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突破司法职业道德必背陈璐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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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突破司法职业道德必背陈璐琼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司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2007年共计13分,单选3题,多选4题,不定项1题。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考点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
检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考试【2008年新增】
司法制度的概念:
狭义<西方:
审判制度;我国:
审判制度、检察制
度)广义:
还包括一系列的司法辅助制度,如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
度、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等。
<一)司法公正★★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1)公开的对象:
向社会公开,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
或到庭,公民旁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2)公开的内容:
在我
国,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通过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频繁互动,达
到审判目的,实现司法公正。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
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当事人、辩护人、
代理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司法
人员的认定。
(2>程序合法:
司法人员、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的各项规定,确
保程序的正当性。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实体正义。
<二)司法效率★★★
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
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
性。
小贴士:
近年来各地法检系统都在尝试一些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创新,司法考试中也会有所体现,对该考
点应予以注意。
<三)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的由来与含义:
<1)由来:
“三权分立”学说,其含义为: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2)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和特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检察权;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
规定。
小贴士:
考试会侧重于将司法的各个基本范畴结合案例进行综合考查,对此要全面掌握。
考点二:
司法的功能★★
惩罚功能是首要功能
调整功能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
保障功能是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
服务功能是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
教育功能是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
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法。
<新增)
考点三:
司法的原则<司法统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接受监督原则)★
小贴士:
1.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
★<真题指引:
2006年卷一第87题)
2.司法的显著特征:
<1)民主性:
<2)终局性<3)公正性<4)效率性<5)独立性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一:
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2008年新增】
1、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
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
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从事法律的人
员一般有三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
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
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
察官工作。
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
2、法律职业的特征:
<1)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
<2)法律职业的法
律属性和伦理性。
<3)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
<4)法律的专业性、职业的专门性和分层性。
考点二: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真题指引:
2004年卷一第47题)
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要注意区分法律职业者的
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职业道德守则<道德
责任)的关系。
1.主体的特定性:
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
定性、职业的特殊性,约束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
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
政治属性;法律属性;行业属性。
3.更强的约束性。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考点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要求;以事实为根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考点三: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真题指引:
2003年卷一第29题)
严守纪律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小贴士:
保守秘密的原则的例外。
重点注意2004年施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6-58条规定了保密
义务的三个例外:
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第56条);授权披露的例外<第57条);律师自我保护的例外<第
58条)。
考点四: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考点五: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尽职尽责,这是对法律职业人
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考点六: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保持一身正气。
第二章审判制度
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考点一:
审判制度的概念★★<真题指引:
2006年卷一第47题)
其他特殊审判管辖,如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处理的管辖案件,都
隶属于民事审判的范畴。
第二节审判机关
考点一: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庭
1、审判员1人审判。
2.适用范围:
<1)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
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二>合议庭
1、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
2、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
行政案件,上诉、抗诉、再审案件、复
核死刑案件。
3、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评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审判委员会: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讨论
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小贴士:
本章内容与刑诉法、民诉法以及宪法的相关内容有重叠,往年的司法制度部分也鲜有涉及,可不
作重点内容,掌握即可。
第三节法官
考点一: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一)法官的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满23岁;拥护宪法;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和品行;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及工作年限;没有受过刑
事处罚或开除公职。
<二)法官的任免
1、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2.军事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3.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4.法官免除职务的情形:
丧失国籍、调出本院、职务变动、不称职、
健康原因、退休、辞、辞退、因违纪、违法犯罪。
5.法官任职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氏血亲以
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
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小贴士:
该考点属于历届司考的高频考点,需要引起相当关注。
考点二: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一>法官的奖励。
(二>法官的惩戒:
对法官的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考点三:
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一)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辞退:
1、予以辞退的情形:
(1>两年不称职(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
行安排的;(3>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
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申请复议和申诉。
考点四:
法官的保障和退休
1、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
2.、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节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
不告不理原则★<真题指引:
2006年卷一89题)
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
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
诉讼请求的事项审判。
考点二: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真题指引:
2002年卷一75题)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我国现在既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又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
判。
考点三: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
理的方式,如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一律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双方当事人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
头作证或陈述,审判人员要以口头进行讯问、调查。
考点四:
审判及时原则
审判及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
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考点五:
集中审理原则★
一旦开庭审理案件,中间除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其庭审活动应不间
断地进行,直到作出判决才能终止。
小贴士:
考试会侧重于将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例进行综合考查,对此要全面掌握。
第五节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点一:
审判公开制度★★★<真题指引2006年卷一第48题)
公开审理的例外: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申请
的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
考点二:
审判监督制度★★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
误。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会、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
考点三:
司法建议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或意见。
第三章检察制度
第一节概述
考点一: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领导工作;行使检察权;提出抗诉;
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司法解释;制定条例、细则和规定;管
理、编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犯罪;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
嫌疑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抗诉;对劳
