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03授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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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03授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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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03授信协议
**
**分行
授信协议
立约人:
甲方(授信人):
见本合同第15条
乙方(授信申请人):
见本合同第15条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授信额度,供乙方使用。
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1条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16条。
第2条授信期间
见本合同第17条。
第3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3.1额度的种类和范围
见本合同第18条
3.2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乙方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必须逐笔申请,由甲方逐笔审批同意。
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双方另签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据)、协议,或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并经甲方接受的相关业务申请书予以约定。
在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经乙方以甲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视为甲、乙双方之间已达成“具体业务合同”。
3.3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或其他授信应根据乙方经营需要和甲方业务管理规定具体确定使用期间,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4条利息和费用
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按各具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5条担保条款
见本合同第19条
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6.1.1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或其他授信;
6.1.2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6.1.3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6.1.4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6.2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6.2.1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甲方要求的周期提供其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变化),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2.2应当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6.2.3应当按本协议和各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或承诺用途使用贷款和/或其他授信;
6.2.4应当按本协议和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
6.2.5将本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2.6乙方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好本协议项下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6.2.6.1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6.2.6.2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权利)提供抵(质)押担保;
6.2.6.3发生合并(兼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产(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事项;
6.2.6.4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6.2.6.5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6.2.6.6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6.2.6.7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6.2.6.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6.2.7不得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6.3乙方为集团客户的,还需遵守如下约定
6.3.1乙方发生占其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时,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保证通知内容全面、准确。
通知事项包括:
6.3.1.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6.3.1.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6.3.1.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6.3.1.4定价的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6.3.2乙方发生股权及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重大资产转让是指出售的资产占乙方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20%以上或出售资产的相关利润占乙方最近经审计利润的20%以上。
6.3.3乙方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或无贸易背景的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在甲方办理票据贴现、保理、质押、信用证、福费廷等各项业务。
6.3.4乙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有意损害或逃避甲方债权。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为关联方,各方同意关联方的具体界定以甲方认定为准。
本协议所称集团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控制)、被控股(控制)关系的法人群组,或其他具有实质重大风险关联的法人群组(如共同被第三方控制,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控制关系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具有实际掌控力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
各方同意,是否属于集团成员以甲方认定为准。
第7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7.1.1有权要求乙方按期足额归还本协议及具体合同项下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
7.1.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其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7.1.3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7.1.4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和/或其他授信;
7.1.5有权根据其内部流程需要,在接受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后,委托位于受益人所在地的**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
7.1.6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扣款,用于偿还乙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所欠债务;
7.1.7有权转让其对乙方拥有的债权,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转让事宜,以及对乙方进行催收。
7.1.8其他本协议规定的权利。
7.2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7.2.1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7.2.2应当对乙方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8条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8.1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8.2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
8.3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保证人、抵押(出质)人、抵押(质)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8.4严格遵守各具体合同及其签署给甲方的开证承诺书、信托收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
8.5在签订本协议时没有发生可能对乙方或乙方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也不会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8.6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乙方营业执照规定的或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8.7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8.8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以及其他。
(见本合同第20条)
8.9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履行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9条其他费用
本协议涉及公证(强制执行公证除外)或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事项,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如双方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则各承担50%。
在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甲方债务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承担,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
如有不足之数,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须甲方提供任何证明。
第10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0.1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0.1.1违反本协议第6.2.1条规定义务,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0.1.2违反本协议第6.2.2条规定义务,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10.1.3违反本协议第6.2.3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或其他授信;
10.1.4违反本协议第6.2.4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协议及/或各具体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本息的;
