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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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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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槐道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一、领导重视好。
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负责抓经常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报酬落实,能及时、主要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政策落实好。
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
没因计划生育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事件。
三、宣传教育好。
经常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育龄夫妇都懂得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的好处,知道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规定,基本掌握避孕节育方法。
四、管理服务好。
人口与计划生育底数清楚;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少,孕后补救及时,无大月份引产。
计划生育协会经常开展活动,村级报表无差错。
五、制度落实好。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按程序运行有度,管理规范。
六、干群关系好。
干部依法办事,没有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违法乱纪、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党团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广大群众理解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职责
一、广泛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全面掌握本村的育龄妇女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三、积极组织、认真协助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三查两补一治”活动,为广大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四、认真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服药对象的回访工作。
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倡导婚育新风,协助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组织保证制度
1、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三职干部、治保委员、计生委员及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和即时召开会议,学习文件、讨论问题、布置工作、解决计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人数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村级设立协会中心户,定期开展学习与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计划生育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
3、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生育指标申报审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政策申报、审批生育指标,生育者持证生育,杜绝政策外生育。
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是:
1、育龄夫妇若申请生育一孩,需将户口簿、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同交到村委会;若申请生育二孩,育龄夫妇填写《生育二孩申报审批表》,需将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病残鉴定书、离婚判决书、合影照片等有关证件一同交到村委会。
2、村计生领导小组集体办公讨论,在仔细核实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及生育政策适用条款后,由村计生干部和主要负责人在申报审批表上鉴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要将申报表和有关证件上报(镇)计生办,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申报表要退回本人。
3、一孩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二孩生育以及再生育指标由计生局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及《再生育证》。
4、符合《收养法》规定,要求收养子女的,由收养人填写收养申请表,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经村委会、民政办、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三、户外公布制度
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开内容有:
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奖励扶助政策、违法生育的处理以及当年人口出生情况、办证程序,公开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计报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村计生专职干部、组计生信息员,一月开一次会,交流信息、安排工作,形成计生信息网络系统。
2、规范基础帐卡登记,按户口原则、居住原则、工作管辖原则填写育龄妇女帐卡,上门入户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手术证明,特别注意育龄对象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的跟踪服务,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错项、帐卡相符、变更及时、记录准确、字迹清晰、书写工整、墨迹一致、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3、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报表会议,仔细汇总统计数字、认真填写信息报告单,并与妇幼卫生、公安治保部门相核对,保证生育节育情况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不虚报,确保报表准确率达到100%。
五、“四生”服务制度
1、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坚持一个年度开展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两补(补环、补救)一治疗(治疗妇科病)”活动,计划外怀孕早发现早处理,杜绝大月份引产,年补救手术例数控制在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2%以内,确保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坚持经常性工作,说服动员育龄妇女生育小孩后在三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既不能上环又不能结扎的对象,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不发失效药和变质药。
2、开展“三结合”活动,为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扶助计生户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三结合”典型户,建一个“三结合”示范基地,安排计生户就业创收。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
人户分离人员中,凡工作稳定、情况清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办理,以居住地为主;无稳定工作单位、情况不明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因婚嫁而户口未随迁的,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
办证所需资料:
1、男女双方结婚证。
2、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3、男女双方户口簿或者是身份证。
4、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单位初婚无子女证明。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审批表的填写。
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二孩)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再婚家庭),申请生育的理由依据(条例)的有关条款填写,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章(情况属实,同意报批),逐级上报(附件:
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及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镇计生办应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区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农村独女户,需提交夫妻双方及独女户三人户口簿、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2)再婚夫妻,需提交一方或双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由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结婚证、原有小孩户口和有关原件及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第一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群众座谈意见及公示情况。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需提交收养公证书或有关证明及孕检证明;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
(5)夫妻为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交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
(6)夫妻一方是二代以上独生子女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需提供镇计生办走访10户以上的群众调查证明。
(7)成建制农转非的,需提供公安或政府的文件。
(8)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生办10户以上的群众调查证明。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专指三孩):
需提供一方丧偶的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及另一方无子女的证明;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生育证办理程序
(1)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二孩的对象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初步审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人的家庭、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3)所在镇调查核实签署意见;
(4)区计生局审批发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在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村委会依据奖励扶助政策及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和初审,对初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10天,村委会同时组织村民小组评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报表》,无异议后于3月31日前报区计生局。
4、区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区计生局对乡镇(街办)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进行审查确认,复核通过后,返回各村再次张榜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并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取财政局和资金发放委托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同时报国家、省、市计生委备案。
5、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
区计生局每年1月对上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每年12月底的自然年报时,各乡镇(街办)把奖励扶助对象中当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户口性质变动等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报区计生局。
村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
对人与户口跨乡(镇、街道)分离30天以上的18—49周岁的流入、流出人员,村(居)委会必须登记造册,与其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二、办证制度。
流动出人口外出前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查证制度。
村(居)委会对流入人口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督办补办。
四、三查制度。
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村委会负责督促其按时寄回现居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掌握其在外地的计划生育信息。
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做好环情、孕情、病情检查。
五、信息通报制度。
对流入的育龄妇女要向其户籍地通报信息。
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参加环情、孕情、病情检查后,要填写《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给当事人的户籍地。
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一、台帐登记制度。
村对育龄妇女建立登记台帐,反映其基本信息和婚姻、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
二、例会制度。
每月1—5日,村级召开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例会,村(居)级干部、包片的计生专干、联系村(居)的行政干部、村(居)民小组信息员、中心户长、妇幼保健员等参加村(居)级计划生育工作例会。
收集人口变动(包括流出流入、迁进迁出、死亡)、婚姻变动(包括新婚、离婚、丧偶)、孕情及收养(包括常住人口的孕育及收养、流出流入人口的孕育及收养)、节育措施的落实(包括自然性流产、人工流产、引产、上环、皮埋、男女结扎)、三查服务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情况。
三、月报告制度。
村委会每月向乡镇计生办报告一次本村计划生育信息变动情况。
四、领导审查制度。
村级月报告单位在村级例会的基础上填写,要经村支部书记签字后才能上报。
五、信息交流制度。
对人与户口跨村分离的,村与村之间要做到经常性联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六、质量保证制度。
切实保证计划生育信息的准确度,经常性开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确保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准确率达到98%以上,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达到100%。
出生婴儿统计和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新生婴儿必须在当月向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报告情况,村(居)委会或单位计生干部必须详细准确登记并及时上报;乡镇(街办)计生办月报时,必须到所在乡镇(街办)接生单位核实登记婴儿出生情况。
2、出生婴儿死亡的,须有医疗单位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保健机构应详细记载死亡时间、原因,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村干部报告并在48小时内报计生办确认。
属非正常死亡,要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村干部接到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计生办报告以便及时审查确认(未经当地计生办审查确认的,报告无效)。
村(居)委会应认真做好婴儿死亡登记。
4、故意致婴儿死亡、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依据证明或遗弃子女的,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收回其《生育证》,不再批准其生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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