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考点二: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
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第二节检察官
考点一:
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真题指引:
2006年卷一第49题)
1、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满23岁;拥护宪法;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和品行;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及工作年限;没有受过刑
事处罚或开除公职
2、检察官的免除职务的情形:
丧失国籍、调出本院、职务变动、不称职、健康原因、退休、辞退、
违纪、违法犯罪
3、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4、任职回避: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
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
考点二:
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1、检察官的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
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
人民群众监督。
)<做一般了解就好)
2、检察官的权利<可以不看)
3、检察官权利的保障:
申诉、控告权★★
考点三:
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
1、奖励。
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惩戒。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其中给
予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
考点四:
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真题指引:
2007年卷一第96题)
检察官予以辞退的情形<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
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
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
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
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
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考点五:
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1.职业保障2.人身和财产保障。
3.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第三节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行使职权、执行职务实行“上命下从”
考点二:
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
考点三: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监督包含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重要
内容。
小贴士:
2006年新出台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但与此处的监督有区别,监督的主体不同,切勿混淆。
第四节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点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2.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监督:
(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
诉的。
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
犯罪案件,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提出意见的情形: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
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
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
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
纪情况的。
考点二:
检察建议制度
小贴士:
注意将法院的司法建议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进行对比掌握。
第四章律师制度
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考点一: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1、律师行政管理:
司法局的行政管理
2、律师行业管理: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小贴士:
律师协会、政府的司法局以及法院对律师不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职业的处理权限和措施的不同。
第二节律师执业
考点一:
律师执业的条件★★
1、律师执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2)政治
条件<3)业务条件。
考点二: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律师执业的三个限制:
<1)律师应当在一个律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
个律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2)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
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3)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
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考点一:
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1.合伙律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名称、住所和章程;书面协议;3人以上;10万元以上
2.个人律师事务所。
特征:
求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小贴士:
07年新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有限合伙,但该有限合伙、以及《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
组织,都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是承担的完全无限连带责任。
今年司考大纲增加了关于
律师事务所责任的规定,对此要注意和律师的执业责任相结合进行复习。
考点二: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2.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3.重
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制度4.案件归档管理制度5.分配及奖惩
制度。
考点三:
律师收费制度★★
1.律师收费原则:
有偿、统一、综合考虑、接受监督。
2.律师服务费的收取与退还:
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
3.律师收费的减免。
按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
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2>赡养、扶养而生活确
有困难的;(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
况当事人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考点四:
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真题指引:
2006年卷一第49题)
1、执业律师的权利:
阅案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
或代理权、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权、质证权、法庭辩论
权、代为上诉权、代理申诉或控告权、受法律保障权、申请取保候审
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执业律师的义务:
律师义务:
“九大不可为”。
<1)违反规定会见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
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
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
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
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
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
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
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
家秘密的。
小贴士:
《律师法》修改的重大之处:
1、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
律师职业性质在过去被定义为为“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现在则被认为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职业人员,从而实现了律师职业本能定位的回归。
<一般了解就
可,可考性不强!
)
2、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改变,可以有“个人律师事务所”,但要求设立
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3、律师权利;律师会见权。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阅卷权。
新《律师法》也
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
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
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调查取证权。
新修改的《律师法》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新《律师法》还强调律师在法庭
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代理或辩护的免责”
4、特许执业的资格:
不仅“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
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5、保密义务: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
的隐私。
还特别规定: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这实质上是扩大了律师的保密义务,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质
上也维护了律师行业整体对于当事人的吸引力。
第四节法律援助制度
考点一: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真题指引:
2006年卷一第50题)
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是政府的一项责
任。
特征:
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四统一”原则:
法
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服务
无偿性;范围广泛性;形式丰富性;实施人员多样性。
考点二:
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对象的权利:
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异议、
提出审查权;了解权、更换权、保护隐私权。
法律援助对象的义务:
如实提供材料、接受资格审查、协助调查、提
供证据和材料等。
考点三:
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和第12条规定
这里包括4种“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以及2种“应当”提供法
律援助的情形:
“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
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
<以上三项都包括了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审查。
)<4)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被告人)指定辩
护人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
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无需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
2.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相关了解即可)
援助范围: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考点四:
法律援助机构
四级组织架构:
<国家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级法律援助中
心——地市级法律援助中心<双重功能: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
织实施)——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不具备条件的由区县的司法局依
托现有的律所、公证处、机场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
其他社会援助机构:
在社会中还有许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
青团、残联等>以及民间机构、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所建立的法律援
助组织
考点五:
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
法律援助咨询、代理、辩护、调解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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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破 司法 职业道德 必背陈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