10.1.5违反本协议第6.2.5条规定义务,擅自单方面将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或违反本协议第6.2.7条规定义务,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0.1.6违反本协议第6.2.6条规定义务,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时,不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乙方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后,要求乙方增加本协议项下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乙方不配合的,或甲方认为不利于授信本息安全收回的;
10.1.7违反本协议第6.3.1约定,未及时、全面、准确通知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的;违反本协议第6.3.2约定,发生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出售后而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违反本协议第6.3.3约定,发生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或无贸易背景的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的;违反本协议第6.3.3约定,乙方利用关联交易,有意损害或逃避甲方债权的;若乙方为集团客户的,则乙方或乙方所属集团内任一成员企业对任一债权人违约,均视为乙方违约;
10.1.8违反本协议第8.1、8.2、8.5条,或违背第8.3、8.4、8.6、8.7、8.8、8.9条,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
10.1.9发生其他甲方认为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发生违反特定情形的;(见本合同第21条)
10.2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要求保证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和乙方未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0.2.1发生类似于本合同第6.2.6条所述的情况之一的;
10.2.2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10.2.3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10.2.4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0.3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或质押)不成立或抵押物(或质物)不足值,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和乙方未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0.3.1对抵押物(或质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10.3.2抵押物(或质物)发生已出租、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存在法定在先的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情况,及/或隐瞒已发生的此种情况;
10.3.3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10.3.4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0.4一旦发生第10.1、10.2、10.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0.4.1削减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或停止剩余授信额度的使用;
10.4.2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0.4.3对于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已承兑的汇票或开立(含委托转开)的信用证、保函、提货担保函等,不论甲方是否已垫款,甲方均可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金额,或将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存款转入其保证金账户作为清偿本协议项下今后甲方垫款的保证金,或将相应款项交由第三方提存,作为甲方今后为乙方垫款的保证金;
10.4.4对于甲方在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保理项下从乙方受让的未获清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回购义务;对于甲方在无追索权国内保理、进口保理项下受让的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有权立即向乙方进行追索。
10.4.5直接扣收乙方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10.4.6依据本合同第13条进行追索。
第11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
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2条其他事项
12.1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协议内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2.2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责任。
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并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2.3甲方和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甲乙方联系地址见本合同第22条。
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甲方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事宜或对乙方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12.4双方同意,对于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各业务申请书,乙方根据其向甲方提供的《预留印鉴授权书》加盖预留印鉴即可,双方均认可该签章的效力。
第13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3.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3.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见本合同第23条。
13.3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乙方所欠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4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授信期间届满之日或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以两者中较后者为准)。
签订条款部分
合同编号:
第15条立约人:
甲方(授信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授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16条授信额度
1.1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币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的授信额度。
其中(以下打“√”选择):
-循环额度人民币币元;
一次性额度币元。
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保理、、等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
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乙方向甲方逐笔提出叙做多笔授信业务的申请,各笔授信业务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一次性授信额度金额。
乙方不得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乙方申请叙做的多笔授信业务相应金额占用本条规定的一次性授信额度金额,直至累计占满为止。
“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出口汇款融资、短期信保融资、进口保理、出口保理(无追索权双保理、甲方系统内无追索权双保理除外,下同)、、等业务品种。
1.2如甲方办理以乙方为付款人的进口保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则该业务中甲方受让的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占用上述授信额度;如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或出口保理业务,则该业务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占用上述授信额度。
1.3甲方根据其内部流程需要,在开出信用证后委托**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开证及其项下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业务占用上述授信额度;
1.4上述授信额度不含本协议项下乙方或第三方仅针对单笔具体业务提供的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部分,以下同。
1.5甲方和乙方原签有编号为/的授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授信协议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款适用,请在□中打“√”)。
第17条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月,即从年月日起到年1月日止。
乙方应在该期间内向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甲方不受理乙方超过授信期间到期日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3.1额度的种类和范围
上述授信额度为(以下二者择一,打“√”选择):
(-)3.1.1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据实填写):
人
同时,上述额度乙方可(填“可”或“不可”)调剂使用,并且(以下可打“√”选择):
-全部业务种类均可相互调剂使用;
部分业务种类可相互调剂使用,即
;
()3.1.2单项授信额度。
第19条担保条款
5.1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须向甲方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及/或/;
5.2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人未按本条规定签署担保文本和办妥担保手续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授信。
第20条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8.8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以及/
、/;
第21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0.1.9发生其他甲方认为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发生违反第条情形等;
第22条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
**
乙方联系地址:
**
第23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三者择一,打“√”选择):
-13.2.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2.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2.3提交(若选此项,则以下二者择一,打“√”选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
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第24条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4.1
24.2
24.3
24.4
24.5
第25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甲方上级、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银行已提请其他当事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其他当事方责任或限制其他当事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银行已应其他当事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
(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名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名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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