请复核,延期2年。
77.实名制是通过登记现场作业人员用工、教育培训等信息,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规范用工管理,实现持证上岗和精细化服务,不断提升作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78.项目经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监理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施总监负责制。
79.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和副总工,应持A类证书。
80.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总带班检查日不少于工作日的25%。
81.现场出现超危险性工程、灾害性天气和重大隐患、险情时,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必须带班检查。
未带班检查扣2分。
82.检查带班制度的重点:
①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记录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③监理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的复核记录④企、项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83.工程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起15日内将事故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安全生产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4.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85.分包在与总包签订合同10天后向总包申请,由总包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
86.总包项目经理或安全总监组织各分包对现场及日巡情况进行检查,留存书面记录。
87.不合格工地达在建(监理)工地总数10%且少于20%,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8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89.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90.四不放过:
①原因未查明②责任人未处理③整改措施未落实④人员未教育。
91.企业应制定事故通报制度,事故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
92.用于工程脚手架、模版支架等承重钢管应有租赁单位负责涂刷黄色油漆(费用计入租赁成本)。
93.监理安全监督人员应审查证书、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94.监理在开工前应审查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质、许可证、证书③施组及应急救援预案④安全生产实施计划。
95.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应由总监主持编制,专监和安全监督人员参与,监理单位总共审批,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业主。
96.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包括①工程概况②强制性标准要求③监督要点、检查方法、频率、措施和验收要求④监理人员安排和分工⑤检查记录表。
97.施工安全监督宜采用审查核验、巡视检查、签发通知单和暂停令、召开例会和专题会、执行监理报告制度。
98.监理对危险性工程加强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
监理应在项目第一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外审认证。
99.危险性专项方案由分包编制总包审批,监理签署审查意见报业主备案,超规模危险性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业主批准。
100.施工安全监督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序、真实完整、妥善保管、处于受控状态。
101.安全技术交底内容①工程概况②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因素③具体预防措施④操作规程及安全事项⑤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⑥发生事故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102.参建单位在竣工或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归档保存不少于1年。
103.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包括①控制指标②达标目标。
104.安全管理检查评定项目包括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施组及专项方案③安全技术交底④安全检查⑤安全教育⑥应急救援。
105.宿舍应设置开启式窗户,床铺不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小于0.9m。
106.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厂、固定动火做夜场距离不小于10m,临时用房、设施距离不小于6m。
107.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
108.专项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①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节点②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③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
109.边坡支护结构应进行锚杆锚固件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件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110.开关箱漏保装载靠近负荷一侧,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时间不大于0.1s;潮湿或腐蚀采用防溅型产品,电流不大于15mA,时间不大于0.1s。
111.临电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112.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雨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113.起重机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落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4.头层墙和无外脚手架高度超过3.2m,需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115.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2层并最多10m设一道安全网。
116.操作平台不应超过10m²,高度不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117.钢模拆除堆放离楼层沿边不小于1m,高度不超过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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